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台】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近日,湖北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9部门印发《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18〕11号),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着力解决湖北省农村留守老年人面临的现实问题。
【政策内容】
首先,明确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晚年幸福生活为落脚点,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络人和定期探访制度,推广互助和为老志愿服务活动,使农村留守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和更好关爱服务。
其次,确定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农村留守老年人中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子女或受委托监护人要依法尽责,为农村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老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基层主导。把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公安、司法、老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
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建立社会化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坚持突出重点。加强资源统筹,以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强化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第三,确立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省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第四,制定主要任务
——摸清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
乡镇、村(社区)要在2016年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及时更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及监护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要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
——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一是落实赡养义务人主体责任。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有能力的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基础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
三是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优先在基层老年协会工作开展较好的行政村安排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项目,支持将建好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委托给老年协会管理、运行,并重点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鼓励各地将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四是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广泛开展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志愿服务,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社会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电商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关爱留守老年人。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
以县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专人通过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护理服务。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
第五,采取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明确了民政、公安、司法、老龄等部门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矛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部门合力。
——提升保障能力。加强乡镇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向有需求的农村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开展代养服务。推进农村互助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日间照料服务或开展互助式养老。充分发挥农村农村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学校、党员活动室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支持作用。地方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集体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扬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开展健康生活知识教育,引导农村留守老年人保持身心健康。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湖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督促落实赡养义务。加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形成互帮互助、助老爱老的良好风尚,营造全社会正确对待、积极接纳、关心关爱留守老年人的友好环境。
——加强督促检查。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在维护留守老年人权益中的基本职责,适时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通报情况,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服务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
【政策亮点】
之一:明确责任分工
明确了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基本职责,强化了民政、公安、司法、老龄等有关部门基于职责范围的监督指导责任,厘清了家庭、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社会力量的具体责任分工,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政府支持、突出重点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
之二:坚持突出重点
以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更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要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协商至少留下1名子女在家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农村老年协会要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人的互助关爱活动。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
之三:强化救助保护
各类组织和个人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紧急处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