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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策】关于世界银行贷款贵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估报告的公示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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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贵州养老服务体系项目”是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在贵州省开展的养老领域结果导向型(PforR)项目,2018年2月被列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2018-2020财年备选项目规划。根据《世界银行安全保障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有关要求,现将《世界银行贷款贵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或电子邮件方式,就报告有关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及时反馈。

  详细报告资料可到贵州省民政厅世界银行项目办公室(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0号3楼313室)查阅,或登陆贵州省民政厅官网(http://www.gzsmzt.gov.cn)浏览。

  联系电话和传真:0851-86850261,电子邮箱:gzylxm@vip.163.com

  附件:贵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估报告(中文版).docx

报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贵州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ESSA)

 

 

 

 

(翻译稿)

 

 

 

2019130日

 

世界银行

 

 

 


缩略语表

 

ADL

日常生活活动

AWS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CAB

民政局

CT

电脑断层显像

DOCA

民政厅

DLI

支付关联指标

DRC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EPB

环境保护局

EA

环境评价

EHS

环境、健康与安全

EIA

环境影响评价

EPL

环境保护法

ESSA

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

GRM

申诉机制

DOEP 

环保厅

HC

卫生健康委员会

HCF

MEP

医疗服务机构

环境保护部

MEE

生态环境部

MEM

应急管理部

NHs

自然栖息地

NP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PCRs

物质文化资源

SC

国务院

SEPA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目录

 

执行概要

第一章 引言

1.1 评价方法

1.2 国家背景

1.3 贵州省背景

1.4 本项目的部门(或多部门)和组织机构背景

第二章 项目描述

2.1 项目内容

2.2 项目发展目标(PDO

2.3 项目描述

第三章  潜在环境和社会效益

3.1 环境和社会筛查

3.2 潜在环境效益和风险

3.3 潜在社会效益和风险

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

4.1 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框架

4.2     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

4.3     环境管理机构和能力评估

第五章  社会管理体系

5.1 法律法规框架

5.2 社会管理体系的实施

5.3  本项目实施的制度安排

第六章 针对结果导向型贷款政策和指南的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

6.1 针对核心原则的环境管理体系评价

6.2  针对核心原则的社会管理体系评价

I. 第七章  利益相关方咨询

第八章:建议

附录1 适用环境和社会法律、法规和指南列表

附录2:咨询研讨会摘要

附录3机构责任与义务以及信息要求

 

 


执行概要

1.“贵州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旨在提高老年人获得基本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升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体系的效率,将带来重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本项目将直接惠及约327万城乡老年人口,并改善贵州省内的五个试点地市(贵阳、遵义、六盘水、黔西南和黔南)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本报告中“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指公共资助的养老服务,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以及机构式养老服务。当地政府根据老年人可用的公共资源来确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种类和水平。本项目推进居家和社区以及机构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可及性,预计将惠及约95.5万城市老年人口和约232万农村老年人口,他们的养老条件也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不断提升。

2.本项目包括县(区)级、乡镇或街道、居民区或村级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升级、改造及新建。实体结构的规模不等,涵盖从社区机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的“幸福院”和城乡福利院。

3.本项目支持的活动将避开环境敏感区域及附近区域(如重要自然栖息地、保护区、天然林区、县级及以上物质文化资源等),不会涉及大范围的土地征用,或带来重大社会风险。项目活动还将避开水坝、有争议地区或国际航道。

4.尽管如此,本项目支持的部分活动在施工和运营期间仍具有潜在的负面影响及风险。本项目包括医养结合型机构的新建、升级或扩建,需进一步评估的潜在环境风险涉及医养结合发展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和辐射问题。需进一步评估的潜在社会风险包括:一定数量的土地征用、涉及少数民族社区、改进后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平等准入、磋商和申诉程序等。总体而言,这些风险和潜在影响为较高。

5.本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ESSA)由世界银行团队编写,对中国和贵州省的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及程序以及机构能力和绩效进行了全面评估;确保地方体系符合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PforR)贷款政策和指南”的规定;并建议在本项目实施期间采取必要行动来缩小差距,并抓住机遇,提高绩效。

 

潜在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风险

环境

6.在前期阶段,项目团队筛查并深入分析了项目活动的潜在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风险,以排除高风险活动并确认需进一步评估其影响的活动。环境影响和风险方面主要是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活动会产生的医疗废物和辐射,这些活动包括新建、升级或扩建养老机构以提供医疗服务或者从该类机构购买养老和医疗服务。

7.本项目将推进分级养老体系建设,提高五个试点地市城乡地区的养老服务覆盖面、效率、公平性和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是分级养老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老年人有权享受该服务。本项目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的融合发展,养老机构可以与医院合作(非实体结合)或直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体结合,即医养结合型机构)。医养结合型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会产生医疗废物和辐射,需要进行严格管理。

8.此类医疗废物的性质和数量与社区卫生中心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相似;医疗放射性设备仅限于诊断用三类设备,如CT或X光机。这些环境影响仅限于特定场所、风险程度中等,易于防控。

9.本项目还将对县/区、乡镇/社区和村级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新建。实体结构的规模不等,包括极小的农村辛福院和中等规模的养老机构。除医疗废物和辐射外,与实体结构的建造活动相关的潜在环境和社会影响还包括:粉尘、噪音、水土流失、无害固体废弃物、废水和社会干扰。这些基础设施的运行将产生废水、固体废弃物、消防安全问题和废气等。预计这些影响仅限于特定场所、风险程度较小,可以通过现有措施进行有效防控。此外,鉴于项目活动的规模较小,不需建造工人临时住所,不会出现劳动力大批涌入的局面。

 

社会

10.本项目将为贵州省5个试点市或州的老年群体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质量和覆盖面,推进面向严重失能失智老人的机构式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受惠人群包括贵州省590万老年人口,尤其是五个项目试点地市的327万老年人口,其中城市老年人口占23%,农村占77%,少数民族占26%。评估期间审议的主要社会问题包括社会风险、潜在负面影响和 本项目的潜在影响,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可及性和公平性;(2) 土地征用和安置;(3)少数民族;(4) 公民参与和申诉程序。

11.可及性和公平性。尽管《贵州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在全省建立一个覆盖所有老年人口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但在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及性和质量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城乡差距。首先是全省城乡福利院体系覆盖面有限、服务质量不高。福利院体系早在几十年前就已建立,其目的是满足特困群体的机构养老需求,他们既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家庭人员的照顾,被称为“三无人员”或“五保户”。根据贵州省民政厅的估算, 贵州省福利救助人员总数为90500人,其中8.5万为农村居民,5500 人为城镇居民,占农村和城市低收入老人(85.4万人)的 10.6%,占全省老年人总人口的1.5%。五个试点地市也存在着类似情况。五个试点地市共有 35100名福利救助人员,占老年人总人口的 1.1%,其中83% 是男性,17% 是女性,90% 以上为农村人口,目前入住城市和农村福利院的仅约36%。共有 4700 人或总人数的13%为严重失能失智人员,需要生活辅助护理,但只有37% 的人享有机构养老服务,其中88% 为农村人口,女性仅占26%。根据现行政策和做法,只有这些福利救助人员可以领取特殊生活津贴,并入住城乡福利院,享受机构养老服务。尽管新建了大量福利院,但这些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仍然很差,主要是因为下拨的运营资源有限,而且指派的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因此,只有不到一半的有资格特困人群能够入住福利院,而试点县(区)中许多福利院的使用率也非常低。本项目将引入需求评估,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及养老服务设立统一标准,以期改善福利救助人员的福利待遇,并涵盖更多的低收入老年人,包括女性、少数民族及失能老人,提供各种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包括政府资助的机构式养老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项目主办方需制定一些基本前提条件,并列入项目操作手册。其中之一是首先将已领取社会福利的人群纳入需求评估,保证他们所享受的基本服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受任何负面影响。 作为老年人口中最弱势的群体,不仅要保护他们目前已享受的福利,还要通过本项目对养老设施及养老服务的建设来改善其福利待遇。扩大公共资助覆盖面,为更多的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并实施相关政府政策和指导方针,为试点县(区)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以便扩大公共养老服务覆盖范围。这一承诺已被本项目列为项目实施第一年要实现的关键支付指标之一。

12.第二个问题是各区县之间在养老机构和服务水平上的差距,这是由各地经济条件和地方政府财政资源造成的。而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养老设施之间的差距更为明显。不仅城镇居民的养老金要比农村地区高得多,而且城镇社区用于养老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政府预算拨款也比农村社区高得多。在城镇社区,当地政府居全额资助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并派专人负责管理,而在农村社区,大多数农村幸福院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员工来维持正常运营。为确保分级养老服务的全面落实,本项目将资助一系列十三五计划所规划的活动,包括在城镇地区开办更多的居家式和社区养老机构,改善或升级城乡地区的福利院,促进政府为有资格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并在农村地区设立更多的可持续社区养老服务试点。这些试验和新举措将促进农村福利机构的发展,可以提高养老服务在贫困人群中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并减少老人家庭的负担。

13.土地征用和重新安置。预计新建、扩建或完全重建养老机构会征用一定数量土地。征地总体规模相对较小,大多数乡镇福利院占地1-2公顷,县级中心福利院或养老机构占地3-5公顷。只有一些大型示范养老服务机构占地面积可能超过100亩或约10公顷。鉴于本项目拟建各类养老机构的性质和位置(大多数位于农村和低人口密度区域),土地征用不太可能涉及大规模的房屋拆迁和搬迁。预计土地征用的总体影响范围有限,影响程度为中度。

14.少数民族。贵州省少数民族的比例较高,占37%,共1315万人口。本项目的五个试点地市共有525万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26%,其中遵义12%,贵阳15%,六盘水30%,黔西南自治州39%,黔南自治州55%。主要少数民族分别为布依族、苗族和彝族。在这五个地市中,共有61个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在少数民族人口密集的乡镇或县,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将参与项目的实施。在实施拟议的养老服务建设活动之前,将与当地少数民族进行磋商,以寻求他们对本项目的广泛支持。大多数养老设施将改善社区养老服务,直接惠及这些社区的老年人口,预计将受到当地少数民族的欢迎。由于本项目拟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大多位于县城和乡镇中心,少数民族居住较为分散,土地征用对少数民族的潜在影响非常有限。

15.公民参与本项目将带来重大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在不同阶段,应就 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与受益人群和受影响者进行磋商,将其意见和建议纳入项目实施措施中。应为老年人举办公众咨询和公民参与活动,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确保其需求得到考虑并纳入本项目。社区参与和教育活动可以提高老年人的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

16.申诉机制:老人如果有任何不满,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进行投诉,本项目会按照投诉制度中的既定程序处理这些问题,管理潜在的社会风险。如果申诉人对最初答复不满意,可以在任何其他阶段进行申诉。投诉程序应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都将有效。

17.因此,上述社会影响和风险被认定为较高。本项目拟支持的活动符合世界银行贷款政策和指南”。

 

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和机构框架评价

18.项目团队对对相关社会和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框架进行了全面评估,包括其机构安排、程序、实施、机构能力和绩效,并与世界银行贷款政策和指南”进行了比较。

19.中国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环境、土地征用和社会问题管理体系,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指南、规范和标准,符合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政策和指南”。该体系为解决与本项目拟支持活动相关的环境和社会问题提供了合理依据。

20.团队咨询了贵州省、地市、区县、乡镇和村的相关政府部门,并进行了实地考察,结果表明项目层面的机构安排已明确,管理程序也得到了有效贯彻落实,包括审查、批准、监督、培训、认证、考察、监管和申诉等。

 

环境

21.中国政府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了改革,加强了执法力度和预防举措。目前已修订或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南,例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等。

22.中国和贵州省均已建立并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其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标准,根据实体工程的性质、位置、敏感度和规模确定类别,为识别环境影响高风险活动提供了合理依据。考虑到拟议活动的具体情况(如类型、地点、规模等)在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阶段尚不清楚,因而建议依据表3-1中的标准来设立环境筛选和排除的实施机制。

23.中国的法律框架确立了严格的医疗废物和辐射防控体系,在环境影响、地点、环境设施、技术资格和操作程序等方面对新建、改造或扩建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审批。并已建立了监管程序,监督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尤其强调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和培训要求。

24.目前,政府相关部门还未确定医养结合型机构的类别归属。尽管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同属一家单位,开发商或赞助商也需向民政局和环保局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的申请,向环保局和卫生健康委提交医疗服务设施的申请。分别由民政局和卫生健康委负责的两个批复流程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和合作。贯彻落实环境筛选和排除标准环境需要民政局和卫生健康委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通力合作,就这一问题本报告已提出相关建议。

25.中央和贵州省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以管理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导致的环境问题。对于医养结合型机构,环境保护局和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其医疗废物和辐射管理系统。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要求这类机构分别准备养老服务设施、医疗服务设施和放射性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卫生部门负责另一条平行审批流程,审查涉及医疗服务的活动,重点关注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疫情防控,以及医疗放射性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26.机构职责。本项目环境管理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各级环保局和卫生健康委。评估发现,这些利益相关者和机构的职责已明确划定。一般而言,政府机构有能力履行其职责,即审批环境文件、监督审查、培训和处理申诉。审批和监督检查流程设计规范,政府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能够审查环境评价报告和各类行动计划,并提出决策建议。

27.团队对医疗废物和辐射管理系统的绩效进行了评估,得出以下结论:

28.医疗废物管理:在贵州的医疗服务机构中,医疗废物分类系统、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和在职培训计划已有序进行。各地卫计局和卫生监督局(卫生健康委的下属机构)定期监督审查医疗服务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的有效性和相关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地市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能力。处置设施使用了先进的技术,处理医疗废物,控制污染,并由当地环保局密切监测。然而,大多数处置设施采用的是蒸煮技术,不能处理二级和三级医疗服务机构产生的病理废物

29.经现场考察,发现需改进或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乡镇及以下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废弃物收集频率及收集率低、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废弃物临时储存间设计不合理及废弃物包装不当、蒸煮设施运行不当,这些问题是由意识不足、积极性不高、培训不充分、监督不到位导致的。此外,贵州省各项目试点地区的废弃物处置能力不均衡,导致闲置产能过高,这也可能是导致蒸煮设施绩效较低的部分原因。

30.对项目试点地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绩效评估表明,现有设施对二级和三级医疗服务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处置能力不足。因此,扩大二级和三级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可能会导致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高风险,故而医养实体整合应限于一级医疗服务机构,以避免此类风险。本报告确立了一项排除标准,以确保本项目支持的医疗卫生服务仅限于中国医疗服务机构分类规范界定的一级医疗服务机构

31.辐射风险。国内法规规定一级医疗服务机构只能使用诊断用三类放射性设备。管理一级医疗服务机构所产生辐射影响和风险的相关文件、程序和能力已就位。为保护医务人员及当地社区,贵州省医疗服务机构已建立了适当的防护设施和庇护场所,并提供便携探测器来监测和控制辐射泄漏。对于医疗辐射设备,卫生健康委和环保局作出了特别要求和规定,包括许可证、审查评估、库存清单、安全使用、工作现场检测、监测、维护、应急响应等各个方面。实地考察表明,辐射管理的绩效较好。

 

社会

32.可及性和公平性。《贵州“十三五”养老体系服务规划》的关键要素之一是为全民建立基本分级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并提升机构养老能力,为严重失能失智老人,特别是城乡低收入老人提供标准化的机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老年人保护条例》以及其他各项养老服务建设方面的省级法规均要求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为最弱势群体(不论男女、民族)提供辅助护理服务和支持,特别是贫困农村老年人。这些法律法规为三无和五保人员继续享有社会福利提供法律依据,并确保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的覆盖面,为更多的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特别是需要辅助生活服务的老年人。 

33.土地征用和重新安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确定中国征地制度主要内容的主要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框架为投资项目征地获批和征地过程管理设定了明确程序,包括向受影响人通报待征土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与受影响各方确认土地调查结果,以及就待征土地举行公开听证。当地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审批手续,乡镇政府协办。实地考察以及对以往相关征地程序的评估表明,只要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受影响人的基本权益就能得到保障。相关发现还表明,征地过程中尽量避免了或最大限度减少了居民拆迁,并对受影响人进行补贴,提高或至少恢复其生活水平。

34.少数民族。中国共有400多项法律法规涉及少数民族。专门化的法律框架保证了少数民族享有同等待遇,以及在某些方面的优惠待遇。现行法律框架支持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在项目规划和征地过程中,与其他当地社区一样,对受影响的少数民族进行咨询并获得他们的支持。本项目拟议活动覆盖五个地市的48个区县,1992万人口,其中包括22个少数民族县,525万少数民族人口。中央和贵州省制定了一系列少数民族发展政策,包括尊重少数民族观念、维护少数民族政治平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支持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等。

 

公众参与、磋商及申诉机制

35.养老服务是社会发展的关键方面之一。本项目拟议活动将为贵州省及其试点地市数以百万的老年人口带来广泛的社会效益。这些活动将直接惠及大量城乡老年人口,需要广泛的参与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其他各项养老服务建设方面的省级法规明确规定了养老服务的机构安排和资源配置。在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实施政府养老救助计划之前,均需告知相关老年群体(不论男女、民族、地域),并征询他们的意见建议。政府养老救助补贴的申请和审批有一套严格的评估流程,公正透明,受群众监督。若对评估过程或结果有任何异议,均可按照申诉程序进行投诉。任何有关养老服务的疑虑或不满,均可到各县信访办进行投诉。

 

磋商和信息披露

36.在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准备期间,世界银行评估小组已与民政局、环保局、卫生局、环卫机构、国土资源局、民族宗教局、扶贫办以及省、市、县、乡镇各级妇女联合会的代表进行了磋商。除此之外,世行评估小组还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进行了实地考察。小组还与机构的管理人员进行了讨论,为本报告的编写提供了依据。

 

建议1:建立环境筛查机制

37.省级实施机构应指派一名具备环境知识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收集和审查本项目试点区县提交的所有提案,并根据排除和限制标准对活动进行筛选。在整个项目周期内,省级实施机构应建立并保持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密切沟通,以监督各机构提交的医疗服务提案。

38.应确保有足够预算来支持环境筛查所需的现场审查和交通。筛查过程和结果应及时提交省级实施机构。如果涉及重要自然栖息地和物质文化资源,相关活动将被排除。省级实施机构应保持与世界银行团队的联系并提交一年两次的项目进度报告。报告中应包含实施环境筛查机制的相关信息。

 

建议2:改善医疗废物管理的环境绩效

39.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系统的改进,加强对质量控制护士的培训,并升级医疗垃圾临时存放间使其达到标准。应提高乡镇及以下级别医疗服务机构的废弃物收集频率和收集率、提升蒸煮设施的绩效。应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整合技术、财务和监管,以解决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问题,例如加强监督培训、加强意识建设、出台特许经营安排和财政激励措施等。

40.本项目在购买服务时,应选择在医疗废物管理和辐射管理方面具有良好环境绩效的机构,其环境方面的绩效由环保局和卫生健康委认证,并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在购买服务或进行投资时(例如对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建),实施机构应收集此类证据,并进行严格审查,。

 

建议3:完善征地监测流程

41.为建立标准化征地监测流程,统一管理养老服务设施的升级或新建项目,建议制定并实施相关议定书。议定书中应包括:

• 制定操作手册,对登记程序实行统一标准,并需附有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土地征用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补偿协议、土地价格支付和与受影响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 聘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已批准项目进行社会监测,并审查潜在养老服务提供机构的用地现状,核实征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并保护受影响人群的利益。

 

建议4:加强项目实施的公众参与、磋商和申诉程序

42.制定项目磋商和申诉程序操作手册,以便有关县和区在开展项目活动时进行统一的磋商和信息披露。

 

其他考虑

43.考虑到本项目活动的地域覆盖面和性质,OP7.50《国际水域项目》或OP7.60《有争议地区项目》不适用于本项目。

第一章 引言

1.1 评价方法

44.本项目是否能顺利实施取决于中央和地方环境和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现有法律框架及制度体系。环境和社会体系评价旨在全面评估中央和贵州省的相关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和程序;确定中央或地方体系是否符合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PforR)的核心政策和指令;并建议采取必要行动来解决可能存在的差距, 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升绩效。具体而言, 环境和社会体系评价的主要任务包括:

Ÿ 审查适用于本项目的相关国家及省级环境和社会保障措施的法律政策框架;

Ÿ 审查贵州省项目拟支持活动的相关环境及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和执行程序;

Ÿ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环境和社会影响管理,审查并评估这些部门的机构能力;

Ÿ 根据国家制度要求和 PforR项目的核心原则,建议采取行动加强现有体系的绩效。

Ÿ 审查对弱势群体的覆盖面,评估资源分配公平性。

45.环境和社会体系评价是世界银行PforR项目管理的一项文件要求,由世行团队编写。在编写该文件时,世行工作人员参阅了现有项目材料和相关技术文献,对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或代表、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了访谈,与主要利益相关者和专家进行了磋商。环境和社会体系评价报告中的发现、结论和意见均代表世界银行的观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已与相关方进行了讨论,2018年11月26-27日在贵州召开了公众咨询会,评价报告草稿提前发给了相关人员。根据公众咨询会的相关意见,对环境和社会体系评价报告进行了酌情修改。

