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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策】贵州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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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精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助老美德,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体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居家养老的主体作用、公办养老的兜底作用、社会(公益)养老与市场养老的积极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居家养老、公办养老、社会(公益)养老、市场养老活力,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构建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居家养老是根本。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子女与父母同住,成年子女在家、就近赡养扶助父母,让千千万万个老年人享受子女的孝心、家庭的温馨。

  (二)坚持政府兜底保基本。对“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半失能、失能、失独、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赡养缺失困境老年人,由政府提供低偿供养、护理服务。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三)坚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现代化。发挥居家养老主体作用,构建孝老爱幼、和谐、幸福美好家庭;发挥公办养老兜底作用,推进福利院、敬老院、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开展面向困难老年人的兜底服务、面向老年人普惠型福利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公益养老作用,支持老年协会、志愿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各类公益养老机构依托社区开展为老服务、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发展社会(公益)养老服务。发挥市场组织(自然人、法人)养老服务作用,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发展市场养老服务。强化信息技术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居家养老、公办养老、社会组织养老、市场组织养老服务现代化。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兜底保障有力、社会(公益)服务充分、市场服务发达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政策建立健全,“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兜底保障能力增强、水平提高,全面建立低收入家庭失能与半失能老人、失独老人、高龄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赡养缺乏困境老人由政府提供低偿供养、护理服务,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实现县县有福利院、光荣院,镇(乡)有敬老院;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州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至40张。城镇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实现无障碍改造。县县有居家呼叫和应急救援信息服务。依托良好交通、区位、生态、气候、特色等优势,引进、培育和支持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业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养老服务业品牌,建设一批国内有影响、省内知名的避暑型、休闲型、康复型等多种类型的养老服务基地和目的地。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敬老、养老、助老的氛围浓厚。

 

  四、重点任务

 

  (一)抓好规划编制、强化规划引领。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建设为老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依托交通、区位、生态等优势,结合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兴办养老机构、建设养老设施指南,规划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规划建设一批避暑型、休闲型、康复型等度假养老服务基地。

  (二)建好养老、为老服务设施。健全完善城乡养老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18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2015年起,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社区、街道等老年人活动场所无障碍环境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在确保满足各自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础设施整合建设,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按照“实现县县有福利院、光荣院,镇(乡)有敬老院;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的要求,加快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设施,对闲置办公设施、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医院、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活动中心、旅馆、招待所、乡村旅游点、农家乐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三)建设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组织)为支撑的区域养老服务体系。

  1.发展居家养老。弘扬“孝老、敬老、助老”传统美德,鼓励、教育、引导子女有强烈的家庭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对父母尽义务、尽孝道,尊敬、关爱、赡养老人和为父母长辈养老送终等,做孝老爱亲好子女、孝子孝女。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公职人员招录、公积金贷款、公租房与廉租房分配等政策,向子女与父母同住、子女赡养父母、老人在家庭养老倾斜,激发全社会形成尊重孝道、崇尚孝道良好风尚,营造孝老敬老助老良好社会风气。

  2.依托社区,建设养老设施,培育发展企业、机构、组织在社区开展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良好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等社区养老设施。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通过爱心门铃、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形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为老服务。引进、培育企业、机构、组织在村(社区)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日间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家政、物业等为老服务。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区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按“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

  (四)建设政府兜底、社会(公益)支撑、市场支持的养老服务体系。

  1.政府兜底,保障基本养老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加快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发挥政府投资养老服务的托底保障作用,将政府兴办的养老设施建设列入州、县两级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加快福利院、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养老设施建设,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切实做好对特困老人供养服务,对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务。

  2.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建立社会(公益)组织(机构)开展助老安居、助老救助、助老复明、助老医疗、助老旅游等养老及为老服务,动员、组织和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大中小学学生等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引导支持老年人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制定出台政府购买为老服务政策,支持老年协会、为老服务志愿组织等公益组织、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供餐、日间照料、护理、文体娱乐、培训等为老服务项目,开展为老服务。

  3.积极发展市场养老服务。完善支持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区位、交通、生态、气候、旅游等优势发展市场养老服务。支持、鼓励市场主体(企业或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或规模化、连锁化、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机构,支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展为老服务。扶持养老服务中小企业、龙头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产品,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州独资或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发展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建设优质养老机构品牌。

  (五)建设城乡统筹的养老服务体系。支持将有条件的乡(镇)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善设施条件、增强护理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加快农村敬老院、幸福院建设,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在保障“五保”老人供养的同时,开展对高龄、空巢和失能老人生活、医疗、护理等方面服务。建立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公共设施资源,配备必需的办公及文化娱乐和健身设施,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

  (六)推进医养结合为老服务。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开展面向老年人的诊治服务;支持医疗机构设置为老服务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开展上门诊治、健康体检、保健咨询、陪护照料等为老服务。尚未达到设置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采取与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设立小型门诊、派驻医护人员等方式,使老年人享受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养老服务科学化水平。建立老年人赡养状况评估制度,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服务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安全卫生等相关标准。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通过标准、制度、规范的制定、执行与第三方认证,提升养老服务科学化水平

  (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现代化水平。推广远程健康监测,建立城乡老年人数字化健康档案。积极探索和扶持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启用公益服务电话“12345”、“12349”,构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五、主要支撑政策

 

  (一)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设施、开展养老服务。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由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州、县两级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并逐步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并由州、县两级额外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等政府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补助经费应予转入。社会力量可采取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管理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二)落实投融资扶持政策。支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养老服务业专项信贷政策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建设各类养老设施、开展养老服务。鼓励老年人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数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出贷款展期要求且符合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放宽信贷条件、给予利率优惠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支持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将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通过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100张、300张和5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市、区)和州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对州政府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鼓励社会力量改造闲置医院、厂房、学校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业。其中,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五年内不增收土地收益差价(年租金),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评估同意后,按评估结果补缴土地收益差价(年租金);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评估同意后,可用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并按评估结果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用于扶助养老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缴纳所得税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机构的,自首次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起可按规定免收证照类、登记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宽带一次性连接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好国家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中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方式收取。

  (五)落实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支持驻黔南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国家关于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加入养老服务业,并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机构新进从事养老护理的员工必须取得持有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已入职的需在三年内取得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养老机构要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护理员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培训补贴。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并逐年增加培训经费投入。到2017年,全州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培训率达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0%。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除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资人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仍有收支结余,通过第三方审计后,可由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和年度奖励。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举办人累计出资增值部分的10%。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计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养老机构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切实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大政府财政预算投入,将本级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赡养老年人状况评估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出台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贴息贷款等政策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二)强化行业服务责任。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业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完善行业标准、规范,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发展改革、民政、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老年人口发展形势、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各县(市)和州直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细化方案。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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