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组织制订了《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67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医疗服务管理,切实保障慢性病患者医疗需求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1号)和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省复工复产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保障慢性病患者医疗服务需求,减少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和逗留时间,有效防控就诊配药过程中的感染风险。
二、进一步加强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切实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和安全
(一)长期处方适用范围。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生物制剂和抗菌药物(用于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二)开具长期处方资质条件。
1.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对患者所患疾病进行评估的能力水平和设备设施条件,保障患者长期用药的质量和安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径在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2.医师。开具长期处方的医师必须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且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三)长期处方管理。医师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确定处方量。长期处方的处方量原则上不超过12周。首次就诊开具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不得超过4周,再次就诊经接诊医师严格评估,可延长至12周以内。
三、切实规范长期处方药品管理,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权益
医疗机构要结合地方疾病谱,制订本单位针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慢性病用药范围,制定长期处方药目录。长期处方药目录原则上以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物、国家集中采购和谈判药品为主,构建慢性病上下用药衔接目录,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权益。
四、切实优化配药付费取药流程,加快推动审方配药和取药送药过程信息化和自动化[A1]
各医疗机构要优化慢性病患[A2]者就医配药付费流程,推动智慧药房建设,逐步实现审方配药和取药送药过程的自动化。患者凭具备开具长处方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具的长处方,可选择自行到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或选择药品配送上门等方式取药。鼓励医疗机构设置长期处方药品自动取药设备设施。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
五、切实加强合理用药教育,提高患者自我用药管理水平和用药安全性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慢性病患者的合理安全用药意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
医师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药师应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告知药品保存要求。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工作的督导指导力度。对该项工作组织或支持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