46.环境和社会体系评价方法包括:(1) 确认本项目拟支持活动的潜在影响;(2) 对环境、健康、安全及社会管理方面旨在预防或降低这些潜在影响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3) 与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和面谈,包括实施机构、地方环保部门、卫计委、国土资源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养老服务机构代表、以及个人;(4)对随机抽取的各地市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市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农村福利院、城镇社区日托中心、农村幸福院。其中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已于近期完成土地征用及安置。通过养老机构的实地考察,对本项目拟支持活动的潜在环境和社会影响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了解了政府部门处理这些影响的能力和程序,包括当前所采取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措施。

1.2 国家背景

47.中国人口的快速老龄化使养老服务的供给、资金和公共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中国人口的老龄化在速度和数量在人类发展史上前所未有,从2000年到2025年的25年期间,中国将从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从7%增至14%。2017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1.58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4%,世界老年人口的25.9%。在未来的数十年,中国的老龄化进程仍将持续加快,2050年65岁及以上人口将占人口总数的26%。长期以来,中国的养老一直依靠成年子女、其父母以及配偶的父母,即大家庭成员。在中国,正规照护服务只限于少数由公共福利供养的老人。中国用于长期照护服务的公共支出不足GDP的0.05%,而经合组织国家该项支出GDP平均占比为1.7%。

48.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制定政策法规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早期的政策法规更关注社会保险项目,而近年来,中国政府已开始起草战略计划、修订相关法律,开始了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各省也制定了相应的战略计划及规章制度,但内容各不相同,这是因为各地经济条件、人口结构、养老服务发展阶段、财政能力有所差异导致的。总的来说,上海、北京、江苏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优于安徽、江西、贵州、云南等中西部地区。同样,城镇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要优于农村地区。

1.3 贵州省背景

49.贵州省位于中国西南部, 省会是贵阳。它位于云桂高原的东部, 东邻湖南、南邻广西、西邻云南、北邻四川。土地总面积为17,600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1.8%。贵州是中国唯一一个没有平原的省份,丘陵山地地貌占全省总面积的92.5%。喀斯特岩层占地面积 10.9万 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61.9%。有10个市和地区(含3个自治区)以及88 个县(含7个县级市,65 个县以及16个市辖区。贵州是一个相对贫困、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但拥有丰富的自然、文化和环境资源。2017年, 人口为 3555万,自然增长为6.19%。贵州是全国少数民族最多样化的省份之一,如苗族、布依族和瑶族占总人口的37% 以上。人均GDP仅为 CNY33,242,位居全国第29位。

50.作为一个贫困的农业省份,贵州在满足老年人口的养老需求方面面临着困难。到2016年底, 60岁以上人口为59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7%,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 1%(16%,其中57%介于60岁至69岁之间,33% 介于70至79岁之间,80 岁以上者占11%)。在老年人口中,23% 居住在城市地区,77% 在农村地区。多达85.5万人或老年人口的14%被认为是低收入群体,80万为农村低收入人口,5.5万为城市低收入人口。其中, 只有90500人被认为是特困户,可以得到政府的进一步救助,包括入住各级政府开办的农村和城市福利院。这些特困户在农村也被称为五保户,在城市为三无老人。据贵州民政部(DOCA)估计,在贵州的367万65岁以上人口中,大约有105万人功能受到限制,需要帮助其进行日常生活活动(ADL)。然而,与中国其他地方一样,贵州的养老服务大多是由家庭成员和亲属提供的非正式照护。

51.虽然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和社会经济挑战,但贵州省政府仍然雄心勃勃,并坚定地致力于改革,使贵州的社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包括养老服务体系。

52.几十年来养老行业的发展一直非常滞后,仅在最近十年中, 特别是2010年之后, 政府才给予较多关注。到2015年底, 贵州有1288个公办养老机构,共16.4万张床位。大部分公办养老机构为农村福利院,为照顾那些特别困难的人而开办,例如农村地区的五保户和城镇的三无老人。此外,大约50% 的城镇社区设有社区养老服务站,共1011个,其中329个为城镇日托中心。对于农村社区,基于1.7亿元人民币 的彩票收入预算,共建立了3204个农村幸福院,覆盖了贵州省19% 的行政村,为农村人口提供了部分养老保障。

53.这些成绩大多是在2011至2015第十二五计划期间取得的。各级政府对养老行业的总投资为40 亿元人民币,是上一个五年期间的6倍。公办养老机构由931家增加至1288家,床位数由2.5万张增加至16.4万张,而每1000张中老年床位占比则由2010年的5.6 张增加至2015年的30.7 张。民营养老机构从55家增加到 92家, 床位数从2800张增加到9000张。

54.问题和差距。尽管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贵州养老体制仍存在着巨大的失衡和差距。首先是全省城乡福利院体系覆盖面有限,服务质量不高。福利院体系早在几十年前就已建立,其目的是满足特困群体的机构养老需求,他们既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家庭人员的照顾。根据民政厅的估算, 贵州省特困人口总数为90500人,其中8.5万为城镇居民,5500 人为农村居民,占农村和城市低收入老人(85.4万人)的 10.6%,占全省老年人总人口的1.5%。换言之,政府开办的养老机构仅覆盖1.5% 的老年人口。

55.本项目的五个试点市(州)也存在着类似情况。五个试点市(州)共有 35082名特困老年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 1.1%,其中83% 是男性,17% 是女性。从地域分布来看,91%为农村人口,城镇人口仅占9%。这些特困老年人中约有36% 已入住城镇或农村福利院。共有4683 人或总人数的13%为失能失智人员,需要生活辅助护理,但目前只有37% 的人获得机构式养老服务。需要生活辅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中,农村人口占88%,城镇人口占12%,女性占26%,高于平均水平。

56.根据目前的政策,只有特困人群可以领取特殊生活津贴,并入住城乡福利院。开办城乡福利院的主要原因是为农村和城镇特困人群提供机构养老服务。而事实上,农村和城镇福利院中老年床位数在养老行业全部床位数量中占比极高,绝大多数属于福利院床位。大部分十二五计划期间增加的养老机构和老年床位都是新建的农村福利院。尽管新建了大量福利院,但这些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仍然很差,主要是因为下拨的运营资源有限,而且指派的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因此,只有不到一半的有资格特困人群能够入住福利院,而抽样县(区)中许多福利院的使用率也非常低。

57.以贵阳市修文县县为例,全县共有7家农村福利院,435 张床位。目前只有70张或16%的床位被使用。黔南自治州三都县福利院的居住率为 25%,六盘水市潘舟县为61%。造成福利院使用率较低的原因如下:一是现行福利机构入住政策限制了其覆盖率,只有特困人群(如独居老人,或有严重残疾的老年人)才能入住农村福利院,而这一人群约占老年人口的1%;二是大多数农村人仍然对农村福利院等机构式养老持有偏见,认为照顾老人应该是成年儿女的责任,送他们去养老院是不孝行为;三是大多数农村福利院的服务质量较差,特困人群宁愿留在自己家里也不愿入住福利院。

58.城市地区缺乏价格实惠、服务质量好的养老机构。这是因为,一方面,大多数公办养老机构没有能力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另一方面,很多新建的民营养老机构倾向于服务高收入及外来群体。

59.养老服务发展的第二个失衡是社区和居家养老中心的服务质量较差,以及养老机构的城乡差距。近年来,贵州地方政府下拨大量资源建设城乡养老机构。大多数成熟的社区养老中心都是基于现有的城乡管理机构发展起来的。在城镇地区,养老中心通常由街道办事处设立,位于城市居民社区办公室内。除了少数位于市下辖区的大型日托中心外,大多数此类社区养老中心平均占地几百平方米,仅三四个房间,只能为本地的老年人口提供有限的养老服务。其日常管理通常由社区办公室人员负责。在农村地区,社区养老职能主要由农村幸福院承担,通常建在每个行政村,利用已有的村委办公楼或者是空闲校舍。每个农村幸福院的预算资金非常少,通常低于 5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现有建筑装修和购置家具。因没有额外资源和管理人员,大多数农村幸福院只能用作老人的聚会场地,提供非常有限的服务。与城镇地区的社区养老机构和功能完备的日托中心相比,目前的农村幸福院需要全面的提升改造,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预期的养老服务功能。

60.为确保分级养老服务的全面落实,本项目将资助一系列十三五计划所规划的活动,包括在城镇地区开办更多的居家式和社区养老机构,改善或升级城乡地区的福利院,促进政府为有资格的老人人口购买养老服务,并在农村地区设立更多的可持续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某些新建养老机构可能涉及一定数量的土地征用。

1.4 本项目的部门(或多部门)和组织机构背景

61.贵州省各级政府部门均坚定地致力于贵州养老体系的建设。贵州省民政厅是养老服务的省级领导机构,负责养老服务的全面指导工作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地级市和县(区)均设有民政部门。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取决于现有的行政结构和机制,将在贵州省以及下辖五个地级市/州(贵阳、六盘水、黔南、黔西南和遵义)开展,总48个县(区)。

 

1. 

1.3 

1.4.1 省级组织机构安排

62.项目的实施将依赖于现有的政府机构和体制。贵州省各级政府对项目活动的开展和实施作出了强有力的承诺。政府的能力足以实施项目。贵州省民政厅是项目实施的责任机构。省民政厅将制定工具包和工作指南,开展跨部门及政府层面机构的协调,并进行监测评估。下一级各项目市(州)和项目区/县负责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中的服务,为机构设施的提质改造和/或新建提供资金支持,并按省级工作指南进行项目实施。

63.在省级层面,将成立省级养老服务领导小组(ACLG),负责领导、政策指导及协调项目的筹备和实施。养老服务领导小组是一个决策机构,参与贵州省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和行动计划的决策。将成立一个专家指导委员会(ESC),负责为项目活动的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如养老服务技术标准、需求评估工具包、实施程序、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和养老服务的购买。

64.贵州省民政厅成立了贵州省养老办公室(GACO),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它由省民政厅的社会福利和慈善处处长领导,由其他部门和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组成。养老办公室招募了一个经验丰富的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执行支持。省养老办公室将与市(州)、区/县各级养老办协作,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包括养老服务提供者和设施),开展能力建设和培训活动。在项目实施期间,它还将担任世界银行、法开署和贵州所有对口单位之间的协调员。

1.4.2 地方组织安排

65.在地方层面,由项目市(州)、区/县民政局(CABs)负责地方一级的项目实施。市(州)和区/县级的组织架构将参照省级,成立各项目市(州)及项目区/县一级的项目领导小组(LG)和项目办公室。项目区/县采用省级制定的政策、标准和指导南,并负责三个结果领域在地方一级的项目实施。养老服务将延伸到与直接受益者互动最为密集的城市社区和农村。街道/乡镇政府和社区/村委会将在人力资源方面提供支持。

66.将养老服务提供体系延伸至街道(镇)和居民社区(村庄),以便为直接受益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居民(村)委员会在融资和人力资源方面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提供。公办和民营养老机构都是服务提供的积极合作伙伴。继续激励民间社会组织(CSO)和民营服务提供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包括偏远地区和(或)少数民族老年人。

1.4.3 

67.由于养老服务体系具有跨领域特性,养老服务领导小组负责与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和民营行业的跨部门协调。养老服务领导小组将协调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政府机构,共同努力支持贵州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综合性政府机构,财政厅(局)和发改委参与本项目的政策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包括预算批准。卫生部门是三级服务提供模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医院签订合约,获得服务提供、人员培训及技术方面的支持。社区和村庄的卫生工作者须参与需求评估筛查、医疗卫生记录管理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7. 

第二章 项目描述

 

2.1 项目内容

68.国家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经过多年的试点工作及取得了经验教训,《“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 概述了中国养老体系的框架,即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从长远来看, 中国养老服务的愿景是拥有健全的养老服务市场,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其需求、偏好和资源选择合适的服务。“国家十三五建设规划”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民办服务供应将会在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政府则继续下拨款项,以涵盖更多的低收入和弱势群体。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方案,以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推行“互联网+养老”,推进医养结合,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基层老年协会的能力建设,并制定具体的目标,以监控民办服务供应的发展,增加专业护理服务, 扩大医院的老年医学服务,加大“福利彩票基金”的拨款数额,以及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

69.“国家十三五建设规划”发布之后,国家各部委制定了具体方案,以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包括全国居家和社区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等。

70.贵州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贵州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概述了贵州省2015至 2020年期间的政策方向、建设目标和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其近期建设目标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省级相关部门制定了具体目标,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本实现城乡地区全覆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从每千名65岁及以上老人35张增至45张;建立健全的机制以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初步建立一个公共补贴制度,以确保为贫困、低收入和高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以及一个能够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连续统养老体系。

71.“贵州实施计划”涵盖7个方面的建设任务,包括:(1) 加强城市养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2) 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3) 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4) 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5) 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6) 打造面向全国的养老服务基地;(7)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具体包括以下改革建设:

· 建立以居家和社区养老为主的多层次体系, 增强养老服务提供能力;

· 通过开发养老服务云平台, 加强养老能力建设,提供高效的养老服务;

· 引导和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服务专门人才,如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营者以及相关政府官员;

· 加强养老行业的标准、需求评估制度、公共融资和补贴管理。

72.本项目促进“包容性发展”—《世界银行中国国别伙伴战略(CPS)》(报告编号:67566-CN)确定的三大发展主题之一—,建议中国在从中等收入到高收入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应加强社会服务的可及性。具体来说,本项目将提高贵州省(该省为中国最贫穷省份之一)优质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并支持《系统性国别诊断报告》(报告编号:113092-CN)中确定的五个优先领域之一:“缩小优质公共服务可及性的差距”,为农村和城镇居民提供可负担的、更优质的养老服务,采取措施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促使其将工作重点放在养老服务的供给上。

73.养老是中国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之一,通过创新、改革来实现其宏伟目标。本项目有助于充分利用世行或法国开发署的资助,试点创新方式和主流最佳模式,促进贵州实现养老服务体系的跨越式发展,激励机构转变以推进关键领域的重大改革,更注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结果和成效,支持增强贵州省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能力。因此,本项目将支持贵州改进规划、治理、实施、管理、监测评价等方面的政府相关制度,建立更高效、更优质、更公平的养老服务项目。

74.世界银行在养老服务体系成功模式建设方面有着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世行区域旗舰报告“福寿延年:东亚与太平洋地区的人口老龄化”综述了日本、韩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为中国提出了政策建议。 最近的 分析咨询服务(ASA)报告(P143713)“中国养老服务的备选政策:建设高校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体系”分析了中国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挑战,并为中国建设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政策建议。“安徽省养老体系示范项目”( (P154716)是世行的首个养老项目,对如何设计并落实养老服务体系的成功模式极具启发意义。 此外,世界银行与法国发展署进行合作,共同资助贵州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及较好做法。

2.2 项目发展目标(PDO)

75.项目发展目标旨在提高老年人获得基本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升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体系的效率

2.3 项目描述

76.项目资助范围为贵州省养老服务体系的一个子集,包括下图中1-3 和6-10 领域。

图1 本项目拟资助的贵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活动

 

 

 

 

 

 

 

养老服务和产品具体领域

 

 

 

 

 

 

 

 

 

 

 

 

 

 

交叉性:相关部门环境

贵州省养老服务体系

规划项目

1.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和平台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投资和服务提供

--提供多样化居家或社区养老服务

2. 机构养老服务

--提高公共设施的质量,加强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投资和服务提供

--提供熟练的护理服务

3. 医养结合发展

--在居家或社区以及养老机构进行试点工作

--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

4. 养老服务产品和市场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产品市场

--改善市场环境,加强监管

--鼓励融资和品牌建设

5. 养老服务旅游市场

--开发当地特色产品

--面向中高收入人群

--建设面向全国的养老服务基地

 

6. 养老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和遵守情况)

7. 人力队伍建设(培训和劳动力市场计划、教学课程、学校改革)

8. 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省级云平台)

9. 养老服务融资(公共融资及鼓励民营和社会资本参与—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基金,用于服务项目、基础设施、养老机构、能力建设和管理)

10. 市场调节、监控和评估

 

来源:工作组

 

77.本项目活动(即地域范围)包括一系列省级跨部门活动,如制定质量标准、从业人员培训、建立省级云平台等,以及5个项目试点地市的养老服务提供。项目试点地市的选取综合考虑了地方经济、社会和人口状况、地方政府承诺、地方能力及地方财政空间等关键因素。贵州将分阶段推进养老项目的实施, 首先在条件较好的地市开展项目试点工作,为今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建设提供宝贵经验。

78.项目设计遵循以老年人为中心的方法,将项目活动分为三个相互关联的结果领域。结果领域1中的活动致力于扩大基本养老服务的覆盖范围,有助于增加公平性。结果领域2中的活动与养老服务的质量有关。最后,结果领域3中的活动有助于增强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效率。

79.3个结果领域拟支持的活动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并相互影响,不论是在领域内还是跨领域。例如, 在结果领域1中, 通过需求评估,目标人群可得知其有资格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而基本养老服务的界定决定他们可以获得哪些服务, 这两者将共同决定有多少功能受限的老人可从中受益。同时, 基本养老服务取决于政府可投入于养老服务的资源比例以及养老服务成本, 而服务成本又取决于所制定的质量标准。同样, 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含的服务项目较多,则会降低一定预算下的服务覆盖面, 而提高民营提供商的服务效率则可以降低服务成本并扩大覆盖面。因此, 需慎重规划各项政策和活动。

80.结果领域1扩大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的覆盖范围。本项目涵盖的活动包括:(1)制定用于衡量老年人功能限制状态的需求评估工具包,并在区/县一级实施需求评估;(2)确定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及补贴水平;(3)根据个人的功能需求和收入/资产测试,确定老年人获得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资格标准; 以及(4)在城乡地区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个层次,重点放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

81.结果领域2提高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质量。本项目涵盖的活动包括:((1) 完善和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和建设标准;(2)引入案例管理,促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各层次的医养结合;(3通过向家庭照护人员、专业护理人员、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提供培训、向正式护理工作人员提供职业补贴,以及为家庭护理人员提供补贴和喘息服务,提高养老服务技能、扩大专业技能人群;(4)建立省级云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公共财务管理。 

82.结果领域3提高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效率。本项目涵盖的活动包括:(1)推行零基预算改革,加强民政系统养老服务公共财政资源的规划和利用;(2)按照省级投资管理指南要求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基础设施投资的决策过程;(3)通过促进运营体制改革,推动民营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的参与,提高公共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服务提供和管理效率;(4)建立包括省级监测和评估框架的监测和评估体系,收集质量较高的数据,并进行评估。

83.本项目的主要直接受益者是功能受限、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第一批受益者包括“三无”和“五保”救助人员,特别是功能受限者。根据规划项目,现有福利院的护理服务质量将得到改善。目前,由于资源有限,大部分福利院无法为功能有限的福利救助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随着覆盖面的扩大,除了传统的三无和五保人员,直接受益者还将包括低保对象和低收入空巢老人,以及功能限制的老年人。老年人的家庭照料人员(多为女性)是本项目的间接或次要受益者。本项目的实施需要对护理人员、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养老体系相关政府人员等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及管理技能,因此这些人员也属于本项目的次要受益者。

第三章  潜在环境和社会效益

3.1 环境和社会筛查

84.本项目将支持一部分贵州省现有政府项目。在项目准备期间,世界银行团队进行了环境和社会筛查,以界定PforR项目的范围。按照PforR项目政策和指南,可能会造成重大环境和社会影响的活动都被排除在外。基于对政府项目的评议和实地考察,发现本项目所提出的设施建造活动规模较小,具有较小或中度的影响。然而,考虑到 本项目的性质,如果这些活动位于或接近县级以上物质文化资源或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则应从项目中排除。此外,一些活动还会受到限制,如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型机构其病床位数应少于100张。

85.基于筛查结果,已与技术和财务团队商定本项目的范围,并依次进行了界定。表3-1 给出了本项目拟支持活动的详细说明。

3-1 本项目范围内的活动

活动

描述

实体活动

排除

结果领域1:扩大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的覆盖范围。


(1) 制定用于衡量老年人功能限制状态的需求评估工具包,并在区/县一级实施需求评估

不适用


(2) 确定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及补贴水平;

不适用


(3) 根据个人的功能需求和收入/资产测试,确定老年人获得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资格标准

不适用


(4) 在城乡地区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个层次,重点放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

不适用


结果领域2:提高养老服务的服务质量。


需要编写环评报告书的活动

(1) 完善和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和建设标准;

在县/区、乡镇/社区和村庄升级、改造和新建养老基础设施,也包括医养结合设施。

 

实体结构的规模可能从小型农村幸福院到中等规模的机构不等。

不应位于或接近县级及以上物质文化资源或重要的自然栖息地。

 

应避免资助涉及大规模土地征用和安置的房地产类养老机构。

 

应少于100张病床

(2) 引入案例管理,促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各层次的医养结合;

(3) 通过向家庭照护人员、专业护理人员、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提供培训、向正式护理工作人员提供职业补贴,以及为家庭护理人员提供补贴和喘息服务,提高养老服务技能、扩大专业技能人群;

