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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策】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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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办发〔201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引导促进新消费,培育发展养老大健康产业,进一步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件和准入门槛。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负责)。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老年人专业医养护理服务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负责)。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开展连锁经营的,可在同一管辖行政区域内通过绿色通道集中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负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民政局负责)。

  (二)优化项目报建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审批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等负责)。实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不再对区域内的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精简行政审批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改进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含)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市公安局负责)。

  (四)提升服务监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运用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养老投资项目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市发改委、市直有关单位负责)。申请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市民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公办养老机构对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失独、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除以上对象之外的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服务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改进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在与社会运营方的经营协议中要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调整等事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北)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人行、市民政局等负责)

 

  二、突出发展重点

 

  (五)推进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根据需求导向和财政承受能力,做好养老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储备、论证和推介工作。政府投资建设或购置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均可按程序实施公建民营,其中新建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各地在确保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购买服务将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移交给社会力量托养。力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4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小微型社区养老院、参与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举办或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各级政府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具备条件且长期闲置的厂房、医院、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按规定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竞争性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各地统筹资金或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对农村留守、困难、空巢老年人提供关爱保护、心理疏导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优先推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以签约合作的形式,优先与已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确定医疗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支持现有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人社、财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问题。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经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推广应用智慧养老模式。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并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同发展,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支持社区、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智慧平台、APP应用、微信公众号等,发展老年人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各地应将信息化养老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鼓励开发多功能瘫痪护理病床、医疗床等老年人家用护理设备,智能电动轮椅、智能拐杖、智能助听器等老年人辅助器具。鼓励、支持举办老年用品展销会,开办养老论坛,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着力打造特色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吸引养老服务业知名企业入驻,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产业示范区。(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老龄办、市民政局等负责)

  (十)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人行、市政府金融办、市老龄办、市民政局负责)

 

  三、增强保障能力

 

  (十一)落实土地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用地布局,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扩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新增养老服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严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开发房地产。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逐步将补贴重点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切实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要求,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创新投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对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负责)

  (十四)强化人才支撑。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人员给予培训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政府实施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项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壮大服务组织。重点引进、培育一批资本雄厚、运作良好、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养老机构,打造“香城泉都,养生福地”养老服务品牌。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以及输出服务技术、品牌等形式,组建养老产业联盟。支持建立养老行业协会,引导养老服务行业内部加强资源整合和相互协作,制定符合市场和受众需求的标准,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监管引导

 

  (十六)加强服务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养老机构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主动公开违法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养老服务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北)、“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负责)

  (十八)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加快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负责)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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