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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策】关于湖南省引导扶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 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3-18

关于湖南省引导扶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

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

(湘民发〔2015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引导扶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到2020年,全省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350所,新增养老机构床位10万张以上。各县(市、区)按老年人口规模,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床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每年新增200张以上;810万人的,每年新增150张以上;68万人的,每年新增100张以上;6万人以下的,每年新增80张以上。到2020年,全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三)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为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同时,简化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

(四)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依托闲置的学校、村部等场所,通过改造修缮、添置设备、拓展内容,开展村级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

二、完善扶持政策  

(一)有力保障土地供应

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切实落实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以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二)切实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建立运营补贴制度。要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力度,从2015年起,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对经考核合格的养老机构,当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按每人每月100元左右的标准发放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要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办法,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经过注册或备案登记的城乡基层老年协会购买服务试点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特困老人等养老服务要求。

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在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合同聘用的有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按规定落实有关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三)积极支持融资信贷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通过信贷贴息、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多种途径,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允许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赡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投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在统一收费项目基础上,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

三、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快人才培育。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支持。利用政府公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加入到护工队伍。加强职业能力建设,组织养老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二)提高护理员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通过制定激励或奖励措施,提高取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技师、高级、中级、初级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待遇,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要依法为聘用的养老护理员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建立多领域人才联动机制。鼓励医师到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到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实习实训,并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给予实习实训补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民政、发改、财政、税务、住建、卫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规划、金融、国资、工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各级发改部门要将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管理运营补贴资金、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用地给予优先审批和安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公益性岗位补贴、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各级住建部门要落实好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规范养老服务行为。要定期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进行督促检查,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严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擅自改变养老机构性质,严禁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或变相融资进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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