(4) 建立省级云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公共财务管理。

不适用


结果领域3:提高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效率。


(1) 推行零基预算改革,加强民政系统养老服务公共财政资源的规划和利用;

不适用


(2) 按照省级投资管理指南要求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基础设施投资的决策过程;

不适用


(3) 通过促进运营体制改革,推动民营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的参与,提高公共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服务提供和管理效率; 

不适用


(4) 建立包括省级监测和评估框架的监测和评估体系,收集质量较高的数据,并进行评估。

不适用


 

86.在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的编写过程中,对表3-1 中各项活动的适用限制或例外情况进行了深入讨论,并与利益相关者达成一致。

• 自然栖息地、自然林区和物质文化资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逐步推进、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推进医养结合等活动也许会涉及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或升级,有可能对物质文化资源和自然栖息地造成不良影响。应建立一个省级筛查机制,进一步审查活动提案, 以排除本项目中可能会影响县级或以上物质文化资源或重要自然栖息地的活动。

• 此外,可能会受到本项目影响的非重要自然栖息地仅指小河流或湖泊,可在附近建造养老机构或对现存机构进行升级改造。一些常见措施可以减少潜在不良影响,如废水收集和处理、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等。

• 省级实施机构在管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方面有着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将全面负责确定哪些活动可能会被排除或加以限制。省级实施机构应指派具有丰富环境知识的人员来负责收集和审查本项目试点县提交的所有提案,根据排除和限制标准筛选各项活动。

 

3.2 潜在环境效益和风险

3.2.1 潜在环境效益

87.预期本项目将带来良好的环境和医疗卫生效益,为老年人群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特别是贫困的农村地区。此外,在建议和行动的同时,还将使医疗废物、辐射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的管理能够实现标准化,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也能够得到改善。

3.2.2 潜在环境风险

88.本项目支持的部分活动有一定的潜在环境风险。按照关注程度的高低,潜在环境风险及其应对措施描述如下:

Ÿ 粉尘、噪音、一般固体废弃物、废水和废气:建造实体工程将对环境造成粉尘、噪音、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等影响。这些活动的规模都不大,污染源的强度较弱。环境影响只限于建筑场地,可通过喷水、防尘网、场地围栏、车辆清洗等措施有效防控;在夜间使用低噪音设备及禁止施工,并及时收集转运一般固体废弃物。需注意,贵州省目前已采取了这些强制措施,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此外,设施的运营将产生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这些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来自卫生间、厨房、食堂和卧房,均由现有系统收集并处理。

 

由于项目医养结合涉及的医疗卫生服务仅限于对常见、多发疾病以及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此类废水没有典型医疗服务机构产生的废水那么危险。具有基本处理流程的现场污水处理站即可有效处理该类废水。

 

Ÿ 植被清理和水土流失: 由于5个项目市(州)均位于喀斯特岩溶地区,场地清理、平整和挖土等施工项目可能会引起土体扰动,导致水土流失。由于设施的规模都不大,受到影响的土地面积非常小,工期也很短。贵州已采取了控制水土流失的常见措施,包括场地管理、边界沟、挡土墙等,水土流失将得以有效控制。

Ÿ 社会干扰:一些实体工程,如“结果领域2”中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在施工期间可能会导致社会干扰。有些老人对噪音和震动很敏感,会对他们造成影响,可以通过使用低噪音设备和禁止在休息时间和夜间施工等措施来减轻危害。此类活动的规模较小,施工工期非常短,对社会的影响也是暂时性的。此外,施工工程简单, 规模较小,不会引起很高的安全风险或大量的劳动力需求。因此,社会干扰的影响非常有限并且是暂时性的,易于防控,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开休息和睡眠时间;尽可能缩短工期;设围栏减少噪音;使用小型设备以降低震动等。

Ÿ 气体排放:养老服务机构一般都设有锅炉,保证病房和房间供暖、洗衣和沐浴的热水供应以及蒸汽灭菌等。锅炉使用化石燃料,如果管理不善,会造成空气污染物排放,污染空气。低 NOx燃烧炉、烟气脱硫(FGD)技术和除尘工艺均可有效控制气体排放,并达到中国标准。烟气排放控制将采用中国目前最先进、并在商业领域广泛应用的技术

Ÿ 消防安全:由于养老服务机构可能普遍涉及化学品、加压气体、板材、塑料和其他易燃基材的贮存和处理,火灾风险令人担忧。按照中国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建筑结构、制定消防工作计划、消防演练等措施可以有效控制和应对火灾隐患。

• 辐射:根据养老机构设施要求,机构的升级改造或新建会涉及医学影像设备的采购和使用,如果管理不善或未采取防护措施,辐射可能会对公共和社区健康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管理辐射影响和风险的文件、程序和能力都需到位。关于医用放射设备,对许可证、安全使用、工作场所检测、维护、应急响应和淘汰等作出了特别要求和规定,以避免辐射泄漏。

 

辐射影响与具体工作场所相关,影响范围较小,可以通过精心编制的辐射曝露控制计划进行防控,包括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定期体检、提供防护装备或服装以及材料、操作人员和操作程序培训等。

• 医疗废物 医养结合型机构会产生医疗废物,这些机构通常是公建民营,基础设施建设由公共资金出资。除了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型机构还会提供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和非传染性慢性病的诊疗、术后康复治疗、院前急救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因此,医疗废物是由机构式医疗卫生服务产生的,本项目将为严重的失能失智老人购买此类机构卫生服务,或直接将其与养老服务融合。

 

具体而言,项目涉及的医养结合服务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可能包括病理性废物(实验室废弃物、棉球、受污染的输液器具)、尖锐物体(针头和安瓿)、化学废料(甲醛、摄影化学品、卤化和非卤化溶剂、清洁/消毒用途有机化学品、无机化学品等)、高重金属含量废弃物(电池、破损温度计、血压计)、加压容器(盛放一氧化二氮、环氧乙烷、氧气、氮气、二氧化碳、压缩空气和其他气体的容器/套筒/钢瓶)。

 

就本项目而言,风险可能来自于:(1)医疗服务机构内部的医疗废物管理;(2)医疗固体废物的运输和处理。

安全意识淡薄、技术知识薄弱、程序或储存能力不足、运输和处置能力不足、缺乏监督等都会影响医疗废物的风险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控:(1)使用并改进现有的内部废物管理体系,包括医疗废物分类系统、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岗位培训计划等;(2) 必要时,对机构内临时医疗废物储存室的能力进行升级;(3)对运输车队和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的环境绩效进行定期审查。

 

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在工作期间可能会产生空气污染物排放、底渣和飞灰、废水等。医疗固体废弃物的运输也可能导致二次污染。 如果管理不善,处置能力不足和维修不当都可能影响运输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运行绩效。可以根据国内要求建立运输车队的核查/联单系统,并按照行业规范设计使用处置设备。根据国际标准设计的医疗固体废物处理设备或技术均可在市场上购买。

 

89.此外,下述活动的潜在风险非常低,不需要进一步评估:

• 医疗放射设备淘汰:本项目支持的养老机构购买和使用的医疗放射设备仅限于常规射线设备,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这类设备被淘汰后不会造成辐射问题;

• 建筑施工中的安全卫生问题:由于活动的规模较小/中等、工程简单,不需要使用大型机械设备或危险化学品,施工阶段的安全卫生风险极小;

• 化学废弃物:一级医疗服务机构产生的化学废弃物主要来自化验室和消毒。一级医疗服务机构仅提供普通疾病的医疗服务,化验项目有限,仅限血液、尿液等,病房的日常消毒也比较简单,因此,该类医疗服务机构每天产生的化学废弃物数量不大。中国医疗服务机构废弃物管理程序规定,化学废弃物应由医疗服务机构收集并分类,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机构负责运输和处置,不能任由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将其存放于密封容器内;

• 药品废弃物:与二级和三级医疗服务机构不同,一级医疗服务机构不会大量使用药品。一级医疗服务机构使用的药品为常见疾病和多发疾病药物,这些药品的保质期时间较长,大多在两年以上。因此,一级医疗服务机构产生药品废弃物非常少。如果产生了药品废弃物, 将通过召回制度归还生产商, 或送往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机构进行焚烧处理。

 

90.总的来说,本项目拟建活动工程内容简单,规模较小/中等,不会产生重大的环境影响和风险。潜在不利影响较小或中等,并限于具体的工作场地,而且可以通过遵循中国现有的环境管理技术法规来加以控制。本项目的总体环境风险评级为中等。

 

3.3 潜在社会效益和风险 

 

3.3.1 潜在社会效益

91.本项目将为贵州省5个试点市或州的不同老年群体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扩大基本养老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扩大基本养老服务覆盖面方面,本项目涵盖的活动包括:(1)制定用于衡量老年人功能限制状态的需求评估工具包,并在区/县一级实施需求评估;(2)确定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及补贴水平;(3)根据个人的功能需求和收入/资产测试,确定老年人获得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资格标准; 以及(4)在城乡地区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个层次,重点放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方面,本项目涵盖的活动包括:(1) 完善和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和建设标准;(2)引入案例管理,促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各层次的医养结合;(3通过向家庭照护人员、专业护理人员、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提供培训、向正式护理工作人员提供职业补贴,以及为家庭护理人员提供补贴和喘息服务,提高养老服务技能、扩大专业技能人群;(4)建立省级云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公共财务管理。

92.本子项目的主要直接受益者是功能受限、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第一批受益者包括“三无”和“五保”救助人员。在5个试点市(州),约有3.5万福利救助人员,属老年人中最弱势的群体。随着需求评估、基本养老服务等工作的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和养老服务设施质量得到了提升,包括公办福利院,大多数福利救助人员现有的机构式养老服务或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可以得到改善。对于功能受限的福利救助人员来说,由于资源有限,大部分福利院目前还无法为他们提供优质辅助护理服务。但这一现状将随着本项目的实施得到改进,在需求评估之后,大多数功能受限人员可以得到政府资助的优质辅助护理服务。

93.第二批受益者是需求评估后选定的低保对象和低收入老年人,他们可以获得政府资助的各项基本养老服务,包括针对功能受限老人的机构式服务。这些养老服务项目的涵盖面较广,不仅仅限于传统的三无和五保人员,将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覆盖面。目前,项目试点地市共有 295000名低保老人,其中12%为城镇老人,88%为农村老人,女性人口占50%。鉴于在项目实施阶段,各试点地市公共资金支持力度和覆盖面扩大规模取决于其经济条件及养老需求,现阶段很难预测这类受益者的人数。

94.但随着本项目的实施,其他经济状况较好的老年人也会获益,包括养老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养老设施的改善,以及居家、社区、机构式等不同级别养老服务清单的建设。

95.老年人的家庭照料者(多为女性)是本项目的间接或次要受益者。首先,需对正式护理人员、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政府官员、养老体系相关人员等工薪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及管理技能,他们也属于间接受益者。正式护理人员会得到工资补贴。随着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会产生更多的就业机会,间接受益者还包括养老行业的新进人员。女性在养老工薪人员中占很大比例。第二,非正规家庭照顾者(多为女性)将获得工资补贴,或者喘息服务,可以腾出时间休息或从事其他工作。为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民政厅将对针对护理人员、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及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活动。同时,贵州省将增加养老服务工作的吸引力,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经济补贴。在开展培训活动之前,民政厅将在各地市进行培训需求评估,并审查备选培训机构和学校的培训能力。民政厅将从合格的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对培训质量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为后续培训规划和预算提供参考。此外,民政厅还将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制定工作补贴发放标准,以及其他支持措施,如为家庭照料者提供喘息服务。

3.3.2 潜在社会影响和风险

96.评估期间审议的主要社会问题包括社会风险、潜在负面影响和本项目的潜在影响,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可及性和公平性;(2) 土地征用和安置;(3)少数民族;(4) 参与、协商和申诉程序。

可及性和公平性

97.由于养老服务业最近才被中央和省政府确定为发展的关键领域,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水平的发展较为滞后,突出表现为该省农村和城市福利院的覆盖面非常有限,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水平发展不均衡。覆盖面有限指的是,大多数公办福利院只接收三无和五保救助人员,这些人员仅占城乡老年人口的极少数。因此,公办福利院大多条件简陋、辅助护理人员严重不足、居住率较低。如何改变这种情况,扩大覆盖范围,为众多有需求的城乡低收入老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是地方政府面临的一项挑战。本项目将引入需求评估,对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设立统一标准,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辅助护理服务,以期改善福利救助人员的福利待遇,并涵盖更多的低收入老年人,包括女性、少数民族及失能老人,提供各种基本养老服务,包括当地政府资助的机构养老服务。

98.为实现这一目标,项目主办方和实施机构需制定一些基本前提条件或承诺,并列入项目操作手册。其中之一是三无和五保救助人员应首先接受需求评估,他们所享受的基本服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应受到任何负面影响,包括进行需求评估以及用基本养老服务替代政府补贴体系。 作为老年人口中最弱势的群体,不仅要保护他们目前已享受的福利,还要通过本项目对养老机构及养老服务的建设来改善其福利待遇。扩大公共资助覆盖面,为更多的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并实施相关政府政策和指导方针,为试点县(区)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以便扩大公共养老覆盖范围。这一要求已被本PforR项目列为项目第一年要实现的关键支付指标之一。

99.另一个问题是各市或县之间在养老机构和服务水平上的差距,这是由各地经济条件和地方政府财政资源造成的。而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养老机构之间的差距更为明显。不仅城镇居民的养老金要比农村地区高得多,而且城镇社区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政府预算拨款也比农村社区高得多。在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通常由当地政府提供全额资助,并由专人负责,而在农村社区,大多数农村幸福院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员工来维持正常运营。

100.拟议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旨在转变目前这种不利状况,升级改造农村福利院,并为城镇和农村社区中需要辅助或半辅助护理的老人提供更好的机构服务。事实上,在《“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中,政府呼吁特别关注低收入、高年龄及需要特殊照护的老年人群,以减轻弱势家庭的负担。就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本项目呼吁在农村幸福院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探索可持续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101.土地征用和重新安置:对于新建、扩建或完全重建的养老机构,预计会征用一定数量土地。养老机构建设和升级会涉及县级中心福利院、乡镇福利院、城镇社区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护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对项目试点地市的下辖县(区)进行了实地考察,与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协商,并走访了一系列养老机构,发现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使用量非常有限,乡镇福利院最多占地5-10亩,县级中心福利院15-25 亩。大部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平均建筑面积700到1000平方米不等,常占用部分现有或租用商业建筑,不涉及新的土地征用。而大多数城镇社区办公楼属于以前的城市开发项目,可能在几年前涉及一定数量的土地征用。农村幸福院规模很小,一般只有几个房间,占地几百平方米,由于大多数幸福院使用村庄的现有建筑,不需要征用土地。根据过去的经验以及对一些类似项目的审查,表3-2 列出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涉及的潜在永久性土地征用范围。

102.就地点而言,这些养老服务机构大多位于县城或乡镇中心。新的用地需求会涉及从村集体永久性征用农村土地,其中一部分可能已承包给农民个人。鉴于本项目支持的各类养老机构的性质,无论是县级福利院,还是乡镇福利院或城市社区日间照护中心,永久性土地征用量相对较小,不太可能涉及大规模的房屋拆迁和搬迁。预计土地征用的总体影响范围有限,影响程度为中度。

3-2 土地征用造成的潜在社会影响

主要社会影响

本项目活动

社会关切度

对于养老机构现有建筑进行的投资,不涉及新的征地,预计不会产生社会影响。

购置新设备,在现有县级医院新建区域检测中心、诊断中心。

关切度低

不需要采取缓解措施。

农村土地永久性征用

对于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日间照护中心、城乡福利院的投资,可能涉及永久性土地征用,规模从乡镇福利院的5亩到县级中心福利院的20亩不等。

根据项目背景,用地大多涉及县城或乡镇中心的新区,土地征用补偿往往高于省级标准。

项目试点县内各养老机构的新建和改造将涉及一定数量的永久性土地征用。

这些工程大多位于县城和乡镇中心,永久征地将涉及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其中一部分已经承包给农民个人。鉴于 拟建各类养老机构的性质,永久性土地征用量相对较小,社区日间照护中心占地少于5亩,新建县级福利院占地10-20亩,不太可能涉及大规模的房屋拆迁和搬迁。预计土地征用的总体影响范围有限,影响程度为中度。

关切度中等

这些投资项目大多位于县城和乡镇中心的新区,用地涉及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其中一部分已经承包给农民个人。鉴于养老机构的性质,不太可能牵涉大规模的房屋拆迁和搬迁。

 

土地征用相关法律制度设立了明确程序,对受影响人进行适当补偿并重新安置。

工程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

 

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现有医疗服务机构升级,可能会因工地通道、储存建筑材料及工人宿舍等临时占用土地。

鉴于县城或乡镇中心新建养老机构的性质,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范围有限、影响程度中等。

关切度中等

这些投资项目大多位于县城和乡镇中心的新区,用地涉及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鉴于养老机构的性质,临时用地规模很小。土地征用相关法律制度设立了明确程序,对受影响人进行适当补偿并重新安置。

 

树木和附着物的移除。

涉及永久和临时用地的投资项目除征用或占用土地外,可能还需要移除树木、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

关切度中等

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可通过省级或地方法令对农作物和附着物造成的影响进行赔偿。

 

103.然而,对于私营公司开发的一些高端养老机构来说,土地占用面积通常较大,包括建筑用地和景观用地。相应地,土地征用和重新安置的规模也会比较大。此外,虽然这些机构的大部分用地都属永久征用,但也有一部分用地是从当地村庄租用的或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得,包括树林或公园区域。虽然 本项目不会直接支持由私人开发商赞助的任何大型养老服务机构,但为需要辅助护理的老人购买服务时可能会间接涉及这类机构。因此,对这类机构的土地使用也须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相关土地征用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无任何遗留问题。

104.少数民族:贵州省少数民族人口占贵州总人口的37%,5个项目市(自治州)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比为 26% ,其中六盘水12% ,贵阳15% ,遵义30% ,黔西南自治州39%,黔南自治州55%。鉴于这些地区少数民族高度集中,PforR 项目拟议活动很有可能涉及某些少数民族社区。根据官方统计数据,选定的五个市(自治州)三大主要少数民族分别是布依族、苗族和彝族,占五市(州)少数民族的82%,并在当地生活多年。在贵州省,少数民族与汉族长期混居,所用语言没有什么差别。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社区已经很好地融入并适应了主流文化。根据国家宪法,少数民族社区和人群有权享受与汉民族同等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包括公共教育、医疗服务以及新近发展起来的养老服务。对于这些弱势群体,他们有权获得同样的权益和救助。过去进行的磋商表明,少数民族社区非常欢迎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本项目及地方行政环境符合中国关于少数民族权益的基本原则。地方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调动资源,保障少数民族群体的权益,减轻对少数民族社区产生的负面影响。由于项目试点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建议将试点市(州)的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纳入项目领导小组,确保养老服务惠及当地少数民族群体。

105.本项目支持的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以及农村福利院大多位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城和乡镇中心,少数民族居住较为分散。只有农村社区养老机构,如选定村庄的农村幸福院,地处农村,包括一些少数民族社区。根据中国少数民族法律框架的规定,这类发展项目的实施都会听取他们的意见。过去经验表明,大多数社区欢迎这种发展项目,因为这将改善当地社区的养老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所有农村幸福院将建在现有的集体所有建筑内,对村民的影响不大。对农村福利院和社区养老机构的升级改造或许会涉及少量的土地征用,有可能影响到一些少数民族人群。然而,由于相关养老机构类型占地面积相对较小,预计这种不利影响的范围有限。与其他社区一样,在对投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征用时,会听取受影响少数民族社区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在审查和批准相关投资项目时,各级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将代表当地居民和社区参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

106.公民参与。本项目旨在带来重大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在不同阶段,应就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与受益人群和受影响者进行磋商,尤其是本项目拟开展的各项活动,如需求评估以及分级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各级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过去,在新政策和政府项目实施之前,通常会在相关地区举办公众会议,向各社区分发宣传册,或通过电视或报纸等传播媒介来进行公共咨询或宣传活动。由于本项目拟开展的活动会对当地老年人产生影响,应与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听取他们的意见,确保其意见或要求在项目实施之前得以考虑并纳入实施措施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对老年人开展咨询和宣传活动,以提高他们的意识,增强其参与能力。

107.申诉机制:老人如果有任何不满并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进行投诉,本项目会根据投诉制度中的既定程序处理这些问题,管理潜在的社会风险。如果申诉人对最初答复不满意,可以在任何其他阶段进行申诉。投诉程序应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都将有效。

108.因此,上述社会影响和风险被认定为较高。本项目拟支持的活动符合“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政策和指南”。

 

 

 

 

 环境管理体系

4.1 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框架

109.根据第三章描述的环境和社会筛查,拟进行的项目环境管理,将主要涉及环境保护体系,尤其是医疗废物和辐射的管理,以及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

 

