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近日,江西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16〕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涵盖许可对象、许可权限、许可条件、筹建咨询和指导、许可程序、许可管理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凡是在江西省境内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均需经过民政部门行政许可。
《实施意见》规定,县、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养老机构许可权限由省民政厅下放至设区市和直管试点县(市)民政部门。
《实施意见》要求,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提供《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或证明文件,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等材料。
《实施意见》强调,养老机构在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养老机构许可设立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之前经批准设立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等旧式证书的养老机构,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