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事关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晚年幸福,关系他们子女工作生活,是涉及人民生活质量的大事,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供给不断增加,服务质量逐步提高,但仍存在养老院供给结构不合理、服务质量不够高、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全面提升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按照“适应需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元供给”的总体思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养老院创新供给模式,增加供给资源,优化供给结构,让广大老年人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初步形成,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55%以上。
到2020年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养老院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所床位不少于100张的护理型养老院,全省培训1万名以上养老护理员,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形成一批设施功能完备、服务水平一流、具有江西特色的连锁化养老院。
三、统筹养老院供给资源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地要落实《江西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与城市人口布局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建设养老院时,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半径内选址,尤其注重与二级以上医院的衔接,共享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积极推进相关设施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充分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科学引导养老院布局建设,引领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拓展养老院供给资源。〔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动城乡养老院均衡配置。各地要按照老年人口数量、构成、需求等因素,结合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大力发展社区小微型养老院,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融合发展,合理确定养老院类型、布局和规模,加强区域统筹协调,实现城乡养老院的均衡配置。在城市要加快推进养老院项目建设,努力增加城市养老院数量,在农村要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继续提升农村敬老院质量。要整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彩票公益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民生工程等专项资金,用于养老院建设。〔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非营利性养老院。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院。各地要积极拓展养老院供给资源渠道,支持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院。开展城乡现有闲置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要编制适合开办养老院的闲置资源目录向社会公开,支持符合规划、无人居环境风险且有意向开展养老服务的商品住房库存以及闲置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厂房、城乡社区闲置用房等资源通过转型、购置、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按法定程序和标准要求整合改造成养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丰富养老院参与主体
(四)优化社会参与的市场环境。养老院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院的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切实提高养老院项目并联审批效率。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院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院发展的市场环境。〔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食药监局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促进公办养老院改革发展。各地要准确界定公办养老院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托底保障、调控养老服务市场等作用,确保特困人员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能够优先得到基本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到公办养老院集中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公办养老院要建立健全以老年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为重点的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制定入院甄别标准,按规定范围、条件甄选入住对象,完善社会评议和公示制度。〔省民政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深度合作。各地要将社会力量培育成为养老院服务供给主体,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深度合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养老院建设和运营管理。要加快推动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实施公建民营。新建和未投入运营的公办养老院(城市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原则上实施公建民营。各地要完善公建民营养老院管理办法,着力培育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大力推广养老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做好项目发起、储备和实施工作。对养老服务领域的PPP项目,可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广泛开展“暖床前”慈善助老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重要作用。〔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文明办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优化养老院发展结构
(七)大力发展连锁化养老院。各地要把社区和居家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作为我省养老服务的主要模式,认真落实《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小型化、嵌入式养老院建设,支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院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推动小型养老院连锁化运营,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大力发展护理型养老院。各地要制定养老院分类补助办法,提高对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服务的护理型养老院建设,推动已建成的养老院通过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鼓励县级以上福利院、农村中心敬老院通过增加护理型床位,整合改造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打造一批具有江西特色的护理型养老院。〔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九)大力发展智慧型养老院。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智能硬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在养老院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应用智能硬件终端,发展养老院数据管理服务系统,推进智慧养老院应用系统集成。鼓励养老院等利用互联网开发多元、精准的养老服务,重点发展无线定位求助、跌倒监测、夜间监测、老人行为智能分析、阿尔兹海默症患者防走失、视频智能联动、门禁联动等适应需求的养老信息化服务,有效降低养老服务风险,提高养老院运营效率质量,打造一批具有江西特色的智慧型养老院,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推进养老院医养融合
(十)完善医养结合模式。通过兴办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院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支持以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院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明确责任与义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院开办中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一)示范引领医养融合发展。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南昌市、赣州市、抚州市3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以及新余市、鹰潭市2个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市开展试点示范建设,总结推广一批医养结合模式和政策措施,收集整理全省医养结合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引领全省医养融合发展。〔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二)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国家试点城市工作经验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生活照料、失能护理、疾病治疗。推进以特困人员为重点的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购买岗位试点,为特困人员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提升养老院服务水平
(十三)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按照民政部部署,启动江西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层层部署落实,开展检查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养老院相关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将标准落实到养老院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经营服务各个环节。推进政府标准和市场标准科学供给,鼓励相关企业制定养老院相关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工作。全面推广养老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养老院服务协议制度。指导和支持养老院完善组织架构,制定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养老护理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质量控制和考核小组,建立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加强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加快建设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启动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试点,支持养老院投保,降低运营风险。〔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养老院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快完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信用江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相关营利性养老院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五)强化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各地要落实养老院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院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探索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工具开展养老院评估。按照国家和省级养老院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开展星级评定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在价格、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康复保健服务、膳食服务、精神文化服务、清洁服务等关键环节对养老院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主动将养老院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养老院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卫计委、江西银监局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强化养老院要素支撑
(十六)创新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教育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尊老敬老意识。〔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加强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对接“技兴赣鄱”专项行动,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院等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激发“工匠精神”。拓宽养老服务人员来源渠道,鼓励医护专业人员、家政服务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院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养老院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养老护理工作入职补贴、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等制度,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增加养老服务领域公益性岗位数量。鼓励养老院建立储备干部制度和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为入住养老院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咨询和关爱保护等服务。〔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团省委、省文明办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七)创新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确保每年安排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精准度。鼓励将特困人员供养、养老院评估等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鼓励省养老产业引导基金、其他社会资本建立的基金用于建设养老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以养老院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依法依规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推动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项目融资需求与金融服务供给无缝对接。(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创新价格监管机制。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院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推动形成公办、民办、合作经营多种形式共同发展、多档次衔接的养老院体系。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九、健全养老院工作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西省养老产业发展(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卫计委、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老龄办、团省委、省文明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参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取得实效。
(二十)加强考核激励。建立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将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有关内容纳入年度市、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促使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各项任务落地生效。将养老院评估结果、信用信息等监管数据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养老资源配置挂钩,实现监管与资源配置同频共振。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敬老模范县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围绕《民法总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与养老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联合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老年人学习了解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新法律知识点,同时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二)加强协调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完成牵头任务,落实完善相关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引导对家事养老领域有深入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使养老服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院运营和服务中有欺老、虐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各部门在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