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卫计办函〔2018〕103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院: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贵州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8〕2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护理员管理,提高护理员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患者、护理员三方的合法权益,现对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界定护理员的工作内容
护理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患方聘用,为患者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从业人员。护理员的工作内容是为住院患者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和简单的基础护理,包括协助患者用餐、排泄、沐浴等。医疗机构要严格区分护士和护理员的护理内容,决不能由护理员承担护士工作职责(如口腔护理、卧床患者更换床单、轴线翻身、压疮护理、吸痰及气管切开护理、鼻饲饮食护理、各种引流袋护理等技术性护理)。
二、完善护理员从业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部门对护理员进行管理,规范护理员从业行为,制定完善护理员从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培训计划,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可由后勤管理部门或护理部牵头管理模式,护理部负责培训指导和质量监管。如医疗机构采取护理员劳务派遣模式,护理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医疗机构审核其资质后上岗。如医疗机构采取直接聘请模式,必须经医院正式培训结业后上岗。医疗机构对护理员要努力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护理员工作服装并与医护人员明显区分,统一制发佩戴护理员工作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个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编号等。
三、实行护理员考核制度
医疗机构和相关护理员管理机构要制定护理员工作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护理员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以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护理员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计入护理员考评档案,对考核评价优良的应优先聘用上岗,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改正,或不服从医院管理、职业道德差、乱收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取消护理员从业资格。
四、加强护理员聘用上岗的管理
护理员的聘用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提出,因护理员工作不当而引起的纠纷或意外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在有关聘用合同中明确。医疗机构在护理员上岗时,要核查其《健康体检证明》、个人工作档案建立情况和职业培训情况。医疗机构不得接受未进行健康体检、不符合有关健康标准及未建立工作档案、未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员工作。医疗机构要对护理员实施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医疗机构及其科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医疗安全及其防范措施,确保服务质量。
五、制定护理员收费标准
护理员劳务费应参照正规劳务派遣机构标准执行。各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护理员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备案公示价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陪护费收费标准。
六、实行护理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护理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及处于传染病活动期的人员,不得从事护理员工作。
七、建立护理员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的护理员按调配的服务病区进行统一公示,制成护理员信息一览表在病区醒目位置张贴,内容包括护理员照片、姓名、年龄、学历、护理员从业经历、职业特长、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等,以供患者及家属知情选择,实现“项目清晰、患者自选”的服务模式。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制定《护理员岗位职责》《护理员服务公约》和《护理员行为规范》,并将公约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