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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策】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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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我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化养老服务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突出抓好政府兜底保障型养老、社区居家养老、社会化中高端养老三大板块,着力构建贵州养老服务产业投融资、贵州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互联网+智慧养老”综合信息服务管理三大平台,努力把我省打造成为全国养老基地、世界关注的养老市场。到2020年,实现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放宽外资准入,按照国家规定,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黔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精简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打破部门界限,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报建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项目审核或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四个阶段。精简评估审查环节,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简化审批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精简消防审验手续,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推进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转制为企业的,执行当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四)优化市场环境。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养老机构自主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着力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五)抓好政府兜底保障型养老服务。大力实施发展农村养老助推脱贫攻坚行动,推进农村养老阵地建设,合理布局保障性养老机构,支持将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每县至少打造一所具备照料护理失能半失能老人条件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发展壮大农村养老助老服务队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留守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新建特困供养机构投入使用情况,对规模小、距离远、分布散的特困供养机构实施资源整合。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对已建成投用或在建的特困供养机构,按照《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加快完善配套设施、补齐功能短板;对拟规划建设的要加强规划布局,同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加快推进特困供养机构法人登记全覆盖,健全管理制度,增强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能力。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1∶3、1∶6、1∶10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置护理人员。

  (六)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结合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对接供求信息,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和扶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政策扶持、以奖代补等形式,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扩大服务覆盖面。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引导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七)大力发展社会化中高端养老服务。打造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产业,抓好省内大中城市、旅游区养老服务业布局,充分发挥我省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民族医药资源等优势,把医疗、气候、生态、康复、休闲等多种元素融入养老服务业,建设一批集休闲旅游、度假养生、康体养老于一体的综合养老项目,大力开发怡养、旅养、康养、护养等养老服务产品,构建“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养老服务新模式。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推动养老产业成为助推脱贫攻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八)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鼓励各地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鼓励社会力量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残疾等老年人的关爱保护,提供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九)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住房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

 

  (十)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创新。依托我省大数据优势,创新养老服务方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推行“互联网+养老”,依托现有互联网基础设施,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线上线下等老年需求服务项目,发展智慧养老社区,推动养老机构智能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实现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持和推广在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嵌入“健康小屋”,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检查、指导和管理以及康复护理等健康养老服务。

  (十二)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鼓励企业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服装饰品、营养膳食和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和智能科技产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养老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支持建设老年产品用品资本投入、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示体验、销售适配的完整产业链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中心、专卖店(柜)、连锁店、互联网销售平台,提高老年产品用品的能见度。

  (十三)发展适老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优化养老服务区域金融网点布局,提高养老社区老年公寓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试点,大力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五、增强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十四)强化统筹安排。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服务资源,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十五)强化用地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列入市(州)、县(市、区、特区)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十六)强化人才培养。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向社区托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适当倾斜。将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培养纳入“雁归兴贵”行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民政部门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十七)强化资金保障。鼓励建立养老产业发展相关基金,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提高政策精准度。转变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相关税费优惠和彩票公益金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养老企业开展应收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通过发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

 

  六、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责任,抓好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等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在养老机构运用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九)加强行业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民政、质检等部门要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规范化发展。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分析和政策宣传、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报道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具体贯彻落实办法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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