4.1.1  环境保护立法

110.1979年颁布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以来,中国已经逐步建立起全面的环境管理法律框架,成为该区域最有活力的环境法律框架之一。现有的框架包括国家级的80多项法律法规,120项条例和1000多项标准和技术指南,主要针对污染控制、公共卫生问题、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中国正在通过加强预防性措施,进行机构改革,实施行动方案和执法等措施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改革。自2014年以来,中国政府制定和更新了许多法律法规。附件2中列举了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方针。

 

《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4年)

111.这部法律(2014年8月最后一次修订)被认为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环境法,因此成为环境保护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法律。它提出了环境保护的总原则,阐述了环境管理的关键手段,要求公司、事业单位和一切生产商或企业经营者防止并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他们造成的破坏承担责任(第六条)。 同时还规定开发方案的编写和污染环境的项目施工应受到环境影响评价的约束(第十九条)。这条法规划分国家和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的环境管理职能,规定其有权强制执行环境法律规定。此外,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采用监管手段,例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六条),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三十一条),“三同时”制度(第四十一条),主要污染物总排放量控制体系(第四十四条)和污染许可证体系(第四十五条)等等。环境保护法包括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第5章),承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和投诉污染者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活动。新的环境保护法授权环境部门停止不遵守规定的生产,关闭不遵守规定的企业,对不服从者执行累计罚款,罚款按日累计,没有上限。还规定对破坏环境的人进行拘押(但还达不到刑事控告的级别)。还要求中央、省以及市政府在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时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

112.环境保护法建立了很多关键的实施体系,用做中国环境安全保护的主要手段。这些体系由大量的法规、实施规则、标准和指导方针支持。主要的体系包括:

Ÿ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所有施工项目和相关开发方案受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管制。政府根据影响的显著性水平,使用分类方法对施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管理。更多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的讨论见下文。

Ÿ “三同时”制度:污染控制设备必须与主要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由相关的各级环保局执行,他们审核并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在建筑完工和开始运营时实施验证检查。

Ÿ 污染总量控制体系:国家对主要污染物采用污染总量控制体系,将总量指标分配给所有省份,各省份再向下分配给各企业。所有企业必须达到排放标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和污染总量控制指标。对未达到污染总量指标的区域,禁止批准新的额外排放受到控制的污染物的施工项目。

Ÿ 排污许可证制度:一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申请污染排放许可证。该许可证明确规定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途径、总排放指标和有效期。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管许可证制度,审核、批准许可证,并监督该制度的履行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2年,2005年修订)

113.本项目支持的大部分实体活动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以环境影响评价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注册表的方式开展环境评价。这部法律是全国环境保护法的一部分。2002年10月,先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升级为新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于2003年生效。从那以后,2015年修订过一次,2016年9月之后又修订过几次。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着重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违反环境评价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4.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一系列的技术指南提供了一个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解决与建设项目和方案有关的方方面面的环境问题。

115.开发项目可分为全面评价(重要的环境影响,要求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类似于世界银行的A类项目), 部分特定环境评价(规模和严重程度有限的不利环境影响,要求简化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即环境影响评价表,类似于世界银行的B类项目),或环境评价文件,(可能造成最小限度或微不足道的负面环境影响,只需在环境保护局填写一份登记表备案,类似于世界银行的C类项目) 环境评价的分类根据项目的性质、位置、敏感度和规模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种类清单》(2017年修订)为不同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提供了具体的分类标准。这个清单明确界定了各行业的敏感地区和项目分类方法,由此可清楚地确定项目环境评价的类别。以下是敏感地区的汇总,如有任何项目可能对这些区域造成不利影响,则该项目自动列为重大风险工程,必须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敏感地区一:自然保护区;著名风景区;世界遗产;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敏感地区二:基本农田;基本草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要自然栖息地;重点野生动植物繁育地;重点水生物种产卵、进食、越冬和迁移的场所;天然渔业水域……;

· 敏感地区三:主要功能被划作住宅、卫生保健、教育、科研、行政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用途的区域。

116.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部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咨询临时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以及公众咨询和信息披露的程序。总得来说,包括:

Ÿ  两轮信息披露:(1)项目所有者/建设单位应在聘请环境评价机构后七天内予以公示,宣布环境影响评价准备工作的开始、项目简介和需征求公众意见的一些关键问题;(2)项目所有人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审批之前开展第二轮信息披露,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在影响和缓解措施方面的主要发现,公开获得简化版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并提供反馈意见。项目所有人必须在公开场合、网络或者其他方便公众的方式公开简化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Ÿ 公众咨询:在向公众公开告知简化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后,项目所有人或环境评价机构应通过公众调查、专家咨询、公开会议、研讨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开展公众咨询,征求公众意见。

117.需注意的是,公众咨询要求仅适用于需要准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相当于世界银行保障措施操作程序中的A类项目)。对于由环境影响评价表(B类项目)管理的项目,不必强制项目支持者进行咨询,除非某些特定环境要素需要按附件中要求的那样进行特殊的影响评估。生态环境部或地方环境保护局应当宣布(通过他们的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看到的方式)收到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审批之后将报告和决策结果予以公开。

118.2018年7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方法》,从2019年1月起代替《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咨询临时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该方法旨在加强对实践的要求,通过进一步指定机构职责和公众咨询与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法论,确保精力集中在环境问题上,同时所开展的咨询又具有包容性且有意义。

119.水土保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0年):这部法律是为了防止某些可能会扰乱地表的活动造成水污染和土壤流失。一切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必须准备水土保持控制方案(作为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一部分),这是项目批准的一个先决条件。在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提交环保部门进行批准之前,该计划将由相关的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120.《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5年):这部法律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要求所有大气污染排放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第十三条),同时必须向地方环保部门汇报其空气污染排放控制设施和污染物种类、数量以及排放浓度(第十二条)。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均须接受空气污染影响评价,并由相关的环境部门批准和核实(第十一条)。要求国务院环保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建立空气污染监测网络,允许地方政府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第七条)。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年):这部法律要求环保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监测体系。一切产生固体废物的工程均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和“三同时”制度(第十四条)。这部法律包括一般的固体废物防治规定和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具体规定(第三章)。更具体地是,这部法律还要求妥善收集、使用及处置禽畜废物(第二十条)。

122.本项目拟支持的活动中还涉及了其他一些关于一般的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法规,包括:

Ÿ 《水土保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0年)

Ÿ 《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8年)

Ÿ 《野生植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8年)

Ÿ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1994年)

Ÿ 《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全国绿化委员会,2016年)

 

4.1.2 医疗废物和辐射管理

123.在中国,一般来说,医疗废物和辐射是与环境体系、健康安全体系密切相关的。为回应民众对医疗废物和辐射问题的关心,本章将分别分析与医疗废物和辐射的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便就中国主要的相关法律框架提供具体而简明的信息。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这部法律规定:(1) 医疗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员工提供传染病防控的技能和知识培训;2)医疗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规范和管理规定,防止传染病在医疗服务机构内传播;(3)医疗服务机构应指定专职人员或部门来处理机构内存在的与传染病预防控制有关的问题,并编写传染病报告书;(4)医疗服务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对传染性元素进行监测,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保护、消毒、隔离和管理;(5)负责疾病防制的政府机构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对医疗服务机构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并开展传染病调查。   

12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这项条例规定了合理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法,从而预防疾病扩散,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条例明确了医疗固体废物的性质和机构职责,包括: 1)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周期内的传染病控制工作; 2)环境保护局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周期内的污染监测和控制工作; 3)关于医疗固体废物的收集、内部运输、在医疗设施内临时存放、外部运输和处置的要求和程序。

12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这项办法是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于2003年生效。它重点关注卫生健康委在医疗固体废物管理中的职责,以及对医疗服务机构内的城市固态废物的分类、包装、标识、隔离和存放的要求。它还包括应急预案、培训和职业卫生防护。

127.《医疗固体废物分类清单》(2003年):这个清单为医疗固体废物的分类、分类回收、分离存储以及最终处置提供了分类识别的信息。具体来说,它将医疗固体废物分为五类,分别是传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利器、药品废物和化学废物。

12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该项法律规定,使用放射性设备的单位,在申请设备运行许可证之前,应当准备环境评价,供省级环境保护局审批;辐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结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放射性废物应当与其他废物分开收集和储存,经认证的专业公司应当从事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和处置工作。

 

12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环境保护局牵头对放射性元素和放射性设备进行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委与公安部门履行其职责。同时,需要确定放射性危险的种类。使用放射性材料或设备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取得许可证。开展与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元素或设备相关业务的单位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测,并为员工建立个人剂量记录和职业健康检测与保护记录,并为员工提供培训和知识与认识计划。

13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设备的单位,在放射性设备或同位素废弃或停止使用时,应将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退还给制造商或进口商。如果不能将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源退还给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当将它们转移到经过认证的单位储存。

131.《射线装置分类办法》(2006年):射线设备可分为三类:1I类射线装置,高度危险,可在极短时间内对暴露在辐射下的人造成严重损害或死亡。这种设备包括医用加速器;2II类射线装置,中等危险,可对意外照射者造成较严重的损害,甚至在辐射量大时致其死亡。这种装置包括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X射线强化治疗机等;3III类射线装置,危险性低,可能不会对意外照射者造成放射性损害。这种装置包括常规X线机、电脑断层扫描(CT)等 

 

132.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外,每一个与医疗废物、辐射和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关键问题都有一整套的环境标准。在设计、建造和运行与医疗服务机构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设施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并且这些标准也将作为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的基准,包括验收考核。以下选列了一些医疗废物和辐射管理技术规范: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HJ/ T177-2005):这项规范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操作与环境的符合性提出了要求。

•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HJ/T 177-2005):这项要求为医疗废物处置焚烧机构的选址、厂区布局设计、工艺装置和烟气处理提供了指导。

•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 19217):这项要求规定了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如货车应采用气密设计,并与驾驶室隔离。

•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0-2006):这项规范提供了CT室辐射屏蔽值的估算方法和屏蔽要求。

•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这项规范对医疗服务机构内医疗废水处理站的工艺设计提供了指导。

 

4.1.3 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

133.《劳动法》(2009)这部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健康与安全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卫生与安全制度,遵守其适用的国家标准和指导方针,为员工提供职业卫生与安全培训,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损害。它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和符合国家要求的工作环境,并对面临潜在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的员工进行定期体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安全生产设备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34.《安全生产法》(2002): 这部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的基本法。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改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安全运行。 它从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与规范、建立责任明确的组织制度、员工资格和培训、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评估、安全设计与施工、安全标识、应急预案、提供个人防护设施等方面,明确了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凡涉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制造、运输、存放或者销售的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相关的执行人员应接受审查并取得执照。这部法律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 这部法律建立了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三同时”制度要求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安全生产法》和《办法》还建立了安全生产评价体系,要求对各类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由持证单位进行安全考核、有关安全生产部门批准是批准可行性研究的前提。

•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为项目发起人、建造测量师、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定了总则。这部法律还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SAWS, 2007)明确了企业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调查报告制度。根据该规定,所有企业必须按季度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AWSs)报告。

• 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SAWS)及其下属的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80多项行政法规和数百项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形成了一个完善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

 

135.《安全生产法》(2014)这部法律始终贯穿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工业发展应高度重视安全,预防并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通过体制内的职责结构采取综合措施。

 

136.《消防法》(2009)公安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消防工作。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消防教育,公安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并协助这些组织提高群众的消防意识,开展消防教育。对公众聚集场所,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在该场所投入使用前请公安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该单位负责人对此负有最高责任,且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消防系统和疏散与消防应急预案。

137.在《卫生保健行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制定了一整套规范和标准,为实际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提供了技术指导和基准。在设计、施工和运行时必须符合灭菌、监测、健康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这些规范和标准也成为了有关单位审核和评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的法律标准。

评价

138.总的来说,在环境保护和卫生与安全管理方面,中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

139.针对医疗废物和辐射的管理,中国已经制定出一套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在不断地更新。这些都很好地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指定了各个机构的责任和角色;2)建立了这些问题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程序;3)为废弃物管理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技术指导。  

140.多年来,在这些法规、强烈的政治意愿以及不断投入的资金的支持下,中国和贵州省已经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医疗废物存放、运输和处置体系。这符合结果导向型贷款政策和指南的关键原则,以及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卫生局、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如能得到有效实施,该体系可以防止或减轻与项目相关的医疗废物和辐射可能造成的影响。

 

4.2     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

141.可能涉及实物投资的活动属于结果区域1,即对环境影响较小或中等的中/小型实体工程。应对这些影响将涉及下列几个主要的环境管理体系:

Table 4-1 环保活动以及相关环境管理体系

 

项目活动

可能带来的负面环境影响

环境管理制度

1) 扩大家庭和社区卫生服务规模,包括在城市地区改善基础设施,购买护理服务,设立试点并扩大农村地区的家庭和社区护理服务规模;

2) 通过购买机构护理服务、农村和城市福利院改革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善使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有更多的机会享受机构护理服务,;

3) 促进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协调和整合;

-   废水;
-   一般固体废物
-   大气排放
-   噪音;
-   粉尘;
-   医疗废物
-   辐射
-   公众健康及安全
-   职业健康及安全

-   环境评价
-   医疗废物管理
-   辐射管理
-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
 

 

4.2.1     环境评价体系

142.中国的环境评价体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缓解实施、监测和监督。

环境影响评价筛查

14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 2017年)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2018年),拟进行的项目活动可能会触发环境影响评价流程:

4-2《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2018)

活动

全面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表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养老服务机构

X

 

X

影响到环境敏感地区

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所有设施

 

医疗服务机构,如医院、专业的卫生中心、社区卫生中心、血库、紧急护理中心和疗养院

X

新建或扩建床位达到500张以上

(床位不低于20张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

(床位少于20张的医疗服务机构)

射线设备的采购和使用

X

(I类射线设备的使用)

X

(II类射线设备的使用)

(III类射线设备的使用)

 

144.此外,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了2016年免除环境评价的项目清单,明确规定了免除环境评价的小型活动:

 

4-3    免除环境评价的活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

活动

限制范围

普通的社区服务设施,即体育场地和养老服务中心

不可使用高噪音设备

 

145.考虑到生态环境部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局的要求,只有涉及敏感地区、医疗保健、医用放射性设备的使用,或涉及其中两者的养老机构须开展环境评价。

146.此外,本项目拟支持的活动不位于敏感地区,规模为小/中型,环境影响中等、轻微或最小,因此除在地方环境保护局填写环境影响评价表或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之外,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环境评价行动,甚至无需进行环境评价。

环境影响审查和批准

147.中国的环境影响审批分为不同的级别,所以审批机构可以是生态环境部,也可以是地方(省、市、县级)环境保护局,这取决于投资的门槛、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水平以及环境敏感性。

148.根据环保机构的分类,本项目下的大部分活动的环境评价归县/区级环境保护部管理。在贵州,对于医用放射性设备,II级设备归省级环境保护局管理,III 级设备归市级环境保护局管理,同时市级环保局可委托县级环保局管理III 级设备。

149.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环境评价文件后,会宣布已收到文件并开展审核程序,并向公众充分披露该报告,以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反馈。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由环保局组织独立的专家小组执行。这些专家是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组建的专家团中挑选的。一般情况下,由环保局委任的审核小组至少会遴选3名专家。环保局将根据专家组审核的满意结果,发布最终批准文件。

150.根据贵州省目前办理环境评价登记表的安排,要求项目所有者到县级环保局办公室填写环境评价登记表。环保局会在2天内完成注册,并向项目所有者提供注册证明。在办理环境评价登记表时,重点是保证整个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环境评价的准备和实施

151.准备和实施环境评价是项目所有者的责任。所有者可自行准备环境评价文件,或委托专业人士/机构代其准备环境评价文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注册表)中,需填写周围环境、地点及污染源的基本信息以及缓解措施。在环境评价表中,必须填写实施缓解措施和监测方案的概算。

152.在施工阶段,缓解措施由承包商实施,项目所有者进行监督。项目竣工后,项目所有者需委托独立机构进行监测,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需要向公众公开。项目只有在完成环境验收程序后,才能正式投产

153.凡需要准备环境评价登记表的项目,无须进行环境验收。

 

监督

154.工程项目的施工及运营,将由当地环保局(通过监督和执法队伍,通常称为环境执法队)进行随机现场监察,包括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工程项目。此外,当地环保局已经设立了电话热线,欢迎市民投诉。公众投诉响应程序已经建立,包括记录、报告和回应。

绩效考核

155.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团队走访了修文、安顺两个样本县,贵阳市、黔南州两个地市,并审查了一些活动的环境评价文件,这些活动类似于本项目下的活动。在实地考察期间,团队还与省、市、县级环保局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发现环保局员工完全有能力审阅环境影响评价表,并给出合理的评价;此外,环境执法队也有能力处理和这个贷款项目类似的活动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如噪音、一般废水和固体、废气及土壤侵蚀等。对于不要求提交环境评价文件的活动,环保局人员也进行了实地考察,监督和支持环保绩效。对发生在乡镇的此类小/中型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如有任何公众投诉,通常由负责乡镇环境事务的副乡长或副镇长协调处理。

评估

156.已经建立明确的环境评价实施程序,将环境管理全过程的职责安排明确地分配到每个利益相关者。对于本项目,该程序切实可行,足以应对潜在的影响,并且在解决与本项目有关的环境问题管理方面,该体系的绩效令人满意。

4.2.2 医疗废弃物管理体系

审批程序

157.目前在贵州省,对那些将养老护理和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的机构,还没有官方的分类。对于这样的机构,通常有单独的几个官方名称,如老年护理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在贵州,开发人员或发起人应将要求的文件准备好,如要建立养老护理设施,应将文件单独提交给环境保护局和民政管理局,而要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则应单独提交给环境保护局和卫生健康委,尽管这些机构位于同一机构内。

158.医疗废物管理体系由政府方面的环保局和卫生健康委共同管理。环保局的职责是在医疗废物管理的整个周期中,对污染控制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卫生健康委则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全过程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159.在环境评价文件中,无论医疗废物类型如何,都必须估算出其数量和种类,提出缓解措施、废水处理过程、监测计划和预算要求。此外,与当地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签订合同是获得环境影响批准的前提,因而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

160.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4年)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年)审核并批准医疗服务机构的新建或改建/扩建的提案。该审查过程与其他审查过程相比,主要集中于医疗服务机构内的医疗废物管理方案。卫生健康委接到提案后,将到现场检查操作人员消毒、隔离、无菌操作的操作质量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设计和操作

a. 医疗废物管理指南

161.为促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的实施,卫生部于2003年发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

 

• 医疗服务机构内各部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标识要求;

• 对各部门和临时存放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及各部门向临时存放间运输医疗废物的要求;

• 医疗废物在医疗设施内部和处置中心之间的转移登记要求;

• 应对在医疗废物管理周期内医疗废物泄漏和释放事故的应急缓解措施;

• 在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和临时储存时,为工人提供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

b. 医疗废物内部管理制度

162.当地卫生健康委负责定期向医疗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上述五个方面的相关培训。通常,卫生健康委会派出认证机构开展培训,医疗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将获得证书,证明其有资格处理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

 

163.医疗服务机构的院长是建立、实现院内医疗废物管理、感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制度的最终责任人。医疗服务机构内通常有一位副院长负责医疗废物的日常管理。

 

164.在医疗服务机构内,每个科室指定一名护士或护士长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标识、运输和记录保持工作。该护士或护士长将由已获得卫生健康委下发证书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培训。每个医疗服务机构都有一个感染控制部,负责感染控制工作,包括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和日常检查。

 

165.每个医疗服务机构都有一个总物流部,负责为每个运营部门提供防护装备和材料,如塑料袋、消毒液、手套和锐器收集盒等。

 

c. 环境设施的设计

166.对于一个新成立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的设计包括内部的废弃物运输通道布局,如垂直和水平通道,临时存放间和现场废水处理站,这些通常由不同的设计机构进行设计。临时存放间和废水处理站由环保机构设计,而非设计主要建筑物结构的机构。与主要构筑物的设计图不同,存放间和废水处理站的设计很少由地方政府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从工艺流程的容纳力和复杂性来说,医疗服务机构内的废水处理站存在一个普遍问题,那就是过度设计。而医疗废水处理的设计不足可能不是问题。

d. 运输和处置

167.运输和处置安排是由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3年)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和处置中心签订合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设有车队,负责从医疗服务机构收集医疗废物。通常情况下,该合同是强制性的,根据病床数量/医院床位数量,并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来签订,合同将定期更新。

168.车辆的设计要确保货车和驾驶室隔离,集装箱用来装袋装的医疗废物。要求每48小时从医疗服务机构收集一次医疗废物,且医疗废物的冷藏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车辆须在每天使用后进行清洁和消毒。

169.医疗废物的运输实行联单制度,以保证医疗废物运输监督的连续性。对每袋装有医疗废物的包裹,其重量和类别以及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均会在医疗服务机构做记录,并将副本送至地方环保局; 在废物处置机构收到废物后,医疗服务机构会收到两张收据,然后医疗服务机构把一份收据寄往其所在地的环保局。一份收据将由处置机构作为记录保留,另一份收据将送到处置机构所在地的环保局。

170.要求每个市或县按照各种处置技术的具体技术要求建立一个处置中心:

