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民发〔2022〕3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推进养老事业加快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科学合理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县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围绕建设“县区综合性护理型养老机构—街道嵌入式护理型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县级中心敬老院—乡镇区域性养老院—村级农村幸福院”的城乡养老设施网络,在2022年底前制定发布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确保到2025年,街道(乡镇)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60%,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互补,“15分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建立。新建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
专项规划要结合本地区老龄人口年龄结构、能力状况(失能半失能、失智、健康老人占比等)、空间分布等情况,科学测算辖区内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数量。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对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底线管控,通过约束性规划指标明确配置标准。
(二)统筹养老设施规划布局。各城市(县城)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要求;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
(三)切实加强规划衔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充分衔接国家和省规划指标,落实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要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布局,明确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和配建标准,合理确定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时序安排。批复后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施。专项规划中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指标和内容应纳入城市更新规划统一实施。
(四)切实落实“15分钟养老服务圈”要求。推动构建城市地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700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配建在便于老年人活动的地段,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含三层)以下,不应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室内、半地下室、中间夹层,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或邻近设置。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占地面积较小的已建居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邻近设置集中配建;鼓励将配建指标进行适度集中,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和服务用房状况,将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升级打造为具备日间照料、助餐配餐、短期托养、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街道嵌入式护理型养老机构,避免出现配建设施小、散、远,无法满足使用管理需要。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一)建立健全“四同步”工作机制,做好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
各地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和运营管理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居住区按要求同步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切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1.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审核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计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2.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机制。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机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出让条件中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将其委托给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二)多措并举,补齐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缺口
1.全面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发改部门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老城区、已建居住区配套情况,准确掌握无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设施用房未达到配建要求的情况,2025年前完成2014年至2021年建设居住区的整改。
各市(县)要深入贯彻落实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精神,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时将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纳入规划,结合城镇“四改”,重点在城镇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居住社区补短板行动中,统筹推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补建、购置、转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完善2014年以前建设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省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装修、设备配套进行适当支持。
2.盘活既有公共房屋和设施。民政、住建、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下,整合辖区内可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套公共用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以及辖区内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等资源,调整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改造利用。清理整合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经业主共同决策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将开发企业自持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用房,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优化户均面积、小区车位配比等指标,相关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上述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转让需办理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等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处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三)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营
新建城区和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建设单位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民政部门采取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综合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机构、街道嵌入式护理型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构建“机构带站”模式,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站品牌化、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支持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运营社区养老服务站。对暂时缺乏盈利点、市场主体不愿意运营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地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证服务设施正常运转。
三、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发改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按照《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要求,将新建居住区达标配建、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补短板等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督查督办考核内容。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加强协作配合。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新区、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的组织管理、监督问责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牵头清查老城区、已建居住区配套建设情况,摸清底数,为下步补短板提供依据。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按季度将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覆盖率、底数及最新养老设施覆盖率等数据提供给当地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补短板行动中,统筹推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协调工作。配合民政部门清查老城区、已建居住区配套建设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在编国土空间规划与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衔接,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布局要求和配建标准,纳入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并纳入居住区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在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阶段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按季度将新审批居住区、单独审批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情况提供给当地住建部门。
发改部门要配合做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布局,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三)强化工作调度。各县(市、区)要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列出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倒排工期打表推进。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发改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会商研究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2022年6月底前完成清查工作,各市(州)负责将各县(市、区)清查情况(需县级人民政府盖章确认)汇总后(附件2)于2022年7月10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民政部门5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将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附件3)报送省民政厅。
各市(州)从2022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季度数据汇总(附件1、2)报送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联合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及新建居住区配套达标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州)进行约谈。
(四)强化督促指导。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住建、自然资源、发改部门建立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全面开展督导检查,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坚决督促整治到位。市(州)民政部门会同市(州)住建、自然资源、发改部门适时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运营情况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20%,并于当年10月底将检查报告报送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开展1次督导检查。对连续两年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县(市、区),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并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附件:1.市(县)2022年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统计表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
(联系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宋迪刚,联系电话:0851-8683972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尹燕,联系电话:0851-85360885;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吴磊,联系电话:0851-86812057;
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冯普,联系电话:0851-8528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