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8〕3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湖南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到2020年,全省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要素支撑更加夯实,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达到30%左右。打造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较有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条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设置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出台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推动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等审批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审批。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或提高审批准入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向社会及时公开。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在统一登记辖区内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医疗资源流动共享。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双方在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支持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医联体牵头医院,鼓励其与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学科建设、疑难危重患者转诊等合作。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相互间通过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检查结果互认等形式加快资源整合、提升服务能力。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四)引导社会办医差异发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床位以及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精神、传染、护理、老年病、临终关怀医院,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走差异化发展路子,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社会办医品牌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推动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举办中医专科医院、中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中医药类老字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规模发展。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简化备案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以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森林康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体育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有较强竞争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探索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各级政府要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健康服务产业差异化集聚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和重复建设,杜绝简单搞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省发改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一)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国内医学人才培养水平。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护人员变更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受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取消或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平等享有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协会、学会领导职务的机会。在开展制订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工作中,应吸收社会办医疗机构相关专家参加。(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强多方位鼓励引导,积极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建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税局、湖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动企业提高创新、研发能力,实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更好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促进医研企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汇聚多方资源培育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科技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中医管理药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切实落实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各类资本形式进行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条件成熟时推广。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合理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十七)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全行业监管。建立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机制,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引导和促进诚信经营。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办医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湖南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实施,加强联动,形成合力。要持续深化 “放管服”改革,及时清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细则。(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督查调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省、市州、县市区发改、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探索创新。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省发改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