• 焚烧:双燃烧室,温度850℃以上,负压燃烧,停留时间2秒以上;

• 蒸煮:消毒室温度134℃以上,压力220kpa以上,持续时间45分钟以上。

171.如果按照这些技术参数设计和操作,预计将充分解决在项目层次中面临的与医疗废物处理有关的致病菌、病毒和二恶英问题。

检查和监督

172.在医疗服务机构及医疗废物处置机构正常运营期间,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的绩效考核是地方政府、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置机构本身的重点工作。 

 

173.卫生健康委和环境保护局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内的环境、健康与安全进行现场检查。卫生健康委现场检查的重点是职业卫生防护、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的开展情况、操作和消毒程序的实施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环保局的工作重点是环保机构的运营,如废水处理站和存放间。

174.一般情况下,在定期检查后,卫生健康委和环境保护局会就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环境、健康与安全绩效评估出具报告或记录。如果发现或报告显示出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有任何错误,环境保护局或卫生健康委有权在企业纠正错误并且被环境保护局或者卫生健康委验收之前,暂停甚至停止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运营。

绩效评价

175.总得来说,贵州项目市的医疗服务机构已经建立了医疗废物分类体系、医疗废物管理方案和岗位培训计划。地方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局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内医疗废物管理的效果和业绩进行监督。

 

176.在每个医疗服务机构内,建立了废物管理和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内部体系,建立了感染控制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如培训、提供防护装备、监督和记录、在整个认证程序中在每个运营部门指定专门控制质量的护士

 

177.然而,通过实地视察,我们发现不同地方的医疗服务机构内的医疗废物管理表现各不相同。一些乡镇和社区的医疗服务机构人员和预算不足,对其环境绩效不利。发现的问题有:

· 在县级及以下级别的医疗服务机构中,一些医疗废物包装不严密或未贴标签;

· 在偏远地区,由于路况差或距离远,以及需要从医疗服务机构收集的医疗废物数量少,有时废物收集的频率较低;

· 在乡镇或以下级别的医疗服务机构中,医疗废物的收集率(收集的医疗废物占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的百分比)低。贵州省已制定目标,计划到2017年把乡镇或以下级别的医疗服务机构的废物收集率提高到50%;

· 临时存放间设计不合理,关键问题是通风、清洗、消毒和鼠害。医疗服务机构要重视这个问题,除此之外,废物收集频率和收集率较低,而且废物没有妥善包装,极易引起感染;

· 对于偏远地区废物收集率较低的医疗服务机构,不得不将废物自行焚烧或掩埋。由于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简单,无气体排放控制,且掩埋前对医疗废物的消毒不够,因此无论对医疗废物现场焚烧还是掩埋,仍然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威胁。

 

178.在项目市,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部分处置机构实行特许经营。这些机构的资料如下:

 

项目地市

处置机构数量

总设计量 (t/d)

实际处理的总量(t/d)

技术

贵州

1

40.0

19.0

回转窑和蒸煮

遵义

3

16.5

11.5

蒸煮

六盘水

3

18.0

5.0

蒸煮

黔南

3

6.5

4.7

蒸煮

黔西南

3

12

8.6

蒸煮

总计

13

93.0

48.8


 

179.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公开的全省和5个项目市的数据显示,闲置产能很高,高达近50%。出现闲置产能的部分原因是安全操作养护,如大修。然而,这主要是由于处置开发方案不平衡和收集率低造成的。处置机构中存在如此之高的闲置产能可能会损害机构的财务状况,其中大部分机构获利微薄,甚至还有亏损。因此,如果政府监管不足,这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环境绩效。在蒸煮设备中发现的主要绩效问题包括气压低、时间短、温度低或以上均有。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意愿微弱、意识低下和培训监督不足。也有人认为这个问题是由缺乏经济激励引起的。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废物处置机构收取费用时,并不根据医疗废物的实际收集量,也不根据收集频率,而是根据医疗服务机构的病床数目。对于处置中心来说,低收集率可能有助于其收入的增加,而由于交通运输成本较高,提高乡镇或以下级别的医疗服务机构的收集率可能无法提高其收入。鉴于医疗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高度复杂性,建议贵州省政府结合财政、监管和技术三个方面,考虑并实施一套解决方案,以提高蒸煮设施的环境绩效。 

 

180.此外,建议一些地方政府认真考虑他们的战略,引入更多的处置企业会加强竞争,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产能过剩的状况。此外,强烈建议地方政府采取监管措施,推广处置中心的特许经营合同,确保他们可以在政府严格的绩效监测和评估下,通过从医疗服务机构收集医疗废物,获得足够的收入。这要求贵州省政府审查和改进现有特许经营安排的执行情况。

 

181.通过实地考察和讨论, 对处置机构的进一步发现如下:

• 这些处置机构的服务充分覆盖每个县;

• 这些机构也经营着具有双层高密度聚乙烯膜和渗滤液处理能力的卫生掩埋场和地下水监测井;

• 飞灰及残渣可安全弃置于填埋区;

• 解剖废物通常是由二级和三级医疗服务机构产生的,这些项目市对解剖废物的处理能力是不够的。由于它们不能被蒸煮设施处理,且当地的火葬场往往拒绝接受它们。因此,将医养结合机构扩大到二级和三级医疗服务机构可能会给医疗废物管理方面带来高风险; 为避免这种风险,与医疗机构的结合应仅限于一级医疗服务机构 

 

182.虽然贵阳处置中心的医疗废物闲置产能占比很高,但作为国有企业,其环境绩效似乎没有受到低收入的影响。这是因为这个处置中心还经营着一个利润丰厚的工业废物处置机构。

 

183.鉴于强烈的意愿和高度的意识,贵阳处置中心的环境绩效水平令人满意,被认为是贵州目前可以实现的最佳实践水平。贵阳的处置中心是贵州省唯一一个使用焚烧技术的地方,采用了回转窑工艺和先进的烟气处理方法。根据省级环保局的要求,将在线传感器安装在烟道内并向省级环保局和处置中心内的现场监控站传输数据。每个季度都有独立认证的公司对传感器进行重新校准。每年由经过认证的实验室对二恶英进行取样和分析,分析报告要在现场保存,以便省环保局每年进行检查。处置中心内的现场监测站也实时显示排放数据,经查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

评估

184.项目市/地市已经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体系,除医疗废物存放间的设计外,对包括审批、设计、运行、监督、培训等在内的机构职责和程序有明确的安排。贵州省已经建立的涵盖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的体系非常全面,为处理项目层级的医疗废物相关问题提供了合理依据。然而,该体系的绩效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县、乡、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能力,特别是废弃物的包装和临时存放间建设方面;2)收集频率和收集率;3)蒸煮设备的绩效;4)为避免解剖废物的处理不当,将医养结合仅限于一级医疗服务机构;5)当地环保局和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总之,贵州省的医疗废物管理问题需要从综合技术、财务和监管多方位考虑,仔细审查和处理。

4.2.3 辐射管理

审查,批准和验收

185.政府对医用辐射的管理有明确的程序。在本项目中,一级医疗服务机构将仅限于用于诊断的III类医疗放射性设备。一般而言,医疗服务机构须向市级环保局提交涉及III类设备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对于III级放射性设备,市级环保局经常委派县级环保局进行日常监督。与此同时,医疗服务机构将聘请一家经过认证的第三方机构,为其采购和使用的放射性设备准备环境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开展的,该办法强调了环境影响的预测、选址、屏蔽、健康和安全、缓解措施、监测和培训计划。只有环境影响评价获得批准后,医疗服务机构才可提交一份文件包,由环保局审批,以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环保局的审查重点是制度安排、工作人员资格证、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和制度、监测和防护装置、现场条件和缓解措施。 

 

186.在安装医用放射性设备前,应聘请经认证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初步评估,该评估需要经卫生健康委批准。此外,环保局还进行检查并签发试点经营许可证。医疗服务机构还必须每五年在贵州卫生健康委和环保局下载辐射安全许可证清单。设备安装后的3个月内,需要聘请一个经过认证的第三方公司对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进行评估。同时,环保局要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环境验收。在获得两项批准后,医疗服务机构方可正式开始使用医用放射性设备。

培训和操作

187.在使用放射性设备前,医疗服务机构的卫生工作者/员工应接受卫生健康委的培训。培训结束,卫生工作者/员工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获得放射性诊断操作人员证书。

 

188.在机构运营期间,工人/员工将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定期培训。培训记录将保存在医疗服务机构,以便卫生健康委检查。要求为操作人员/员工提供体检服务,并为工人/员工提供每日便携式个人剂量监测装置,检测记录将永久保存在医疗服务机构内。这些数据将由县级卫生健康委通过省、市级卫生健康委提交给卫生部。

 

189.每年由认证的第三方公司对放射性设备和车间进行监控和检查。要求编写监测报告,供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审查。

监督

190.卫生健康委和环保局对医疗服务机构内的环境、健康和安全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卫生健康委现场检查的重点是职业健康保护、操作人员资格证、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的实施情况、辐射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环保局的工作重点是视察辐射对社区的影响,并且每年最少进行一次辐射监测。

绩效考核

191.为管理贵州的辐射风险和影响,已经建立文档、程序和能力。贵州现有约2000个涉及辐射的医疗服务机构,它们均受到环保局的严格管理。环保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员配备充足的辐射管理站的能力。

 

192.对于项目市的医疗服务机构内对医务人员和社区的辐射照射,有适当的防护用品和遮盖物;并向员工提供便携式探测器,用于监测和控制辐射泄漏。医疗服务机构详细制定和管理了医用辐射设备的许可、安全使用、工作现场检测、维修和应急响应方面的制度。以下是现场的主要发现:

• 已建立涉及医用辐射的管理机构,并明确指定其责任;

• 政府机构能够履行他们的职责,即审查批准、监督检查和申诉赔偿;

• 政府部门执行的日常辐射监督工作令人满意;

• 在医疗服务机构内部已经建立并运行员工/工人辐射健康防护体系,其绩效合格;

• 医疗服务机构内定期的加强培训和良好的意识促成了辐射防护的良好绩效。

评估

193.医用辐射管理体系已经在贵州建立和实施,且非常严格、谨慎。该体系的重点是设备和操作人员的许可程序、监控和培训,确保了与国际上的良好实践相一致。建立利益相关者的问责制,开展充分的培训和强有力的监督是良好绩效的保证。 

4.3     环境管理机构和能力评估

194.通过对本项目活动的环境和社会效应的筛选和适用管理制度的分析,从项目层面来看,参与到环保措施管理中的主要政府利益相关者为: 省、市、县、乡镇各级环保局和卫生健康委。

4.3.1 环境管理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195.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是贵州省内向省政府报告的最高环保部门。环保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省级环境保护制度体系;(2)防治环境污染;(3)协调和监督重大环境问题;(4)执行省级减排指标;(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工作;(6)管理和监督核辐射安全; 7 监督和披露环境信息。

 

196.以下是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体系内各部门和下属机构的名单,以及它们在本项目活动中的环境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Ÿ 环境影响评价部:管理环境评价规划、政策、项目;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许可证和资格证;对不符合排放总量控制限度、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待开展生态修复措施的地区,控制其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控制污染总量超标的地区。

Ÿ 核辐射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国家和省级有关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和核安全的法律法规;监督核安全、放射源和电磁辐射;审查和批准涉及I类、II类放射性设备和核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准备核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核辐射安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组织环境辐射和关键放射源监测工作。

Ÿ 环境辐射监测和管理站:检查与辐射项目相关的“三同时”制度的开展情况;现场监督和检查与辐射相关的项目;辐射的环境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辐射污染控制公共拓展项目;为辐射管理人员提供培训。

Ÿ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调整技术解决方案,实行业务许可制度,进行日常监督;负责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的登记;建立固体废物数据库和数字平台,调查危险废物的污染情况;协调危险废物的转移、交换、运输和处置,并就事故提供技术咨询;为员工管理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提供技术培训。

Ÿ 省环境监察大队:在全省污染排放单位/个人进行现场检查;组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实施环境应急响应方案;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接受公众投诉;指导市、县、区级环保局开展环保执法工作。

197.除了省环境监察大队内建立的公众投诉受理处外,贵州省环保厅还通过其网站(www.gzhhjbh.gov.cn)建立了环境问题和违规举报的公众投诉体系,提供在线举报和咨询服务。通过全国环境保护申诉热线(12369),无论在哪,都能连线当地环境保护申诉体系。

 

市、县级环保局

198.市环保局负责在现场管理和监督环保措施的实施。贵州有6个地级市和3个自治州,其中每个地级行政区都有自己的市级环保局,结构与省级环保局类似。市级环保局的主要部门包括:

Ÿ 环境影响评价部门

Ÿ 核辐射安全部门

Ÿ 污染控制部门

Ÿ 生态保护部门

Ÿ 环境监督检查小组

Ÿ 环境辐射监测管理中心

Ÿ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199.县级环保局负责在区/县内执行污染控制和守法监督。因为政府实行分权改革,对于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由区和县级环保局负责批准环境影响评价表,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此外,由市环保局委托县环保局负责日常的III 类放射性设备的辐射监督和检查工作。每个县都有自己的县级环保局。县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a)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b)协调和监督本县的关键环境问题;(c)执行市政府和县政府制定的减排目标;d)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工作;(e)负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污染源;(f)监督本县的污染控制工作;(g)管理和监督核辐射安全;(h)监测和发布环境信息;(i)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j)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拓展项目。

200.以下是县环保局组织体系内各部门和下属机构的名单。

Ÿ 环境影响评价部门。

Ÿ 污染预防部门:负责与危险废物、化学品、主要污染源有关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料的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放射性同位素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Ÿ 污染总量标准控制部门。

Ÿ 农村生态规划部门。

Ÿ 环境监督和检查分队。

 

201.在贵州的各个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差很大。工作人员的数量是由各县的特点决定的,如地区、关键污染源的数量、预算等。乡镇以下级别目前还没有环保局的分支,但乡镇副主任受指派,负责环保工作,主动负责1)实施环境法律法规;2)发布环境政策和知识;3)收集污染源信息;4)编制和实施乡镇环境保护方案;5)监督乡镇污染控制实施情况;6)接收和处理公众投诉。

 

202.在该项目下,大部分活动均须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少数活动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表,两者都在县/区环境保护局的管辖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只需要在县环保局备案,这份备案将成为执法的法律依据。需要提交活动环境影响评价表的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机构,这些机构通常综合了医疗卫生服务,规模适中,不超过100个床位。对于这种活动,如审查县环保局发布的清关用文件,表明县环保局有能力审查和批准环境影响评价表。在日常的监督和培训工作中,我们发现县级环保局通常没有足够的人员配备和预算,技术知识也不足。

 

203.II类和III类医用放射性设备的采购和使用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表,并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环保局审查,这些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充足的预算,以保证其良好得履行职责。

评估

204.在对机构进行审查和协商后,我们发现贵州省、市、县级的环保局结构组织完善,有齐全的部门和下属机构,并有充分的授权,总体上能够胜任省/项目市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辐射和医疗废物等。在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及程序下,新建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各环保局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合格人员负责管理。但县环保局的绩效受到了预算、人员和知识不足的制约。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县环保局将能够充分做好对项目支持活动环境绩效的监督工作。

 

4.3.2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5.贵州省卫生健康员会是贵州省公共和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内)、计划生育和中医药方面的最高权力机构,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206.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a)贯彻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b)执行疾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国家免疫计划、重大疾病干预措施;(c)制订紧急响应计划;(d)制订职业健康、辐射健康、环境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规范、标准和政策;(e)管理和监督医疗卫生设施和卫生服务的登记;(f)制订和执行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技术标准与规范;(g)发展和执行卫生工作人员认证制度;(h)制订预防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和计划;(i)制定和实施中长期中医药发展规划。以下是省卫计委组织体系内各部门和下属机构名单,以及它们在项目活动中对医疗废物和辐射管理的相关职责。

• 医疗行政部门:为医疗服务机构制定并执行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并为从业人员提供认证;为疫情控制、急救发展、实验室管理提供指导;

• 综合监督部门:监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为职业健康、辐射健康、环境卫生和公共场所的卫生制定规范、标准和政策;监督和纠正医疗保健市场;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危害、核辐射、职业中毒、传染病的防治;

•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负责审查和发放卫生许可证、评审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受理、审查卫生部门的执法投诉;为从事卫生行业的执法人员提供培训,举办资格考试,开展审查;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207.除监督局的投诉办公室外,各级卫生健康委设立的网站也对公众投诉开放。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由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并向市政府报告。还负责实施疾病预防控制、预防接种、医疗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和中医药开发等制度。每一个地级市/地级行政区都有自己的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其结构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类似。然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执法上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因此其部门或机构比省级机关更多。能够处理医疗废物管理、辐射管理等相关健康安全问题的市级机构安排如下:

Ÿ 医疗行政部门

Ÿ 综合监督部门

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Ÿ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

Ÿ 公众投诉办公室

209.贵州省每个县/区都有一个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其结构与市级卫生健康委相似。县(区)级卫生健康委的职能与市级类似,但工作量更大。每个乡镇都有一个乡镇卫生院,发挥着医疗事务管理和疾病防治的作用。通过实地考察和讨论,我们了解到县级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在预算、设备、合格工作人员等方面资源不足。

评估

210.通过对各机构的审查和咨询,我们认为卫生健康委结构组织完善,有齐全的部门和下属机构,并有充分的授权,总体上能够胜任与医疗废物和辐射管理相关的疾病防控工作。

 

211.鉴于本项目将建立包含某些医疗卫生服务(中国一级医疗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机构,或从这些县级和乡级机构购买服务,县卫生健康委和乡镇卫生院的技术能力和预算需要进一步提高,以确保医疗废物管理体系的良好绩效。

            

 

 

5.1 法律法规框架

212.养老设施的发展应该遵循本项目的核心原则。目前有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级的相关规定和措施。许多县级政府也颁布了有关执行国家和省级法律的规定。所有的发展项目都应在此整体法律框架内筹备和实施。

213.本项目将通过改善一系列城乡养老设施惠及几百万老年人口,包括城乡地区许多极端困难和低收入的老年人口。由于该项目活动范围覆盖社区养老中心和乡镇及县级农村福利院,需要征用土地的数量十分有限,其潜在的社会影响也将是有限的。对于社会影响,重要的是要确保有良好的社会管理体系,与世行的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筹备与实施的核心指导原则相一致。根据项目的潜在社会影响,本节将从三个方面讨论法律框架的相关内容,即:(a)土地征用与重新安置;(b) 少数民族与脆弱群体的利益;(c)协商与申诉制度。

5.1.1  A.土地征用与重新安置

214.在管理由于土地征用和安置所带来的潜在社会影响方面,中国有一系列的法规。其中,《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确定中国土地征用制度基本内容和程序的两个重要法律依据。下文总结了重要的法律法规条文,这些条文就有关土地所有权、产权、土地征用程序,补偿和恢复被征地农民的收入的不同要求都提供了清晰的定义。根据该制度,土地征用经常涉及到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转换成国有建设用地。对于征用的耕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内的补偿费用将直接支付给受影响的村庄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7年1月1日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改)

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面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28条)

216.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地方土地使用规划,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任何需要建筑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其他耕地(非基本农田)或超过70公顷的其他农村土地,须由国务院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第2943444547条)

217.征收土地的,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3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10月1日起实施).

218.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20033月1日生效).

219.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被承包的土地不得调整。(第62627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0号)

220.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7 19 2122 24).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至少保持在土地征用前的水平。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若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但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项目概算(第12条)

 

22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通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第13条)

 

223.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a grievance redress mechanism,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除特殊情况外,经批准的征地计划应予以公示。(第14条)

224.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标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15条)

225.各级政府应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评价和咨询政府信息的专门位置,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为市民、法人或其他团体评价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主动、及时地披露和提供政府信息。(第16条)

《建筑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26.对于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须建设用地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预审申请。对于需要核准并备案的建设项目,须建筑单位须在申请核准和备案之前申请预审。如果建筑项目没有被预审或没有通过预审,其相关方不得把农用地转为建筑用地,或征用该土地,也不允许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6月26日).

