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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策】解读《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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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家有关养老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截止2019年底,全省共有养老机构1825个,养老床位总数38.6万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中有关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等要求,我省分别于2017年、2018年先行开展了两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评出三星及以上养老机构共82家。为统一全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发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将养老机构划分为五个等级。20191231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要求“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并明确“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20204月,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供地方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时参考使用。20205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通知,确定包括我省在内的14个省市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先行先试。为做好我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必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评定对象范围、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等级评定的程序和要求、回避复核与复评、评定等级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34条。

  ()关于总则。主要明确了省民政厅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推进、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实施全省养老机构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工作,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及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养老机构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工作。

  ()关于评定对象范围。评定对象为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列举了养老机构发生九类情形之一时,评定机构将不予评定。

  ()关于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规定评定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养老服务专家等组成。省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专家库由民政部养老服务专家库和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组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参评专家。评定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评审。明确了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及召开评定会议相关要求。

  ()关于等级评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程序,即民政部门下发通知,养老机构自评提交材料,民政部门初审参评资格并公示,评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定意见,评定委员会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民政部门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等。

  ()关于回避、复核与复评。规定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和程序,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提出复核的要求及相关程序,评定委员会每年开展抽查复评的要求等内容。

  ()关于评定等级管理。明确等级评定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对参评未通过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同一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规定等级评定证书有效期3年,前一次等级评定两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对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或者取得评定等级后,发现存在七类情形之一时,由民政部门作出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明确养老机构等级牌匾退回相关要求。

  ()关于监督管理。要求民政部门加强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规定了评定人员、评定机构人员和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评定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以及相关追责措施。

  ()关于附则。明确了20172018年已参加省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活动的养老机构申报参评的相关要求,规定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从相关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评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等。本办法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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