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
(试行)
一、事项名称
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
二、办理依据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养老机构备案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四)企业登记注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赣政办发〔2017〕67号)等
三、受理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设置符合当地现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相关文件要求;
2.设置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且真实有效;
3.设置人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无需提交);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1.内设医疗机构应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疗机构设置符合当地现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规定;
3.设置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且真实有效;
4.设置人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6T807-2014)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注册资金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六)企业登记注册
公司、非公司企业须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件国市监注〔2019〕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登记材料。
四、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含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附平面图、用房用地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医疗用房产权证明、用途证明);
4.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提供);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养老机构内设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直接提交执业登记有关材料。
(三)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四)养老机构备案材料目录
1.设置养老机构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机构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3.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7.验资报告。
(六)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③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⑤住所使用证明。
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⑦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③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④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⑥住所使用证明。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