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药监局、老龄办:
现将《江西省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江西省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巩固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成果,加快建立健全养老院服务质量管理和提升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32号)、《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以及《江西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发〔2017〕5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和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到2018年底,《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中,管理服务质量类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大幅提升,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养老院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在养老院得到普遍执行,养老院管理与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持续改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提升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各地要对2017年《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含经整治合格)的养老院,组织开展再评估,确保已整治问题不反弹。对2017年基础性指标整治后仍未合格的养老院,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一地一案”、“一院一策”的要求,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所有养老院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对无法有效整治、安全隐患严重的养老院,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基础上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加快推进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贯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服务制度与标准规范,适时开展贯彻执行情况自评,公布本地区符合《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名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和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推进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鼓励各地、各养老院根据本地、本院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针对辖区内养老院因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的普遍性服务质量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应制度,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的长效机制。
(三)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55号),切实精简行政审批手续,做好养老院设立许可工作。对符合安全管理标准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审验审批的养老院,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重大问题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对暂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养老院,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设立许可。取消养老院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四)着力提升医疗健康管理水平。推动养老院以兴办医疗机构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确保95%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县级以上福利院和有条件的区域性农村中心敬老院失能老年人护理设施建设、改造,配备专业护理人员,增强服务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能力。
(五)继续实施管理服务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建立省、市、县民政部门和养老院多级多层次培训体系。省民政厅举办养老院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培养一批养老服务骨干人才,增强其责任意识与专业能力。各设区市和直管试点县(市)民政部门要用足用好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民政系统社会服务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项目资金,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院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院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养老院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
(六)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各地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的通知》(民函〔2017〕56号),督促指导养老院定期更新数据,及时更新安全管理相关信息;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要指导新成立的养老院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及时审核所辖区域养老院填报的信息;设区市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信息质量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加强养老院信息化建设,鼓励养老院按照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有关要求公开服务信息,建立和实施养老院基本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制度。
(七)全面开展抓点示范活动。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情况纳入“敬老文明号”创建指标。启动“树敬老孝老新风、扬居家养老特色、创志愿服务品牌”综合示范创建活动。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媒介等平台,加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参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开展走进养老乐园,寻找优秀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活动,不断深入挖掘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典型案例和鲜活经验;将有关激励扶持政策与工作成效挂钩,促进专项行动与媒体、公众、养老院从业人员互动,营造有利于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良好氛围。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请及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三、实施步骤
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应于4月底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专项行动2018年度实施计划;4月25日前梳理汇总2017年基础性指标整治后不合格养老院的问题清单,通报相关部门,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底前,各地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目标任务,推进相关工作,并完成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更新抽查;省民政厅审核系统数据并予以通报。
(三)督查总结阶段。11月上旬前,省、市两级完成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情况督查和相关专项督查;11月中旬前,各地将专项行动年度总结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报送省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发挥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关于做好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57号)分工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作用,广泛开展养老院互评互学活动,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二)加大资金支持。统筹中央福彩公益金、省级福彩公益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用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优先支持养老院护理、消防设施改造提升和养老护理员培训,对积极开展专项行动的地区予以重点倾斜。各地要综合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保障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三)抓好督促落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对行动积极、效果明显的养老院给予表扬激励,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导致严重事故的养老院通报批评。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评估和督查工作,并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2018年民政工作综合评估。省卫生计生委将继续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专项检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省质监局将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监测,纳入质量工作考核体系,发挥考核对质量提升的促进作用。
附件: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报告(范例)
附件 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报告(范例)
一、组织实施情况
包括:部署落实情况(组织动员、领导批示)、制度制订或出台情况、培训情况(培训对象、培训人数)、资金投入情况、抽查检查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对比2017年底整改情况)等。
二、专项行动成效
包括:整治达标或效果明显的养老院数量(主要是对未许可机构的处置、挂帐问题的整改、安全制度和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化工作(各类标准、规范、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更新情况、农村养老院改造情况、创新政策措施、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养老院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