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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策】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3-24

洪府厅发〔2018〕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养老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简化或取消相关手续。养老机构开展连锁经营的,可在同一管辖行政区域内通过绿色通道集中办理登记注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发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十三五”期间,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积极培育品牌连锁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转变为企业。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有资质的老年教育培训机构参与“社区教育+养老”项目,简化老年教育机构准入程序,规范评估体系,在网络资源、课程设置上全方位服务老人。支持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市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外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人数、身体状况、护理级别等因素,同等享受地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清理、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将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已成立行政审批局的,由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未成立行政审批局的,分别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推动涉及养老服务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一口受理、一站办结。大力优化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办事流程,加快办理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遵循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中,经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区域布局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实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三)精简行政审批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先行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老院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养老院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改进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充分运用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养老投资项目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推进养老机构电子证照和服务系统建设,实现新增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存量纸质证照逐步电子化。在办事服务窗口、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网全面公开设立养老机构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清单,编制发布养老机构设立办事流程、服务目录、文书样本和政策指南,为投资者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对有意向进入养老服务市场的投资者,可出具项目筹建指导意见书,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对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五)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自主定价。各类养老机构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鼓励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补贴和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二、突出发展重点

 

  (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根据需求导向和财政承受能力,做好养老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储备、论证和推介工作,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按程序实施公建民营,其中新建和未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各地在确保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购买服务将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移交给社会力量托养。力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七)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小微型社区养老院、参与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举办或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鼓励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具备条件且长期闲置的厂房、医院、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按规定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竞争性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捐资建设农村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对农村留守、困难、空巢老年人提供关爱保护、心理疏导等服务。(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基本服务清单,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积极探索建立失能、失智和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家庭照护支持政策,引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精准供给。到2020年,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项目应分别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500米。大力推进街道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照料以及配餐、送餐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基层为老服务组织,立足社区,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助浴、助医、助洁、助购等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做好居家重点人群的养老服务,重点满足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鼓励养老机构开展社区延伸服务,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按照《关于印发<南昌市养老福利机构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洪民字〔2015〕49号)精神,对开展社区延伸服务的养老机构进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大力发展嵌入式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亲情化的有机结合。建立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评定制度,将评定的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收费、政府购买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考量因素。(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八)优先发展医养结合设施。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现有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型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临终关怀机构。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社区居家养老、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协同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入运营。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经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负责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托老所建立紧密的医养结合关系。与居家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健康管理、健康咨询等服务。医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方筹资,符合南昌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率先在收住失能老年人较多的民办(民营)养老机构试点,着力解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负责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九)推广应用智慧养老模式。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并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协同发展。鼓励企业研发老年人的智能化设备、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以及防跌倒、防走失等方面产品用品。支持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人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将信息化养老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进入。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构建全市统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利用已有的信息资源和网络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整合家政预约、社区服务、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和各类服务组织的多方联动机制,不断充实“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内涵。(负责部门: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十)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农村为老服务阵地建设,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提供经费、场地等服务条件。鼓励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成立为老服务组织,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加速推进城镇与农村之间养老服务资源和要素的流动,利用集体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养老互助中心,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发展,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延伸服务范围,积极拓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急、培训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大力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床位使用率,在保障特困对象供养的基础上,床位面向社会老人开放,不断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入住机构给予补贴。(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大力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按照市场化、品牌化、项目化方式,通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培育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和创新企业,全面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壮大、水平提升。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领域投资相关产业,开展产业合作。推动智慧健康养老发展,大力推进“旅游+养老”、“医疗+养老”、“信息化+养老”等社会领域行业间融合,积极促进养老领域产业与科技、医疗、文化旅游等其他领域产业融合,延长产业链,增强竞争力。推动以养老养生为主题,将老年住宅、养老院、护理院(医院)、老年学校等高度集合,建设满足老年人持续照料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推动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引导培育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三、增强保障能力

 

  (十二)落实土地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房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探索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保留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在经营困难时申请退出养老服务领域,并依法转让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房屋和设施设备等,用于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各地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养老项目供地办法,有效降低用地成本。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负责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加大财税支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县(区)、开发区(新区)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等因素,科学建立经费调整机制,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财政资金要优先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院、职业培训等养老服务短缺领域倾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细化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实现精准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向高龄、空巢、独居等重点老年人拓展。(负责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在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每张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公建民营的按核定床位每张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叠加安排建设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依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依据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发放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鼓励购买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采取发放养老服务券等方式,提高老年人养老消费支付能力。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负责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落实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经认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对小微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负责部门: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创新投融资服务。探索对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等无形资产为抵质押,对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地利用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养老产业引导基金,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开展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对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负责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强化人才支撑。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养老机构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型养老机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政府实施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项目。扶持培育一批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社会组织及具备管理经验的市场经纪人、职业经理人,搭建老年人、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做好养老服务供需衔接。(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壮大服务组织。重点引进、培育一批资本雄厚、运作良好、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养老机构,打造具有南昌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以及输出服务技术、品牌等形式,组建养老产业联盟。支持建立养老行业协会,引导养老服务行业内部加强资源整合和相互协作,制定符合市场和受众需求的行业标准,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基础较好的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协会)重点研制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融合、能力评估、教育培训等企业(团体)标准,并适时申报形成地方标准。加大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力度,定期对贯彻执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十七)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依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严防以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吸收资金等非法集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打击虐老欺老人身伤害案件和养老服务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及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正确的养老服务发展方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及改变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性质的活动。(负责部门:各级职能部门)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具体举措,注重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加快推进。南昌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协调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统筹推进、抓好落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各项工作。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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