227.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 同时也满足了提高征地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要求。需要征用农村集体用地的所有建设项目都要符合这一要求。各地要建立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增长情况等,每两到三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价格。

228.为防止征地补偿出现差错,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部门遵守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

229.地方政府须采取多种安置措施,确保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包括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节约用地用于安置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资金。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2001])

230.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地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231.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以帮助其得到就业机会,并把改善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需求与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9年9月22日)

2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第1、4、5 、8条)

233.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者(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第19条)

234.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235.土地补偿费。(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10倍;(2) 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8倍;(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4倍。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236.安置补助费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37.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2)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约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3)征收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贵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贵阳下属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和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21号(2009)

238.贵州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转发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的通知》,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公布这些标准,并把相关的公布文件存入州政府及其土地行政管理局的档案中。该通知包含四个附件:(1)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贵州省征地片区地价标准;(3)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综合表(3)贵州省各征地片区地价标准综合表。新标准一经公布,旧标准即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2013年7月23日)

239.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240.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12、13条)

241.评价:目前在国家和贵州省内已经有成熟的关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框架,能确保被征地者得到帮助,改善或者至少恢复其生活和福利水平。该法律框架在以下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包括:征地政策目标、审批程序、补偿标准和更新机制、安置与维持生活水平措施、协商与信息公开、监督等。由于中国没有农村土地市场,土地补偿的方法主要是在某一县内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片区综合地价。此外,国家和贵州省的政策要求地方政府采取具体措施,恢复或保持被征地农民的福利水平。根据土地征用的影响程度,经济恢复措施包括:省级政府制定的现金补偿标准,即年均产值的20倍;被征用的村庄实施的土地调整,以确保失地农民能够从本村储备资源中得到置换土地;当地县级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以帮助其得到较高收入的岗位;以及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养老金项目,以保障其可持续的退休生活。

5.1.2  少数民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

242.这是中国的基本法,规定了中国人民所享有的所有合法权力。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保自己的权力。中国是一个由各族人民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在政治和社会经济上一律平等。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10月1日)

243.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申请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并行使自治权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第12条)

244.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25、26条)

24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适合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37、39条)

24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51、52条)

《少数民族乡镇行政管理条例》(1993年9月15日)

247.为了促进民族乡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国国家民族事物委员会制定该条例。该条例规定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并在分配扶贫专项资金和其他补助时,给予贫困民族乡特殊照顾。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和工业发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2014年修改版)

248.该法律规定,各民族的公民有权用自己的语言文字提起行政诉讼(第9条)。在少数民族居住区或多民族社区,人民法院应适用当地各民族的语言、文本和法律文件。人民法院应当为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和文本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贵州省实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9月23日)

249.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和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切实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和扶持。(第3、4、6条)

250.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级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加大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合资合作、股份制和贷款修路等多种方式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公路的畅通。上级国家机关鼓励、支持和引导民族自治地方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在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上对民族自治地方倾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重点支持包括以水、电、道路、广播电视和房屋改造、生态移民等设施的修复重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培训力度。(第14、15、20、21、36条)

《贵州省“十三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2016年10月起草)

251.该《规划》全面总结了“十二五”时期贵州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主要成绩,分析了“十三五”时期面临的重大机遇和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提出“十三五”时期贵州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制订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小康社会的时间表和蓝图。《规划》还要求加强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分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正确实施。《规划》涉及各个方面的内容,不仅包括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还包括关于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问题。

252.评价:国家和贵州省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包括尊重少数民族的观点、保证少数民族的在政治上的平等、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扶持少数民族的发展以及规划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等。根据这些政策, 贵州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同样的发展机遇,比如:养老服务;而对于享有福利以及低收入老年人口这样的弱势老年群体而言,也同样有权享有这样的帮扶项目。

5.1.3 公民参与、协商与信息披漏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11月24日)

253.老年人的基本权利。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2) 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和虐待老年人(3)。该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一个以家庭养老为主导、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体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养老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 (5) 

254.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县级人民政府应为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1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长期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第16条)。

255.协商与参与。县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老年人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包括养老工作)的意见(第36条)。

256.《贵州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要求各地政府应完善工作机制,维护基层人民的基本权益,努力探索新途径、新方法,维护新环境下与基层人民的紧密联系。具体来讲,就是努力加强公共决策的公开制度,增加各种渠道,征集公众舆论,确保公众的参与、协商和监督权力。改善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建立依法保护人民权益和调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改善村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制度、民主评价制度,加强公众监督与评估。

有关妇女参与公共事物管理的要求。

257.《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与家庭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城乡地区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参加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为妇女提供生产操作和就业方面的帮助。

258.《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的通知》(2017,第5号)确定了妇女工作在八个领域的主要目标和战略措施,包括:健康、教育、经济,扶贫,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社会保障,环境以及法律。该公告强调要加大扶持力度,改善老年妇女的养老保障,尤其是改善那些公众福利型的社区养老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名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扶持力度。通过改善制度、加大投入、优化项目布局来缩小城乡地区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文化教育、卫生保健服务、社会保障和其他方面的差距。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259.评价: 关于改善养老覆盖范围和质量的项目与活动,《贵州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各项与养老发展、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相关的规定和法令已经做出努力,建立和完善公众、老年人,特别是妇女的参与和协商机制。 

5.1.4申诉措施

260.关于贵州省养老开发项目中的申诉,根据国家信访和投诉规定,贵州省和选定的五个市和地区已经建立了信访与投诉机制,允许任何个人或老年人提出申诉,包括在享受养老设施、合法的补助以及由于新建养老设施带来的影响方面所提出的申诉。

261.信访/投诉机制。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51日),贵州省政府已经建立了一套信访制度,确保公民通过合理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该信访条例(2006922日实施)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2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增加信访渠道,为上访者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报复上访者(第7条)。

 

262.信访部门。该《信访条例》第 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的职责包括: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4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263.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满,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或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64.信访事项的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2)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3)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5.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66.评价: 贵州省的信访制度是表达所有申诉补偿公民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有关养老业发展和对妇女与弱势群体帮扶的规定和法令,省级和地方民政局也建立了相应的上诉程序。这些政府职能部门领导下的信访制度和申诉补偿制度,为即将受到本项目影响的老年人建立了一套专门的申诉补偿机制。在这里,一套为老年人建立的专门的申诉补偿机制指的是在当地民政部门或民政局内部设立的申诉程序,因为这是负责养老事务的主要机构。在民政部门或民政局有一个信访办公室,负责各种与民政相关的投诉,比如:取得低收入地位的资格和获得公共救助的资格,以及与养老有关的的事务等。每个信访办公室都配有指定的工作人员,遵循一套明确的信访程序,包括从登记调查到协商解决等。这些都为本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建立一套专门的申诉程序奠定了基础。

 

5.2.1土地征用程序

267.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地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宅基地、自留地和丘陵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为满足公共利益,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允许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实体和个人所有的经营场所或者不动产。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费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保障其生活及合法权益。征用实体或个人所有的经营场所或其他不动产时,应依法支付拆迁补偿费,保障被征用不动产所有者的权益。征用个人住宅时,应保障被征用住宅所有人的住房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了一套征地管理机构。包括国家级的国土资源部、 省级的国土资源厅、县市级的国土资源局以及乡镇级的土地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具有不同行政级别的用地规划和用地管理的职能,包括负责国家建设用地的征地过程管理。

268.关于征地所带来的潜在社会影响,当前的法律框架已经就获得投资项目征地批准以及管理征地过程,建立了一套明确的程序。任何没有获得征地批准的项目都不得进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建设项目要在审核和批准之前,应获得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预审批准。如果建设项目没有经过预审,相关方不得把农业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一旦土地预审获批,真正的土地征用就可以开始。为了管理潜在的社会影响,当前的法律体系细化了土地征用的步骤,包括告知被征地人征地的目的、位置、补偿费以及被征地的恢复等信息,让被征地者确认土地调查的结果,并就征地事宜召开听证会。

269.在被征地人确认之后,当地县/区国土资源局就可以开始编写征地申请文件,并提交上级政府批准。一经批准,就要于批准后的10日内在被征地的村庄公布征地法令。法令公布之后,被征地的集体或个人应持有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登记手续。当地国土资源局应依照征地计划和登记数据,制定“征地补偿与安置计划”并在相关村庄公开该计划。在所有补偿支付之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应将被征用的土地交给当地国土资源局。

270.为了更好地了解养老设施征地过程是如何开展的,项目团队走访了选定县区的许多养老设施,这些县区的土地征用已经完成。整体而言,这些养老设施所征用土地的数量要求是有限的,从5-10亩的大多数乡镇福利院到15-25亩的县级中心福利院。所有类型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不管征地的数量和类型有何不同,项目主办方(当地民政局)都已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获得了有关批准,包括从当地改革与发展委员会获得的项目立项批准、从国土资源部门获得的土地预审批准以及从当地土地规划部门获得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证。所有的项目主办方根据既有的征地程序都可以拿到项目用地。根据征地程序,当地国土资源局负责从农村集体那里征收完土地之后向项目主办方提供项目用地。项目主办方在向当地政府支付土地租赁费和各种税费之后,就可以得到被征地的土地使用证。实际征地程序,包括土地调查、公众听证、注册登记以及为被征地者提供补偿费等,是由当地国土资源局在乡镇政府的协助下完成的。因此,项目主办方可能不充分了解有关被征地村庄的补偿政策和补偿安置费的发放等细节。 鉴于本拟议项目将在5个市和48个县/区实施,为了确保本项目所需的土地征用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规定,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更具体的监控体系,在项目运行手册中加以详细说明。根据这一体系,每个子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用和安置,都需要提供一套主要文件,第三方监控小组将依据这些文件参与监控项目实施情况。

271.与项目主办方的讨论和到项目现场的走访证实了不同的地方一般都遵守这样的征地程序,且所有的被征地村庄都会收到有关征地的通知,参与影响评估,并得到当地政府征地法令中所列出的赔偿费。对贵阳市的修文县、六盘水市的盘州县和黔南州的三都县的实地走访都证实了在相关农村福利院的征地过程中,征地程序得到了严格遵守,当地政府政令中提到的补偿费也能支付到被征地村庄和个人手里。

272.基于这些走访和以往该地区类似征地程序的经验,被征地者的基本利益都能得到保障。走访结果还表明,应遵守避免搬迁和使搬迁最少化的原则,而且被征地者得到了帮助,其生活条件标准都得到了改善或至少恢复到征地前的水平。鉴于征地数量十分有限的事实,安置补偿的基本方法就是现金补偿。关于土地补偿,通常是根据省级法令所公布的年均产值的20倍以上;对于相关附着物的补偿主要基于重置价值和双方协议。除了现金补偿外,根据失地程度,通常还会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项目,以及就业介绍等。有些情况下,相关村庄还会通过土地调整来减轻失地所带来的影响。

273.对于项目建设期间临时征用的土地,项目主办方不是依靠当地国土资源局,而是通常直接与当地村庄协商。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费率通常是根据年均产值加上恢复被征地原有状况所需费用之和来确定的。对于村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村庄。对于承包给单个家庭的土地,赔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家庭。

5.2.2 少数民族发展政策的实行

274.贵州省的少数民族人口高度集中,总计为1315万,占该省总人口的37%。根据本项目所提出的养老开发活动将覆盖5个选定的自治市/州以及48个县/区,涉及1995万人口,其中有525万人口属于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26%。在这5个自治市/州中,有2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61个少数民族自治乡,其中12个自治县属于黔南自治州,8个属于黔西南自治州,2个属于遵义市。

 

275.贵州省已经在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2016-1020),《规划》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应当得到改善,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应得到解决。贵州省少数民族工作部门在“十三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1)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扶贫工作;2)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条件;3)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新经济部门;4)促进城乡协调发展;5)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6)促进生态文明建设;7)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与合作;8)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发展;9)促进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融合;10)加强少数民族事务管理能力;11)增强对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扶持。促进养老发展是少数民族工作部门在经济社会领域的重点目标之一。

 

276.根据与选定县区的讨论,少数民族乡只能在接受政府资助来改善或新建农村福利院或其他养老设施方面具有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的其他拨款通常会通过省级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分配,主要用于资助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项目,包括养老设施发展项目。以黔南州的三都县为例,该县总人口为40万,其中97%为少数民族。2017年,该县老年人口达到4.23万,其中33%为男性,67%为女性,70%居住在农村地区。872人享受福利待遇,占当地老年人口总数的2%,其中,22%为女性,78%为男性。目前,该县共有7个福利院,总计630张床位,但仅有160位享受福利的老人居住在这些福利院里。该县每个福利院从省级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那里收到 60万元的拨款用于该福利院的发展。此外,根据来自沿海地区的横向支持,还会为80位照护人员和养老管理人员提供至少3期培训。

 

5.2.3其他社会问题的管理

277.公民参与  由于项目提出的大多数城乡养老设施的硬件改善,范围从乡村幸福院和社区日间护理中心到县级福利院,将由地方政府机构开发完成并由政府预算支持,因此要通过政府的常规决策程序,包括一系列相关行政单位的审核以及与地方代表的协商。如果某一地块将被征用,被征地的村庄、个人以及乡镇政府就会在征地之前参与协商。对于使用和支付养老设施的问题,将会由相关各方,包括主要政府机构、当地各区 、街道办和乡政府、居民和村民代表等,在某些提议的措施实行之前进行广泛的协商。对于如何确定生活不能自理、有资格享受用于机构养老服务的政府补助的老年弱势群体,将由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具体标准来制定相关程序。该程序通常包括:首先,由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或行政村对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然后由街道办和乡政府或主管政府机构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将在相关村庄或居委会公示,之后由主管政府机构确认。任何个人都可以对获准人员名单发表自己的意见。

278.申诉程序 在这些情况下,有明确的渠道供相关个人表达意见并就是否有资格享受某项政府补助的决策提出上诉。如果相关个人对相关村、镇和县/区政府机构的决定不服,可到县/区信访办表达不满。该体系为解决与本项目活动相关的社会问题提供了合理依据。

 

5.3  本项目实施的制度安排

5.3.1养老服务发展的制度安排

279.项目涵盖了省级整体养老服务发展项目的一部分因此项目将按照省内现有的结构进行。虽然贵州省政府致力于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本项目并实现项目目标,其他一些机构也参与了养老服务的发展。包括民政厅的社会福利促进处和社会救助处,以及省老龄工作办公室。社会福利促进处是主管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政府机构其责任包括制定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和方法;指导社会福利工作的建设和管理,管理省彩票基金,其中至少一半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发展工作。社会救助处负责制定城市和农村低收入人群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农村“五保户”救助标准,指导为“五保户”提供救助的农村福利院的建设和运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老龄人口发展政策筹划和实施养老服务规划促进居家和社区老年护理的发展,收集老龄人口数据。为了更好地协调养老服务战略和发展,成立了养老服务特别小组,成员来自省民政厅。特别小组领导项目的筹备工作,承担与其他省级机构以及入选城市地区协调工作考虑到养老服务的本质是跨学科的,在制度上覆盖了若干个不同部门的机构参与到养老服务工作中 如在省级层面,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以及其他部门。贵州省政府提出成立由副省长领导的省级养老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制度机制,促进部门改革。

280.除了横向安排制度安排还将涉及到垂直结构直到县/区一级,与省级制度安排一致,因为实施行动将发生在地区和县/区层面。在市县一级,在市或者县民政局建立相似的制度安排,负责在有关县或者区实施养老服务政策和项目。在走访入选城市和县的过程中地方民政部门全体员工展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对养老服务条件高度理解,充分了解老龄人口状况以及他们面临的挑战。他们与当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在城市中为以品质社区为基础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他们在为城市和农村地区低收入人口提供救助的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有助于他们采取适当措施为经济困难和需要生活辅助的老龄人口提供帮助

281.但是,省级民政部门和区县级民政部门都面临的共同问题是缺乏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在项目省政府,地市,县或者区管理各种项目的活动都需要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省老龄工作办公室招聘经验丰富的团队,支持本项目的日常运营,下属各小组管理协调、采购、财务、环境、社会、监督和评估等工作。参与项目的市、县或者区也招聘了类似的运营支撑团队。此外,在世行团队的指导下,将编写项目实施操作指南,涵盖项目实施的各个方面,如采购、财务管理、社会和环境。完整的操作指南将分发给所有参与项目的市和县。为了确保所有参与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充分理解如何实施项目,早项目实施的早期阶段,将对各实施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一系列培训。

5.3.2 征地制度安排

282.对于拟进行的项目活动关键的社会影响之一是征地用于建设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设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一系列的机构负责征地程序包括省国土资源厅市以及县/国土资源局省级机构主要负责保护耕地确保不减少基础农田监督未用土地的开发,组织土地流转的实施,征地,代表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审查和批准。有关县或者区国土资源局常常承担实际的征地工作。县和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功能是是组织实施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组织筹备和实施县级土地使用规划,参加征地应用审查和批准,根据法律实施土地管理,监测和监督有关乡镇的土地使用情况。每个县国土资源局有8个单位,包括办公室、财务和征地管理科、人事教育科、规划和测绘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矿产资源管理科、法规监察科。 

283.此外,每个乡镇也常常设立土地管理站,支持土地管理工作。在征地过程中,乡镇土地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与乡镇官员以及被征地村庄的代表和个人共同测量被征地区域、受影响的附着物,与被征地者准备补偿协议。总体来说,这些组织运转合理有效。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的工作人员的讨论表明,他们大多数人拥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大多数征地工作都严格遵守政策和程序。环境和社会体系评价发现,总体来说,社会管理体系对项目活动带来的社会风险的确认和管理是恰当的,但是,也需要进行改善提高,确保正确实施。

5.3.3少数民族管理机构和能力

284.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隶属于贵州省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如下:实施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和宗教事务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协调和促进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履行与民族事务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就如何协调民族和宗教关系提出建议;研究和分析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提出政策建议。 

285.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协调全县民族关系,促进所有少数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处理与民族关系有关的事务;建立和完善全面的评估和监测体系,发展少数民族事业,促进实施全国少数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的信息建设;组织确认民族团结和进步活动。 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特别政策和措施,发展全县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展少数民族扶贫工作,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运动。为少数民族分配专项贷款和专项基金。 

286.贵州已经建立了省、市和县级少数民族和宗教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和优良的设备。调查显示,各级少数民族和宗教委员会负责实施和管理少数民族基金,在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和村庄,该基金可以纳入养老服务机构。 

5.3.4公众参与和投诉管理机构以及能力

1)信息公开 

2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条款,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黔府发(2011)9号),安排和部署重要领域政府信息。该《暂行规定》要求公开与人民生活相关的信息,如征地和社会保障。 

288.根据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贵州省政府和县政府网站设立了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制度,确定程序和责任。根据2017年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2017年政府网站共发布了145万条信息,比2015年增加了21%,其中192,00条来自省政府网站,126万条来自市县政府网站,大大提高了该省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贵州省政府以及属下各级政府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各级政府网站公开10个重要领域的政府信息。

2)申诉机制

289.申诉机制由贵州省信访局和市县各级信访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组成。各级信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并组织和实施信访工作相关政策和法规;(2)接受人民来信,接待来访人员,代表省、市以及县政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和政策咨询服务;(3)承担上级领导机构分配的信访工作,给有关单位分配信访工作并监督实施;(4)协调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重要的信访事件;监督重要案例,为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290.省信访局有8个部门和2个中心。主要部门包括:办公室、督查处、办信处、复查复核处、宣传指导处、案件协调处 。中心是投诉受理及信访信息中心和省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以及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此外,省民政厅也成立了信访机构,负责处理老龄人口的信访,如和低收入人群最低生活补助和补贴有关的问题。 

291.在县信访局,也有类似的安排,包括秘书办,来访接待科、办信科、监察办公室和热线电话办公室。共有12名员工。其中有一到两名负责信访和特殊部门的稳定工作。每个乡/镇配备1到2名干部,负责综合管理办公室的信访和稳定工作。村级组织由1个村干部负责信访和稳定工作。各县采取各种措施宣传信访和有关行政规范文件的规定,宣传信访条例。每年对县、乡、镇以及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292.机构能力评价。贵州省、市和县信访局以及职能部门信访科,如有关城市或者县的民政局,共同构成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的基本申诉机制。信访局和职能部门的信访科齐心协力,在解决申诉和社会矛盾问题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六章 针对结果导向型贷款政策和指南的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

6.1 针对核心原则的环境管理体系评价

293.中国的环境管理法律框架是全面的并且不断接近国际标准法律法规指南政策标准以及实施机制的法律框架为环境、卫生和安全提供了全面保护。通常,在原则和关键元素等方面,法律框架与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政策和指南是一致的。法律框架为处理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294.与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的每一条政策以及每一条指所支持的活动相关的环境管理体系评价如下

 

结果导向型贷款政策a):在项目设计中促进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避免、最小化或者减轻负面影响,与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有关的决策要更为明智

295.环境管理法律框架的目的通过全面的法律法规指南制度安排努力把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作为最终目标。这一目标得到最高层的政治承诺的支持,以建设生态文明。预防优先,设计一个全面的评价体系促进明智的决策总的来说中国的环境管理法律框架与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的政策完全一致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关键指令在适当的法律法规框架内指导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

296.中国已经为项目建设制定了适当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法律框架。该法律框架包括适用于全国的全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指南、标准、制度安排和实施程序。几十年来,该法律框架已经发展完善,与国际通行的良好规范一致。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指令吸收公认的环境和社会评估先进经验包括:(1)早期筛查潜在的影响;(2)考虑战略、技术、地址方面的备选方案(包括“无行动”方案);(3)明确评价潜在的诱导、累积、跨界影响;(4)寻找能够降低那些原本无法避免或者最小化的负面的环境或者社会影响的方法;(5)明确表述机构责任和资源,支持规划的实施。

297.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明确规定了筛查原则、技术手册和指南,指导项目在筹备早期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方面的环境筛查和分类。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2015)要求对土地使用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结论和建议是开发项目环境评价的依据。

 

29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14)要求全面分析规划选项和建议,优化规划,包括布局、路径、选址和技术因素。因此,如果备选项与规划一致,通常不需要对某一具体的开发项目的备选项进行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评价潜在的诱导、累积、跨界影响。

