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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策】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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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指导意见》是出于什么考虑?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由于养老服务业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一些民办养老机构初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有的养老机构通过销售“会员卡”,收取会员费等形式来缓解资金压力,还有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养老服务”的旗号,以返本付息或许以高额回报等形式,欺骗诱导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办理大额“会员卡”“预付卡”“贵宾卡”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为规范养老机构销售“会员卡”等行为,2019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明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2020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明确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根据《指导意见》,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养老机构不可以实行会员制?

  《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首先要符合四个条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投入运营。

  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同时还要遵守七项规定:(1)不得承诺返本付息或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会员费;(2)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3)“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4)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5)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6)“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7)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以下养老机构不可以实行会员制: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指导意见》出台前已收取了会员费的如何处理?

  《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经收取了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会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二是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四、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预收养老服务费有哪些规定?

  《指导意见》对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养老服务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要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应当专款专用。

  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

 

  五、对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一是实行备案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由民政部门将备案信息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

  二是设立存管账户。养老机构收取的会员费必须全部缴入存管账户,并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养老机构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存管银行要定期提供存管账户资金对账单,并加强对资金的监测预警。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加强资金监测。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辖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等按照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指导做好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和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监测。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五是畅通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等行为,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通过961555举报热线或者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者的守法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规范服务。要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预付费注意事项,提示相关风险。老年人及其家属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缴纳预付费等,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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