黔养老联发〔202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省民政厅代章)
2020年12月29日
贵州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深化养老服务改革,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一)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2021年底前,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时,享受同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及对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技术支撑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打造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租赁、联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修订完善贵州省养老机构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拟定标准合同范本。到2022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4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间的多层次深度合作,全面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深入推进居家健康养老服务,大力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设就医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逐步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建设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机衔接。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照护服务需求。支持黔西南州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贵州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展居住区无障碍改造、增设为老服务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打造友好型居住环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改革
(七)拓展农村养老服务范围。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衔接,推动养老服务与乡村旅游、绿色农产品开发等融合发展。依托农村优势资源,大力发展乡村养老、城乡互助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兴办面向全社会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城市居民到农村养老。通过城市资源辐射农村,带动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均衡发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八)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每个县打造一所以上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资源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集中安置特困人员;闲置资源可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社会力量运营,向社会开放。推进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邻里互助式养老方式,探索建立农村幸福院、儿童之家和村卫生室共建、共享、共管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建设、管理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提升养老服务能力。鼓励支持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和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为农村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提供护理指导。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机构对口合作机制,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十)大力发展“养老+”融合产业。大力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拓展旅游健康养老、森林康养、体医养、温泉康养、中医康养等新型消费领域。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发展养老产业的主体责任,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推动养老产业项目落地。到2022年,全省建成30个健康养老小镇、15个养老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规模突破200亿元,全省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开工建设总数达100个以上,每个市(州)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开工建设总数超过5个。(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发展老年产品用品产业。创新优质老年用品供给,支持发展老年产品用品及适老功能性产品制造业,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出台居家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及使用指南,推进康复辅助器具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创新“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手段,加快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创新服务模式,培育服务新业态。启动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养老机构,到2022年,打造5个省级、15个市级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养老机构。(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强化养老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完善投融资机制。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推出符合养老服务机构需求的担保贷款产品。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发展养老服务。充分利用贵州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世界银行和法国开发署联合融资贷款,落实好《中国银行支持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持续发展的专属金融服务方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贵州银保监局、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政府依法处置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建设单位按标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作为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地方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符合使用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落实养老机构消防要求。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对涉及总平面布局或建筑结构等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可按照建设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对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督促其限期搬迁或关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和继续教育制度。支持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到2022年,打造5家以上养老人才实训基地;拟订贵州省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培养培训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0000名,对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推动标准化建设。打造贵州养老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品牌,规范全省公建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功能定位、规划布局、设施配置等建设标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到2022年,基本实现全省养老服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十九)加强行业监管。成立各级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部门责任清单。加大“互联网+”监管应用,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加强从业人员、涉及资金和运营秩序监管,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建设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从严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将欺老虐老侵权列入打击刑事犯罪和社会综合治理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纠纷处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把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列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工作合力。
贵州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