 

29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强调预防性措施,如从一开始就尽量避免环境和社会敏感的选址。根据对潜在影响的评价,制定措施以最小化、降低和/或者弥补所发生的影响。这些措施要写入建设合同,在项目运营期间接受环保部门的监控和监督。

 

30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制定环境管理规划的制度安排,明确规定责任和资源,支持规划的实施。

30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及时披露项目和环境评价信息。在获得审批之前,项目支持者必须向环保部门公布环境评价文件的准备和披露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的规定,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众咨询,对公众意见的反馈也必须写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在收到环境评价文件之后,地方环保局将在批准报告之前,在自己的网站公示环境评价文件全文,征求公众意见。贵州省以及地方环保局已经建设了完善的对环境的申诉/投诉制度,包括人人可用的网络注册 和热线电话。

302.通常,从筛查、备选分析、累积影响评价、缓解措施的开发、实施所要求的制度安排、公众咨询和申诉索赔等方面来说,应用于拟进行的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的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的关键规划元素非常一致。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政策b):避免、最小化、或者缓解项目对自然栖息地、物质文化资源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指令包括采取适当措施早期鉴别和筛查潜在的的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和和文化资源地区支持和促进对自然栖息地的保护保持维护和恢复;避免对关键的自然栖息地做出重大转变或者退化行为;或者,如果在技术上无法避免对自然栖息地进行重大转换,包括采取措施缓解或者弥补项目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303.《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对识别和筛查敏感环境和文化资源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基线环境数据调查。确定关键敏感区域如河流、水库、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进行详细勘察和特别评价。通过有关部门的咨询/批准和现场调查对文化资源进行筛查。因此,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立了与这一关键因素一致的完善的程序,用于早期识别和筛查潜在的重要的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资源区域。

304.中国的环境保护制度通过一整套全面的法律、法规、指南和标准,强调保护、维护和恢复自然栖息地。环境影响评价把避免这些敏感区域放在优先位置。强制进行特别评价,如果无法避免这些区域,在环境管理规划中就必须制定缓解或者弥补措施。中国的环境保护制度与这一关键规划因素完全一致。

305.在项目的初期筛查阶段,不包括自然栖息地和天然林。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资源区域也不包括在内。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指令考虑对物质文化财产的潜在负面影响采取适当的方法避免最小化或者缓解这种影响

306.《中国文物保护法》提供了适当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在环境评价阶段保护文物。如果物质文化资源受到影响,必须评价其影响,文物主管部门需要确保咨询和批准。此外,环境管理规划中必须包括保护措施。文物保护法律框架也明确规定了偶然发现文物的程序(chance-find procedures)。上述情况与这一关键规划元素的要求完全一致。

307.本支持的活动只能在农村现有农田或者废弃土地上进行。不允许有任何涉及到重大发掘、拆除、土地移动、洪水泛滥的活动,或者其他的环境变动;也不允许任何涉及到借用人认可的位于文物资源土地上的或其附近的活动。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政策c):在下列活动中,保护公共安全和工人安全,避免潜在危险:(1)根据项目进行的建设和/或者设施的运营或者其他的运营实践活动;(2)根据项目进行的暴漏在有毒化学品、有害废弃物、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前的活动;(3)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基础设施重建或者恢复。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指令通过安全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基础设施,加强适当的社区个人工人安全;或者,在进行可能依赖于这些基础设施的活动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检查和补救工作。

308.如前所述,中国已经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体系。该体系保证在项目筹备、设计和建设阶段进行对安全问题和职业危害的筛查,安全生产的评价、职业病危害的评价,在项目运营中进行监督。职业卫生和安全的根本责任在于安全生产和卫生主管部门需要严密监管企业。该体系与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指令一致。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指令:提倡使用公认的良好实践方法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危险品的生产、管理、储存、运输和处理;提倡使用病虫害综合治理方法来管理或者减少害虫或者疾病媒介物;根据相关的国际指南和惯例,培训从事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工人。

30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体系为管理危险品提供了全面框架,要求按照已有的管理实践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还强制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工人拥有合格证书。已经形成一套全面恰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品的生产、管理、储存、运输体系,与本规划要求一致。

310. 拟进行的项目活动将会涉及到医疗废弃品的生产、管理和处置。目前的体系与国际惯例和世界卫生组织一致,包括卫生防护的许可、训练以及各种运营程序。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指令:在本项目活动位于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飓风、地震或者其他严重的天气或者气候灾害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最小化或者缓解社区个人和工人的风险

 

311.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体系把环境和工作风险评价措施纳入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如前所述,对于在容易遭受洪水和自然灾害地区实施的项目,中国也建立了其他的风险评价体系,以避免或者缓解社区、个人和工人的风险。本项目的活动位于不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

312.本项目将会涉及到医疗放射设备的使用,这会给社区带来卫生和安全风险。中国以及贵州已经建立了全面严格的辐射管理体系,拥有强大的制度能力和持续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验收、训练和监督 。经评估该体系 能够最小化和缓解给社区带来的辐射影响。                         

 

6.2  针对核心原则的社会管理体系评价

313.总体来说,国家以及贵州已经建立了适当的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少数民族发展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绩效。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以及实施机制的法律框架与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政策和指令一致。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政策d):土地征用和收回自然资源的管理要避免或者最小化流离失所现象,帮助受影响人群改善,或者最起码恢复其生计和生活水平;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指令i):避免或者最小化土地征用和相关负面影响;确认和解决土地征用或者收回自然资源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包括那些对自己使用或者占有的资源没有充分的合法权利的受影响人群;提供足够的补偿以购买等值的替代资产,支付必要的过渡期的开支,在征用土地或者限制使用资源之前就支付补偿;如果征用土地导致收入机会丧失(如失去农作物生产或者工作),提供改善生计或者恢复措施的补偿;如果本项目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恢复或者替代公共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

314.项目拟进行的活动不会进行使农民失地的大规模的征地活动可能会征用少量的土地用来改善某些养老服务设施。这些土地征用活动将严格遵守目前的土地征用程序,受到影响的村庄参与土地影响调查、调查结果确认和听证会。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途径充分的补偿生计,帮助受影响人群改善或者至少恢复其生计和生活标准;制定土地征用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此外,贵州的土地征用实践表明,那些对自己使用或者拥有的资源没有充分的合法权利的受影响人群,也能够得到必要的补偿或者帮助。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政策(e):考虑本项目的收益的文化适宜性和平等机会,特别关注本土居民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弱势群体的需求和关切;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指令(j):如果本土居民受到潜在影响(积极或消极),事先进行自由、充分的咨询,决定本项目是否得到广泛的社区支持;确保本土居民能够有机会参与设计,受益于传统资源或本土知识的使用,后者(本土知识)包括本土居民的同意。

k)关注困难或者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包括穷困人口、残疾人、妇女儿童和老人,或者边缘化的少数民族;如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促使其有均等机会享受本项目带来的收益。

315.国家以及贵州省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少数民族发展政策,包括尊重少数民族观念,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支持少数民族的发展,规划少数民族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的法律框架支持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发展中国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相帮助的关系。

316.省级和地方少数民族以及宗教主管部门负责确保资源,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因为少数民族人口占项目地区总人口的四分之一。根据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咨询少数民族县和镇,给与他们类似的机会,提议把其养老服务项目包括在政府养老服务改良方案以及拟开展的项目内。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指令L)关注困难和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包括穷困人口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或者边缘化的少数民族如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促使其有均等机会享有本项目带来的收益 

317.关于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包括贫困人口、残疾人、妇女和老人,中国已经建立了相关体系。地方妇联负责确保妇女在发展中享有平等权利。地方民政局负责无工作能力或者处于贫困线下的家庭的福利,这些弱势群体享有最低生活津贴。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扶贫项目,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拨付专项资金。三家机构都参与筹备工作,本项目在惠及弱势群体方面也充分征求其意见。上述工作确保弱势群体在本项目中得到了充分的关注。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多数养老服务项目将惠及入选城市中数百万的老年人口,有些弱势群体,如需要生活辅助的低收入老年人也会有机会享受政府支持的机构养老服务。

 考虑冲突风险包括分配公平和文化敏感性。(不适用)


 

5根据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政策进行的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

 

a. 在本项目的设计中促进环境和社会可持续避免最小化或者缓解负面影响促进与本项目相关的环境与社会影响的决策更为明智

关键要素

国家以及省级体系

主要发现

在适宜的法律和法规框架中在本项目的层面指导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

 

 

中国已经建立了适当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法律框架,有一整套全国适用的全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指南和标准。近十年来,该体系已经发展全面,与本项目一致。

贵州省以及各地市环保局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制度安排,拥有合格的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致。

 

 

采纳已经公认的进行环境和社会评价的优秀实践经验,包括(1)早期筛查潜在的影响;(2)考虑战略、技术和选址替代方案(包括“无行动”替代方案);(3)明确评价潜在的诱发、累积和跨界影响; 4)采取措施缓解负面的无法避免的或者最小化的环境和社会影响 ;(5)明确阐述机构责任和资源,支持规划的实施;(6)通过利益相关方咨询,及时的披露本项目信息,以及回应性的申诉纠错措施,展现回应能力和责任。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建立了良好的指南,包括筛查、替代分析、影响评价、缓解措施、管理规划和咨询。

一致。

 

b. 避免最小化或者缓解本项目对自然栖息地和物质文化资源的负面影响

关键元素

国家以及省级体系

主要发现s

采取适当措施早期识别和筛查潜在的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资源地区。

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详细规定了如何识别和筛查敏感环境和文化资源,包括调查地质、地表水、野生动物、森林、湿地、渔业、珍稀和濒临灭绝物种,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基线环境条件。确定关键敏感地区如河流、水库、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进行详细调查和特别评价。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咨询/批准以及现场调查进行文化资源筛查。

一致。

本项目不包括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资源地区。

支持和促进对自然栖息地的保护、保持、维护和恢复;避免对关键的自然栖息地的重大改变或者退化;如果在技术上无法避免对自然栖息地的重大改变,需要采取措施缓解或者弥补本项目带来的负面影响。

 

 

中国的环境保护体系重点保护、维护、恢复自然栖息地。避免这些敏感地区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优先重点。强制进行特别评价,如果无法避免负面影响,在环境管理规划中制定必要的缓解或者弥补措施。

一致。

本项目拟进行的活动不在敏感环境地点/地区实施。

 

 

考虑对文物的负面影响,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最小化或者缓解这些影响。

《文物保护法》制定了适当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在环境评价过程中保护文物。如果任何文物资源受到影响,必须评价影响,文物主管部门必须确保咨询和批准,环境管理规划中要包括保护措施。

 

一致。

本项目不在现有文物资源地区实施。

c. 保护公众和工人安全免受以下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1)本项目建设和/或者运营设施,或者其他操作活动;(2)暴露在本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化学品,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危险品前;(3)重建或者复原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基础设施。

关键要素

国家以及省级体系

主要发现

通过安全设计、建设、运作和维护实体基础设施,加强社区、个人、工人安全;或者,在进行可能会依赖于这些基础设施的活动时,纳入适当的安全措施、检查或者补救工作。

中国已经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体系。在项目筹备、设计、安全生产建设完工验收,以及卫生设施,运营中的监督等方面,该体系确保筛查出安全问题和职业危害,安全生产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

 

一致。

本项目拟进行的活动属于劳动密集型,不涉及到大型机械或者大型实体建筑建设。安全风险最小。

 

促进使用公认的良好做法,生产、管理、储存、运输和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品;促进使用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方法,管理或者减少害虫或者疾病媒介; 根据相关的国际指南和惯例,培训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的工人。

中国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全面的危险品管理框架,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要求采取良好的合规的管理实践方法。也强制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工人拥有合格证书。

一致。

本项目拟进行的活动涉及到在农业种植以及经济林种植中使用杀虫剂。但是这一问题可以利用中国已经建成的体系妥善解决。

当本项目拟进行的活动位于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飓风、地震或者其他严重天气或者气候灾害的地区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最小化、或者缓解社区、个人和工人的风险。

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体系包括环境和与工作相关的风险评价,要求在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中采取必要的措施。此外,对于在容易遭受洪水以及自然灾害(例如,地质灾害,地震)的地区建设的项目,中国已经建立了其他的风险评价体系,作为项目批准程序的一部分。

一致。

 

 

 

d. 管理土地征用和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要避免或者最小化流离失所现象,帮助受影响人群改善,或者至少恢复其生计和生活水平;

关键要素

国家以及省级体系

主要发现

避免或者最小化土地征用和相关负面影响;  

确认和解决土地征用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导致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包括那些对于自己使用或者拥有的自然资源没有充分的合法权利的受影响人群

目前中国以及贵州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土地征用法律框架,确保受影响人群得到帮助,改善或者至少恢复其生计和生活标准。

通过以下工作避免或者最小化土地征用的影响,即项目技术设计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以及有关的国土部门审核过程,包括土地初步审查和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根据现有的土地征用程序,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土地征用导致的潜在的社会和经济影响,即受影响村庄参与土地影响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确认,举行听证会,省政府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 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以及社会保障。

对于那些对自己使用或者拥有的财产或者资源可能没有充分的合法使用权的受影响人群,虽然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权利,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常常与被影响方协商,提供一定的补偿。

一致。

 

本项目拟进行的活动不会导致可能产生失地农民的大规模的土地征用。可能会征用少量土地用于改善某些养老服务设施。对于这些土地征用,将严格遵守目前的土地征用程序。

充分调查和补偿土地征用和收回自然资源导致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与那些没有充分的合法权利的受影响人群协商,给与其支持或者补偿。

 

提供足够的补偿购买等价的替代资产,支付必要的过渡期费用,在征地之前或者限制使用自然资源使用权之前支付补偿金。

土地补偿金额根据地区总体价格和统一的土地年产值(wide price)确定, 2-3年调整一次。  

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制定补偿规划,与被征地家庭签署最终补偿协议。

详细说明被暂时征用的土地的类型和征用期限(最多2年),补偿被征地人群。

一致。

 

 

如果征地导致丧失收入机会(如失去农作物生产或者工作),提供改善生计的补偿或者恢复措施

土地政策体系要求使用多种重新安置渠道,包括1)以农业为基础的重新安置;2)以就业为基础的重新安置;3)以持有股份为基础的重新安置;4)以迁移为基础的重新安置。此外,政策详细制定了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的具体条款和就业培训。

《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承保农村土地的权利;没有特别条款规定对被征地的弱势群体的援助 

一致。

 

本项目不会导致产生失地农民的大规模征地。可能有小规模的征地,用于改善养老服务设施,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恢复或者替代可能受到本项目负面影响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

调查对公共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的影响,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公共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的恢复。

 

一致。

 

e.适当考虑本项目收益的文化适宜性和均等机会特别关注本土居民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弱势群体的需求或者关切

关键要素

国家以及省级体系

主要发现

如果本土居民可能会受到影响(积极或者消极),事先进行自由充分的咨询,确定本项目活动是否得到广泛的社区支持

 

国家以及贵州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少数民族发展政策,包括遵守少数民族观念,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支持少数民族的发展,规划少数民族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目前的法律框架支持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支持中国各民族之间发展平等、团结和互助的关系;

本项目活动涉及到在少数民族县、镇和村建设不同的养老服务设施。要解决的问题是进行充分的交流和覆盖,确保那些社区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这些活动。

一致。

采取一系列措施咨询公众意见,开展参与活动,虽然没有具体的政策要求开发项目事先与少数民族进行自由充分的协商,获得社区对扶贫项目的广泛支持

 

 

确保本土居民能够参与设计,受益于对传统资源或者本土知识的开发利用,后者(本土知识)包括本土居民的同意

 

省级和地方少数民族以及宗教主管部门负责确保资源,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因为少数民族人口占项目地区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在40个项目县中,14个是少数民族县,58个镇是少数民族镇。根据本项目,将咨询少数民族县和镇,给与他们同样的机会,把这些地区的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的养老服务改善项目和拟进行的项目中。 

一致。

 

 

关注困难或者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包括穷困人口、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或者边缘化的少数民族;如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促进本项目收益提供均等机会。

 

中国已经建立了相关体系,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包括穷困人口、残疾人、妇女和老人。地方妇联负责确保妇女在发展中享有同等权利。地方民政局负责无工作能力或者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的福利救济,这些弱势群体领取最低生活津贴。

地方民政局负责无工作能力或者处于贫困线下的家庭的福利,这些弱势群体享有最低生活津贴。

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扶贫项目,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拨付专项资金。

三家机构都参与筹备工作,本项目在惠及弱势群体方面也充分征求其意见。上述工作确保弱势群体在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中得到了充分的关注。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多数养老服务项目将惠及入选的城市中数百万的老年人口,有些弱势群体如需要生活辅助的低收入老年人也会有机会享受政府支持的机构养老服务  

一致。

贵州省的信访制度是表达公民利益的有效方式之一。

 


I. 第七章  利益相关方咨询

 

318.20181126-27日,在贵州省的两个不同地点召开了公众咨询会。多方利益相关者咨询活动目的如下:(1)介绍拟开展的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的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方法;(2)介绍评价结果和建议;(3)征求各方对环境和社会评价主要结果和建议的反馈意见。

319.在召开公众咨询会之前,提前将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报告中文稿发给拟参会人员,并于20181122日在贵州省民政厅网站对报告全文进行了公开。

320.公众咨询会分别在贵阳市和修文县召开,参会人员包括老年代表、女性代表、当地社区居民代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如贵州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省级单位,以及贵阳市和修文县两地的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妇联等。公众咨询会期间各方代表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321.咨询会中,参会人员均表示大力支持拟议项目。参会人员一致认为,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报告质量较高,全面审查并分析了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关键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与实际情况相符。报告对机构组织安排及能力和绩效进行了客观评估,出的建议大多切实可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2

322.界银行根据公众咨询的反馈和意见对环境和社会体系评价报告进行了修订,在当地世界银行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八章建议

 

323.根据适用于拟实施项目的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评价,结论是,中国以及贵州省已经建立了全面的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处理在本项目拟实施的活动中出现的环境、征地问题以及本土居民的关切。这些体系大体上与世界银行关于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的政策所制定的核心原则和关键规划要素一致。因为本项目支持贵州省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重点进行制度完善和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改善,如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护理中心、老年护理机构,不包括潜在的高风险活动,环境和社会管理的整体风险评价是较高

 

324.环境和社会体系评价认为,这些体系存在某些不足和缺陷,基于以上评价,为项目行动计划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1:建立环境筛查机制  

325.省级执行机构应该委派精通环境知识的工作人员去收集和审查本项目区县提交的所有项目建议书,根据排他性标准和限制标准对候选活动进行筛查。在整个项目周期,省级执行机构应该立和保持与地方卫生健康委及林业局密切沟通的机制,监督各机构提交的医疗卫生服务建议书 

 

326.确保有充足的预算支持环境筛查所需开展的实地审查和交通费用。筛查过程和结果应该及时提交给省级执行机构,用来排除和关键自然栖息地以及物质文化资源有关的活动。省级执行机构应该保持与世界银行项目团队的联系,一年两次的项目进展报告应该保存实行环境筛查机制的信息。 

 

 建议2:在医疗废弃物管理中提高环保绩效

327.应该加强对质量控制护士的培训,对储藏室更新升级,改善医疗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体系。应该改善镇或者低一级医疗服务机构的回收频率和回收率,提高蒸煮设备的绩效。应该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整合技术、财务和调控行动,如加强监督、训练、意识建设、特许安排和财政激励,处理与医疗废弃物管理有关的问题。

 

328.本项目应该从以下机构购买服务,即根据环保局和卫生健康委提供的证据证明,这些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和辐射管理方面具有优秀的环境绩效 。因此,执行机构应该进行尽职调查,收集这种证据,作为购买服务或者投资改善的条件,如这些机构的升级改造、修复或者扩张。 

 

 建议3:加强征地监督程序

329.确保一贯的、标准的征地监督程序贯穿所有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升级改造和建设相关的活动,建议设计和实行包括以下内容的规程

· 撰写操作手册,建立标准的注册登记程序,提供相关证据来表明所有本项目需要的土地完全符合征地程序,包括土地使用使用证,补充协议,土地价格支付以及与受影响的各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 请有资格的监督机构对通过审批的项目进行定期的社会监督,对那些入选的作为潜在的养老服务提供者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核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是否保护受影响人群的利益。

建议4:加强本项目实施的参与、咨询和申诉程序

330.制定项目咨询和申诉程序操作手册,使有关各县、区在开展项目活动时可以遵守统一的咨询和 信息披露制度。

 

其他考虑事项

331.考虑地理覆盖范围和项目活动的本质OP 7.50 国际水道项目或者OP 7.60 争议地区不适用于项目

 


附录1 适用环境和社会法律、法规和指南列表

 

1. 主要环境法律法规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NPC, 1989, last amended in 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The Labor Law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 (NPC, 2002, last amended in 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NPC, 1999, last amended in 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NPC,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Law (NPC, 1991, last amended in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NPC,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NPC, 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NPC, 1988, last amended in 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Solid Wast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NPC, 1995, last amended in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Cultural Property Protection Law(NPC, 1982, last amended in 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Forestry Law(NPC, 1984, last amended in 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Grassland Law(NPC, 1985, last amended in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The 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modified in 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The Law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污染防治法

Regulations on Nature Reserves (SC, 1994, last amended in 2016)

自然保护区条例

Regulations on Wild Terrestrial Animal Protection (SC, 1992)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Regulations on Wild Aquatic Life Protection (SC, 1993, last amended in 2013)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Regulations on Wild Plant Protection (SC, 1997)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Regulations on Scenic Areas (SC, 2006)

风景名胜区条例

Regulations on Prevention of Ocean Pollution from Coastal Construction Projects(SC, 1990, last amended in 2007)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Regulations on Prevention of Land-source Ocean Pollution(SC, 1990)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Regulations on Plan EIA(SC, 200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The Medical wast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03)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The regulation of biological safety of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laboratory (201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The regulation of circulation of vaccines and vaccination (2005)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The regulation of AIDS (2006)

艾滋病管理条例

Regulations on the Safety and Protection of Radioactive Isotopes and radiation Equipment (200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Regulation of disinfection technique in healthcare settings (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 主要环境管理法规和准则

Regulations o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SC, 1998, last amended in 20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Categorized Directory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MEP, 20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MEP, 198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Environment and Hygiene Standards for Construction Site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2013)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Management Rules for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SC, 200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Interim Measures for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MEP, 2013)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Protection Rules for Urban Old and Famous Trees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2000)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Rules for Transport Project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 2003)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SC, 2000)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Circular on strengthening EIA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Funded by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1993)

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Interim Measures for Public Consultation in EIA  (MOEP, 2006)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Regulations of Forest Parks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2011)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Regulations on Wetland Parks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2011)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The Inventory for Categories of Medical Solid Waste

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管理名录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disinfection (modified in 2016)

消毒管理办法(2016修订)

Method for Medical Wastes Management in HCFs  (200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Measures for Medical Waste Management (2004)

医疗卫生管理处罚公立办法(2004)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hospital infection (2006)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uberculosis (2013)

肺结核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2013)

Radiological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management stipulation (2006)

放射诊断和治疗管理条例(2006)

Method for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Health for Workers under Radioactive Environment  (2016)

放射环境下工人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6)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Laboratory Biosafety (GB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常规要求(GB19489-2008

 

3. 环境影响评价筹备主要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General Programme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1-2016)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IA: Surface Water Environment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93)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Groundwater Environment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610-2016)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Noise Impact Assessment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IA: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IA: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Nature Resource Development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T 19-2011)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n Projects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

Cod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 Projects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03)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

Guideline on Management of Radioactiv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Methods and standards on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1996)

Technical Guidelines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from 500 KV Ultrahigh Voltage Transmission Project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

Environmental Quality Risk Assessment Criteria for Soil at Manufacturing Facilities

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 )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ivil Airport Projects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etrochemical Projects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9-2003)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Terrestrial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Development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 349-2007)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Hazardous Waste and Medical Waste Disposal Projects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Zoning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Noise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f tailings pond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740—2015)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ron and steel construction projects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钢铁建设项目(HJ 708-2014)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electric powe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project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HJ 24-2014)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nstructional project of coal development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采选工程  ( HJ 619-2011)

Guideline for Technical Review of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on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harmaceutical constructional project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  ( HJ 611-2011)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Constructional project of Pesticide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   (HJ 582-2010)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la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General principles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2014-09-01)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lan EIA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0-2003)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la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al industry mining area plan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 463-2009)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Development Area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

Hygienic standard for disinfection in hospitals (GB 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Specifications for Infectious diseas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ygiene supervision work (2010)

传染性疾病预防规范和卫生监督工作控制(2010)

Water Pollutants Discharge Standard for Health care facilities (GB18466-2005)

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处理标准(GB18466-2005

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GB18484-2014)

有害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14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Concentrated Incineration Facilities for medical Wastes (HJ/T177--200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建设技术规格(HJ/T177--2005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of Concentrated Incineration Facilities Treating Medical Wastes, Pilot(HJ 516—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监测和管理技术规范(HJ 516—2009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centrated Facilities using High Temperature Steam for Treatment of Medical Wastes, pilot(HJ/T 276-2006)

高温蒸汽集中设备处理医疗废物的技术规格,试行(HJ/T 276-2006

 

4. 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Labor Law (NPC, 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Labor Contract Law (NPC,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Work Safety Law (NPC,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Law of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NPC,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Regulat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SC No. 39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Regulation 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ree Simultaneousness” for Safety Facility in Constriction Projects (SAWS, 20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Interim Measures for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Three Simultaneitie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at Construction Projects (SAWS, 201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Measures on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for Violations of work safety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200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Permit (SC, 201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Provision on Administrative Review of work safety(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2007)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Regulations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Dangerous Chemicals (SC, 2002, last amended in 20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n the Safety Licensing of Hazardous Chemical Construction Projects(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200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Regulation on Labor Protection in Work Place with Hazardous Materials (SC, 200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Measures on the Management of Work Safety Training (SAWS, 2012, last amended in 201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Pro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Occupation Health at the Workplaces (SAWS, 201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Pro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for Occupation Health for Employers (SAWS, 201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Measures on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Management (SAWS, 201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 Declaration Method (SAWS 2012)

Management Methods on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Regulation 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Hygiene at Work Place (SAWS, 2012)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thod on Occupational Health Protection of Employer (SAWS, 2012)

Categorization and Checklis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Health and Family Plan Commission, 201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Special Labor Protection Regulation for Women (SC, 1988, last amended in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Monitoring Ministry of Health, 201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Hygiene Standar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he Basic Standard for Ionizing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Radiation Sources Safety Standards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 130-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Specifications for Preparation of Assessment Report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GBZ/T 181-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Monitoring and Protection for Workers in Radioactive Environment(GBZ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Stipulations for standards and Warning Labeling for Special Packages and Containers for Medical Wastes, issued by MEP, 2003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s Transporting Medical Wastes, pilot(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Notice for Implementation of Action Plan for Concentrated collection and Disposal of Medical Wastes in Small Health Care facilities in Fujian Province ( 2016)

福建省关于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5. 主要土地征用和转让法律法规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ssued and in effect since August 28,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Rural Land Contract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effect since March 1, 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ate Council Decree No. 256, issued on December 27, 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实施条例

State Council Decision on Deepening Reform to Enforce Strict Land Administration (Document No. 28 issued in 2004 by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实施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Guidelines on Improving Systems Governing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Document No. 238 issued in 2004 by the Ministry of Land Resources);

关于改进土地征用补偿和重新安置制度的指导方针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General Office about Transmitting the Guidelines of the 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n Providing Employment Training and Social Security to Land-taken Farmers (Document No. 29 issued in 2006 by the State Council General Office);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Ministry of Land Resources about Effectively Addressing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Social Security for Land-taken Farmers (Document No. 14 issued in 2007 by the 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有效解决土地占用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effect since October 1,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Tax on Occupying Cultivated Land (in effect since January 1,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占用耕地的税收暂行条例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 effect since May 1,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管理条例

Urgent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General Office about Carrying out Stricter Administration of Land Acquisition and Structure Demolition Activities to Truly Protect Legitimate Rights and Benefits of the Affected People (Document No. 15 issued in 2010 by the State Council General Office);

国务院关于实施更严格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保护受影响人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Resources about Further Ensuring Eff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Land Acquisition (issued on June 26, 2010);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确保土地征用有效管理的通知

Urgent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Resources about Strengthening Administration to Prevent Illegal Land Acquisition (Document No. 28 issued in 2013 by the General Office);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防止非法征地的紧急通知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Resources about Further Ensuring Effective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n Land Acquisition at the City/County Level (Document No. 29 issued in 2014 by the General Office);

土地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确保在市/县一级有效地公布土地购置信息的通知

Methods for Making Announcements about Land Acquisition (Decree No. 10 issued in 2001 by the Ministry of Land Resources;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Categorization of Status Quo Land Use (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transfer of rural land use right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the Market Operation Code on Rural Land use Rights Transfer (trial)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the opinions on guiding the orderly transfer of rural land use right and developing agricultural moderate scale operation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4)

Some opinions on the transfer management of land use right of peasant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

Regulations on land supervision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土地监察条例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ansfer of land use rights in cities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construction acquisition land in Guizhou Province (trial)

贵州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试行)

Urgent notice of the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on serious settlement of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紧急通知

Notice of Guizho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dispute adjudication method of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Views on the allocation and use of land acquisition and compensation of peasants collectively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al contract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Comment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mployment training and social security work of the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6. 主要少数民族法律法规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10月1日施行)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ve work of nationality townships of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9月15日)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The 12th five-year plan of ethnic minority undertakings

《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

The 13th five-year plan 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ethnic minority areas and ethnic minorities

“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国发〔2016〕79号)

Development plan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in Guizhou Province (2011-2015)

《贵州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

The work pla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in minority villages in Guizhou province of 2017

《贵州省2017年少数民族贫困村脱贫攻坚工作方案》

The opinions of Guizhou ethnic religious committee on strengthening the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work of ethnic minorities

《贵州省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the project management of minority development funds in Guizhou province (trial)

《贵州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Regulations on protection of minority rights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Views on helping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ethnic and ethnic communities

《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Summary of the utilization of funds for minority development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

The 13th five-year plan for ethnic minorities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三五”规划》

 

7. 主要公众咨询和申诉法律法规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rdinance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ssuing the key points of 2016 government affairs public work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the petition Ordinance

信访条例

View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further mobilizing social forc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developme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

Com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further perfecting the support system for needy persons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for Rural Handicapped (2011-2020)

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View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projects in education

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3〕86号)

Women's development Plan in Guizhou Province (2011-2020)

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Children's development plan in Guizhou Province (2011-2020)

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Opin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genious daughter-in-law's employment project and the action of promoting the poverty alleviation of the heroine

关于实施巧媳妇创业就业工程,推动巾帼脱贫攻坚行动的意见

Agricultural and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nning during 13th Five-year period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ansfer of employment poverty alleviation in Guizhou Province in 2016

贵州省2016年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

The 13th Five-year Plan of education poverty alleviation in Guizhou Province (2016)

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

Implementation comments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infrastructure, improving the appearance of village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 in Guizhou Province in 2008

贵州省2008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project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8. 主要扶贫法律法规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djusting the leading group of poverty alleviation develop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3〕63号)

Opinions on the effective linking of the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 and the poverty alleviation development policy to enlarge the pilot work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31号)

13th Five-Year Pla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in China

“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国发〔2016〕64号)

The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win the fight against poverty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View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uppor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grated use of financial agriculture funds in impoverished counties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

The13th Five-year Pla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

The 13th Five-year Pla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in Lushi County

卢氏县“十三五”扶贫攻坚规划

The 13th Five-year Pla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in Fanxian County

范县“十三五”扶贫攻坚规划

The 13th Five-year Pla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in Ningling County

宁陵县“十三五”扶贫攻坚规划

Implementing measures 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use of financial agriculture funds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

the method of accurate recognition and manageme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 objects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及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evalua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poverty alleviation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verty exit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s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附录2:咨询研讨会摘要

 

引言

1. 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ESSA)正式咨询会于20181126-27日分别在贵州省贵阳市和修文县召开。

 

2. 多方利益相关者咨询活动的目的是:(1)介绍拟开展的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的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方法;(2)介绍评价结果和建议;(3)征求各方对环境和社会体系评价主要结果和建议的反馈意见。

 

3. 会议日程包括:(1)世行工作团队介绍本项目的基本理念,包括拟议的项目筹资方案,涵盖的范围及专题领域;(2)介绍本项目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采用的方法、主要原则和要求;(3)介绍对社会管理体系的评价;(4)介绍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评价;(5)讨论与反馈。

 

4. 在召开公众咨询会之前,提前将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报告中文稿发给拟参会人员,并于20181122日在贵州省民政厅网站对报告全文进行了公开。

 

5. 两地咨询会的参会人员包括老年人代表、女性代表、当地社区居民代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如贵州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省级单位,以及贵阳市和修文县两地的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妇联等。公众咨询会期间各方代表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部分与会人员为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提供了更为详细或最新的资料。世行工作团队根据需要向参会人员提供了反馈意见。

 

咨询会主要意见概要

6. 咨询会中,参会人员均表示非常支持拟议项目。参会人员一致认为,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价报告质量较高,全面审查并分析了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关键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与实际情况相符。报告对机构组织安排及能力和绩效进行了客观的评估,给出的建议大多切实可行。

 

7. 参会人员对环境与社会评价报告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世行ESSA工作小组就这些建议进行了广泛讨论,部分建议予以采纳。

 

2.1 咨询会主要建议/问题及答复概要

序号

建议/问题

ESSA工作小组的答复

ESSA修订

1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相关政府部门需积极进行环境与社会管理。

谢谢


2

省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省民政厅与省卫生健康委召开了联席会议,加强了两个部门之间的协作。

谢谢。ESSA发现医疗设施和养老设施的审批分别由这两个部门负责,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信息共享。

经解释,该工作人员同意这一结论。

3

省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基本同意ESSA的调查结果及排除标准,但没有必要对二级和三级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医养实体结合,可以对一级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结合。

谢谢


4

省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医疗废物管理不当是因为体系本身有问题还是体系绩效不佳?

体系本身非常全面,但体系绩效还需改进。


5

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需对病床数不足200张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环境评价。

谢谢,ESSA中已提及这一点。


6

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位于保护区内的医疗服务机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似乎没有必要再建立筛查机制。

筛查机制旨在实施ESSA确定的排除标准,不仅仅针对保护区,也包括医疗服务机构的规模。


7

省自然资源厅工作人员:许多养老机构位于风景区内,建议将林业局加入到筛查机制执行机构中。林业局目前隶属自然资源部

谢谢,非常有益的建议。

将林业局加入到筛查机制执行机构中。

8

省民政厅工作人员赞同省自然资源厅所提建议。



9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ESSA报告内容丰富详细,但对贷款基金的管理感到担忧。

谢谢,你的担忧将转告受托责任管理团队。


10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大力支持该项目。

谢谢


11

修文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建议不必过多关注服务机构是否位于保护区内,如果该体系能够处理这一问题,服务机构完全可以建于保护区内。

项目政策要求排除高风险活动。如果服务机构拟建于保护区内,就应被视为高风险活动。


12

修文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在中国,医养结合型机构目前还没有正式类别,我们应该考虑如何在提供养老服务时更好地利用医疗资源。

谢谢,这条建议将转告世界银行技术团队。


13

修文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在风景区内建设养老机构的计划。当前的重点是农村地区,正在对养老机构进行升级改造,并试行从这些机构购买服务。现在的问题是养老机构的改造升级标准。ESSA报告所提建议可以在修文县实施。

谢谢


14

修文县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总体环境风险较低。修文县正致力于加强医疗废物的封装,审查医疗服务机构的内部感染管理绩效。修文县的医疗服务机构大多为一级医疗服务机构,风险较低。

谢谢


15

修文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坚决支持ESSA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谢谢


16

省自然资源厅工作人员赞同ESSA的结论,贵州省已建立了土地征用制度,省厅负责审批所有新建工程的土地征用,需要勘测土地区域、确定土地所有权、进行适当补偿并重新安置。具体实施由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谢谢,已记录。


17

贵阳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也强调新建工程的土地征用必须严格遵循土地征用程序,包括养老设施。贵阳市正在试行土地征用网上申请。所有相关资料均可在线访问,而不用去执行机构调取,加强了对土地征用的监控

越来越多的资料可以在线访问,这一做法有助于项目区县加强对需要征用土地的活动进行定期监测。


18

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指出,不仅各项建设需征求少数民族社区的意见,民族社区还可以获得额外资源,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于黔南和黔西南少数民族人口较多,这两个项目地市将获得较多的资源。发展资金可用于建设地方社会经济,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民族宗教事务局将与当地少数民族共同努力,促进该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已记录,部分内容ESSA中已提及。

 


19

修文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也表示已建立健全的政策和程序,监管土地征用申请和实施,保障受影响人群的权益。乡政府可以征用土地并进行补偿。该工作人员赞同加强对土地征用的监管,对执行过程给予必要的支持。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筛选问题,建议让当地国土资源局参与进来,以避免产生重大影响,如占用过多农田或造成大规模搬迁安置。

谢谢你认可目前的土地征用现状。国土资源局参与项目筛选的建议非常有益,ESSA将做相应调整。

将国土资源局加入到项目筛选机制中。

20

修文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ESSA内容全面丰富,不多做具体评价。该工作人员指出,现有的公办养老机构大多人员不足,护理人员(多为女性)缺乏专业的护理技能。护理人员的能力培训缺口很大,培训最好在养老机构内进行。

建议将转给世界银行技术团队。


21

修文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指出,修文县汉族人口占大多数,另有多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族人口享有同等的养老服务权益。民族宗教事务局将支持民政局推进项目的实施,满足少数民族老年人口的特殊需求。

谢谢,已记录。


22

修文县中心敬老院和洒坪敬老院工作人员没有对ESSA作出任何评价。他们支持该项目,希望能扩大服务范围,使更多的老年人受益。在今后的项目实施工作中,他们将关注养老服务清单的设计、最有需要的人群、优质养老服务的提供等。他们相信,项目开展的有针对性培训将提升现有护理人员的服务能力。

建议将转给世界银行技术团队。


23

修文县龙岗社区代表:该社区已建成2家日间照料中心,将很快开始运营,但目前缺少有经验的护理人员和日常运转资金。他们希望该项目的实施能够解决这两个问题,提高现有养老机构和服务的质量。

谢谢,已记录。


24

修文县珍珠河社区代表指出,虽然急需养老服务,但他们社区目前还没有养老服务设施。希望该项目能够改善这种状况。在项目实施期间,当地社区将在利益相关方参与和申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SSA 修订时将补充此信息。


 

后续工作

世行根据公众咨询的反馈和意见对环境和社会体系评价报告进行了修订,评价报告终稿将在世界银行的官方网站及贵州省民政局网站上进行公开。

 

世行ESSA咨询工作小组

王永立 环境工程师

尚凯 社会发展专家

朱幼宣 社会发展专家、顾问

附录3机构责任与义务以及信息要求 

 

医疗服务机构的环境、健康和安全(环境、健康和安全)

机构

业绩证明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文件/信息

医疗固体废弃物和医疗废水

Ÿ 在医疗废物管理的整个周期内,省级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控制传染性疾病

Ÿ 在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整个周期内,包括环境评价的审核和批准环节,环保局负责监督和控制环境污染;

Ÿ 医疗服务机构独自负责管理本机构内与医疗废物有关的环境、健康和安全问题。通常医院传染病控制科在技术上对上述问题进行日常管理。

Ÿ 医疗服务机构准备的环境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几点:医疗废物影响评价以及相应的缓解措施(关键点),制度安排,训练计划和监督计划;

Ÿ 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固体废弃物处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环保局批准环境评价的前提条件 

Ÿ 在运营之前,医疗服务机构准备环境设施审查和验收报告,提交给环保局审批;

Ÿ 由卫生局或者环保局定期进行现场监理记录,记录医疗服务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体系的绩效。 

对社区的辐射

Ÿ 如果涉及到购买放射性设备或者进行放射治疗,在发放准许经营放射性设备或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证书之前,在放射性设备的整个周期内,环保局负责监督和控制辐射污染,要求医疗服务机构准备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给环保局审批。

Ÿ 医疗服务机构负责准备并且提交辐射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保在设计和建设与放射性设备和同位素相关的结构/建筑中,采取所有相关的技术参数和标准。

Ÿ 医疗服务机构准备环境评价文件,环保局审查/批准;

Ÿ 环保局发放放射性诊断和放射性治疗许可证;

Ÿ 环保局审批放射保护设施的审核和验收报告;

Ÿ 环保局定期进行现场监理记录,记录医疗服务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体系的绩效。

 

与医疗废弃物和辐射有关的职业卫生和安全

Ÿ 卫生局负责监督和控制医疗服务机构内部的传染性疾病;

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控制工业企业内传染性疾病;

Ÿ 医疗服务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职业卫生和安全保护体系,包括培训、监督和提供保护装备。

Ÿ 医疗服务机构准备职业卫生与安全预评估报告,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医疗固体废物的运输和处置 

Ÿ 在运输和处置医疗固体废弃物的整个周期中, 省卫生厅负责监督和管理传染性疾病;

Ÿ 在整个周期内,省环保厅负责环境污染监督和管理,包括废气、粉煤灰、废水、残留物;

Ÿ 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所有人/经营者和运输队伍负责妥善经营设施,确保环保达标,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

Ÿ 处置和运输项目的赞助人准备环境评价文件,环保局审核和批准;

Ÿ 环境安全评价报告是一份自由立场文件,由项目赞助人准备,环保局审批;

Ÿ 在操作处理设施之前,项目赞助人准备环境审查和验收报告,环保局审核;

Ÿ 在线监督污水数据并提交环保局;

Ÿ 处置机构准备废气二恶英监督报告,环保局每年审核一次; 

Ÿ 环保局定期进行处置机构环境绩效监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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